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农村青年致富带头人”是共青团中央、农业部在农业领域和促进农村经济社会发展方面授予农村青年的最高奖项。为规范评选表彰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一、组织领导

评选活动由共青团中央、农业部共同主办,联合成立“全国农村青年致富带头人评选组织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委会”),协调指导评选表彰工作。评委会下设办公室,由共青团中央、农业部有关司局的相关人员组成,办公室设在共青团中央青年发展部,具体负责评选表彰活动的日常工作。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团委和农业(农牧、农村经济)厅(局、委员会)共同负责候选人的考察、审核和推荐。具体工作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团委牵头协调。

二、评委组成

评委由席位评委和特邀评委组成。席位评委由共青团中央、农业部分管领导和有关部门负责人组成。特邀评委由“三农”领域专家、学者、媒体负责人和往届“全国农村青年致富带头人”组成。

每届评选时,采取抽选的方式从各类别特邀评委中随机邀请,与席位评委共同参加评审会。

三、评选时间和名额

“全国农村青年致富带头人”每两年评选表彰一次。每次评选表彰“全国农村青年致富带头人”500名,其中“全国农村青年致富带头人标兵”10名。

四、候选人条件

1. 年龄为18至45周岁的中国公民。

2. 热爱祖国,热爱人民,热爱社会主义,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具有较高思想觉悟,遵纪守法。

3. 从事农、林、牧、渔业生产、加工、经营以及为农村经济社会发展服务的相关行业,从业时间3年以上,成绩突出,在当地具有示范带动作用(从业不足3年者,应在该领域成绩突出、在全国或省内有较大影响),能够带领农民群众共同致富,为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做出突出贡献。

4. 敢闯敢试,勇于创新,积极投身农业农村改革。

5. 原则上应获得过省级(含省级)以上荣誉。

五、评选程序

1. 候选人申报。分为各省份推荐和各系统推荐。各省份推荐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团委牵头,与当地农业(农牧、农村经济)厅(局、委员会)共同开展;按照分配名额的1:1.2比例推荐候选人,并在其中择优推荐1名作为标兵候选人;候选人事迹考察核实后,经省、市、县三级团委和农业部门审核上报。各系统推荐由相关系统业务部门负责,按照分配名额的1:1.2比例推荐候选人,并在其中择优推荐1名作为标兵候选人;候选人事迹考察核实后报送评委会办公室。

2. 确定正式候选人。评委会办公室对候选人材料进行审核,确定正式候选人。不具备参选条件或所报送材料不符合要求的候选人不作为正式候选人。

3. 公示。标兵正式候选人要求在其所在县(或以上)的党报或电视台上公示(事迹必须与报送评委会办公室的材料一致),并将公示材料寄送评委会办公室。同时在中国共青团网、中青网对所有正式候选人进行公示,公布全国统一监督电话,广泛接受社会公众监督。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

4. 异议处理。在公示期间,如有举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团委、相关系统要配合做好调查工作,并书面报告调查和处理情况。评委会办公室将对调查情况进行核实,对确有问题的正式候选人,取消其参选资格。

5. 评审会评选。评委会组织召开由席位评委和特邀评委参加的评审会,依据候选人事迹材料进行无记名投票,得票前10名的获得“全国农村青年致富带头人标兵”荣誉称号,其余正式候选人获得“全国农村青年致富带头人”荣誉称号,投票结果报共青团中央和农业部领导审定。

六、表彰奖励

通过印发表彰决定、颁发荣誉证书等方式予以表彰,并举办全国农村青年致富带头人颁奖活动,为获奖者代表颁发荣誉证书和奖牌。通过开展“奋斗的青春最美丽”等获奖者事迹分享活动、运用各类媒体宣传获奖者创业故事等方式,传播青春正能量,弘扬创业创富精神。

七、其他

1. “全国农村青年致富带头人”获得者如有严重违法违纪行为,或发现其参选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行为,将撤销其荣誉称号,收回奖牌和证书。

2.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全国农村青年致富带头人评选组织委员会有最终解释权。


本文由转载于互联网,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