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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教育部副部长:提高办学质量是民办学校的生命线和核心竞争力)

从学前教育到高等教育、从学历教育到非学历教育,层次类型多样、充满生机活力的民办教育已经成为社会主义教育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未来我国民办教育如何更好地发展?教学教育质量如何保障?对民办教育有哪些扶持政策?教育部副部长李晓红18日结合《关于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教育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及相关配套文件,对社会关心的焦点问题给予了权威解答.

正视民办教育面临的机遇与挑战

问:我国民办教育目前发展情况如何?为什么要出台这些文件?

答:改革开放以来,我国民办教育快速发展,有效增加了教育服务供给,培养了大批合格人才.到2016年底全国已有民办学校17.1万所,比上年增加8253所,民办学校在校生4825.5万人,比上年增加了254万人.当前,我国正在由教育大国向教育强国迈进,进入以提高质量、促进公平、改善环境、优化结构为主要特征的新发展阶段,民办教育面临着前所未有的机遇和挑战.

《关于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教育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以分类管理改革为基础,集中体现了中央关于民办教育的形势新判断、发展新定位、制度新安排,为民办教育在新的历史起点上实现健康发展指明了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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激发办学活力增添发展动力

问:在创新民办教育体制机制方面,将有哪些突破?

答:一是建立分类管理制度,对民办学校实行非营利性和营利性分类管理.对现有民办学校按照举办者自愿的原则,通过政策引导,实现分类管理.二是建立差别化政策体系,在税费优惠、用地、收费等方面对非营利性和营利性民办学校实行差别化扶持政策.三是放宽办学准入条件.社会力量投入教育,只要不属于法律法规禁止进入以及不损害第三方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国家安全的领域,各级政府不得限制.四是拓宽办学筹资渠道.创新教育投融资机制,多渠道吸引社会资金,扩大办学资金来源.五是探索多元主体合作办学.推广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积极鼓励公办学校与民办学校相互购买管理服务、教学资源、科研成果.六是健全学校退出机制,要求各地结合实际依法细化民办学校平稳有序退出的各项要求,保护举办者、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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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国家对民办学校的扶持政策主要有哪些?

答:此次出台的文件主要提出了六个方面的举措:一是加大财政投入力度.财政扶持民办教育发展的资金要纳入预算,并向社会公开,接受审计和社会监督.二是创新财政扶持方式.要求地方各级政府建立健全政府补贴的标准、程序及具体政策措施,完善政府向民办学校购买服务制度,鼓励设立民办教育发展基金.三是落实同等资助政策.进一步明确民办学校学生与公办学校学生享受同等助学贷款、奖助学金等国家资助政策.四是落实税费优惠等激励政策.民办学校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相关税费优惠政策,非营利性民办学校享受与公办学校同等的税收优惠政策.民办学校用电、用水、用气、用热执行与公办学校相同的价格政策.五是实行差别化用地政策.非营利性民办学校享受与公办学校同等政策,按划拨等方式供应土地.营利性民办学校按国家相应的政策供给土地.六是实行分类收费政策.非营利性民办学校收费,通过市场化改革试点,逐步实行市场调节价,具体政策由省级人民政府确定.营利性民办学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具体收费标准由民办学校自主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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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提高办学质量是民办学校的生命线和核心竞争力.民办学校要明确学校办学定位,加强教师队伍建设,引进培育优质教育资源.

对营利性民办学校,一要坚持教育的公益性,始终把培养高素质人才、服务经济社会发展放在首位,实现社会效益与经济效益相统一.二要以培养人才为中心,遵循教育规律,不断提高教育教学质量,增强受教育者的社会责任感、创新精神、实践能力.三要抓好思想政治教育和德育工作,加强思想政治理论课和思想品德课教学,引导师生员工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四要严格按照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设置专业、开设课程、选用教材、开展教育教学活动.五要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开展招生工作,招生简章和广告应当报审批机关备案,其中,本科高等学校的招生简章和广告应当报省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六要加强教师队伍建设,学校应当按国家有关规定聘任教师,加强教师师德建设和业务培训,依法保障教职工工资、福利待遇和其他合法权益.

(原题为:《调动社会力量兴办教育积极性 促进民办教育持续健康发展——教育部副部长李晓红谈民办教育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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