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养猪协会会长_浙江养猪集团_浙江养猪沈建平致富经

三农快评

农民宰杀自家养的猪售卖,被罚5万元后改成5千元,十倍“差价”为何如此悬殊?去年,浙江台州农民应某宰杀了一头家养猪,猪肉分送给亲友后还有剩余,便拿到村口售卖,共卖出15.625公斤,收款700元。当地执法部门发现后,当场扣押了剩余的30.65公斤猪肉及切割刀具2把,并出具了罚款5万元的处罚决定书。面对结果,应某夫妇表示维持生计已经很难,根本就没有这么多钱。就在近日,台州市司法局为应某提供了法律援助,经调节后撤销原处罚决定,减为罚款5000元。

不管罚款多少,先说农村杀猪卖肉这事,确实不对。根据《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第二条规定,除农村地区个人自宰自食的不实行定点屠宰外,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定点不得从事生猪屠宰活动。自己宰杀的生猪,没有经过严格的检验检疫程序,如果携带病毒、细菌、寄生虫、添加违禁物品等,凭肉眼根本无法被发现,存在较大的食品安全风险和社会危害。

应该罚,但罚多少,不能一概而论。《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未经定点从事生猪屠宰活动的,没收生猪、生猪产品、屠宰工具和设备以及违法所得;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从案件来看,收入700元确实不足1万元,而最低处罚是5万元,这也是执法部门开出5万元罚单的依据。但我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规定,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据援助律师了解,应某是初次出售自宰猪肉,数量不多;此外,应某因车祸致残,夫妻俩以务农为生,家庭经济困难。这些具体情节,执法人员不能视而不见。

执法部门援引法律依据没有错,但不能机械地执行单一条款,要视具体情节等酌情而定。毕竟,行政执法的根本目的不是在于处罚,而是在于教育、警示和改正。执法要有“牙齿”,也要有“柔舌”,要让每一个处罚都令当事人和社会信服,莫让民众多受罪、寒了心。

三农快评——从三农角度看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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