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时值“十四五”开局之年,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新征程开启。作为法律监督者的检察机关,如何顺应时代进行自我业务革新?新时代法律监督理念如何引领司法实践?“四大检察”“十大业务”的重塑性变革之路如何破局?

今年全国两会前夕,澎湃新闻特别推出“最高检十大厅长系列”专访,借此回望检察业务革新的历程和经验,呈现检察司法理念的更新和贡献。本场访谈嘉宾为最高人民检察院第三检察厅(职务犯罪检察厅)副厅长韩晓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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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检察院第三检察厅(职务犯罪检察厅)副厅长韩晓峰

谈职务犯罪案件办理现状:贪污贿赂犯罪占大多数,个别案件犯罪数额特别巨大

澎湃新闻:过去一年里,检察机关办理职务犯罪案件情况如何?

韩晓峰:2020年1至11月,全国检察机关受理各级监委移送职务犯罪18541人,提起公诉15052人,不起诉827人。

从犯罪罪名情况看,贪污贿赂犯罪仍然是职务犯罪主要的犯罪类型,占比较高;从犯罪主体看,基层公职人员职务犯罪占绝大多数,乡科级以下公职人员占比超过80%;从犯罪金额看,个别案件犯罪数额特别巨大,影响十分恶劣,如陕西省委原书记赵正永,受贿金额达7.17亿元。

澎湃新闻:在职务犯罪案件办理上,检察机关采取了哪些措施?

韩晓峰:为确保案件质量,突出办案“三个效果”的有机统一,我们做好以下工作:一是把司法办案作为第一要务,重点抓好重大敏感职务犯罪案件办理。对重大案件,坚持提前介入,严把案件事实关、证据关,重要问题加强与监委、法院沟通,确保办案质效。依法办理了一批中管干部职务犯罪大要案。强化对下指导,依法妥善处理了一批敏感复杂案件,包括王林清系列案,山东冒名顶替上大学系列案,张家慧受贿、行政枉法裁判、诈骗案等。

二是突出重点,履职尽责,服务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着力营造法治化营商环境,对涉企业家的职务犯罪案件落实少捕慎诉慎押司法理念,促进民营经济健康发展。服务科技创新,依法审慎办理科研领域职务犯罪案件,严格区分罪与非罪界限,从严把握刑事追诉标准,对重大科研活动中的职务犯罪依法慎用强制措施。积极参与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依法起诉了一批“保护伞”案件。依法严惩扶贫领域职务犯罪案件,特别是依法严惩贪污侵占、截留挪用扶贫惠农、救灾救济资金等侵害群众切身利益的“蝇贪”“蚁贪”。在依法办案的基础上,注重做好追赃挽损工作,加强扶贫领域涉案财物依法快速返还工作。2020年7月,我们会同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联合制定了《关于刑事案件涉扶贫领域财物依法快速返还的若干规定》,规定了涉案财物快速返还的条件、程序和要求。据统计,2020年1至9月,全国检察机关办理涉及扶贫财物返还刑事案件共追缴并返还涉案财物5298万元,惠及贫困群众11094人。

三是加强监检衔接,完善职务犯罪案件办理工作机制。我们加强与监察机关的协调配合,不断完善提前介入、指定管辖、强制措施衔接、证据审查、退回补充调查等方面的衔接机制,积极有效解决办案衔接中遇到的问题。

四是打造高素质的职务犯罪检察队伍,以过硬的队伍建设确保高质量办案。推进政治建设和业务工作深度融合,克服党建业务“两张皮”问题,让职务犯罪检察业务更深更实体现政治要求,把讲政治落实到队伍建设各个环节。以“案-件比”为引领,以业绩考评为抓手,围绕提升办案素能,强化实战练兵、业务培训、理论研究,提升职务犯罪检察队伍专业能力。贯彻全面从严治党、全面从严治检各项要求,确保职务犯罪检察队伍政治强业务精作风优良。

谈监检衔接机制:检察机关仍是反腐重要力量,提升指控证实质效

澎湃新闻: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至今,针对职务犯罪案件,检察机关如何推进监检衔接工作机制?建立较为明确规范办案程序?

韩晓峰:国家监察体制改革以来,检察机关主动适应改革要求,强化办理职务犯罪案件中的互相配合、互相制约,注重协商沟通,及时总结实践经验,推动建立权威高效、衔接顺畅的工作机制。北京、山东等地检察机关完善办案规范、统一证据标准,黑龙江、江西等地细化提前介入工作细则,河北、江苏等地制定退回补充调查工作规程,吉林、陕西等地完善指定管辖等沟通协调机制。

我们在总结地方探索经验的基础上,加强对提前介入、指定管辖、程序衔接、案件移送、证据审查等方面的规范化制度化建设。

2019年初,最高检制定《人民检察院提前介入监察委员会办理职务犯罪案件工作规定》,为提前介入工作提供规范指引。2019年12月底,最高检发布的《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对检察机关办理职务犯罪案件的程序和机制进行了专门的规定。2020年底,国家监委、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联合下发了《关于加强和完善监察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的意见(试行)》。《意见》聚焦新情况新问题,涉及管辖、证据、留置与刑事强制措施、移送起诉等多个方面,进一步完善了衔接的制度机制,对反腐败斗争的深入开展必将起到积极的作用。

澎湃新闻:涉职务犯罪案件往往较具政治性、敏感性等特点,检察机关职务犯罪检察部门如何定位自身角色,提升工作品质?

韩晓峰: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后,检察机关仍然是反腐败斗争的重要力量,在依法惩治腐败犯罪中继续发挥重要职能作用。职务犯罪检察是检察机关十大业务之一,依法履行对职务犯罪案件的审查逮捕、审查起诉、出庭支持公诉职责,肩负着重要的职责使命。

为不断提升职务犯罪检察工作品质,我们坚持做到以下几个方面:一是把讲政治放在首位。坚持党的绝对领导,坚持讲政治与依法办案有机统一,在每一个案件、每个办案环节体现政治要求,防止就案办案、机械司法,努力实现政治效果、法律效果、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二是把办案质量作为生命线。严把案件事实证据关、法律政策适用关,以高质量的司法办案来确保和突显政治效果、社会效果。加强与监察机关、审判机关、公安机关等有关部门的沟通协调,不断完善衔接机制。高度重视做好出庭公诉工作,履行主导责任,提升指控证实揭露腐败犯罪质效。

三是认真做好认罪服法教育工作,不断提高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适用比例和效果。注重全过程加强法律政策教育,促使被告人真诚认罪悔罪。积极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引导悔过自新、退赃退赔,更好地实现惩前毖后、治病救人。

四是加强队伍专业化建设。围绕提升证据审查判断能力、法律政策适用能力、出庭指控犯罪能力,加强业务培训。强化案例指导工作,及时编发指导性案例、典型案例,用于指导办案。组织开展优秀办案团队、办案检察官推选等活动,发挥示范带动作用,提高队伍整体素质。

谈违法所得没收程序:加大程序适用力度,震慑心存避罪幻想的外逃人员

澎湃新闻:去年7月21日,第三检察厅在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后首次在新闻发布会中亮相,这也是改革后首次发布职务犯罪类指导性案例。有何考量?

韩晓峰: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后,检察机关履行职务犯罪检察职能中很多方面发生了重大变化,亟需上级院加强指导。但出台规范性文件需要较长的周期,发挥案例对办案的指导、规范作用就显得十分必要。

我们围绕职务犯罪检察主题,编发了最高检第二十批指导性案例,从明确追加起诉标准、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适用、正确处理提前介入意见与审查起诉意见关系、普通程序与违法所得没收程序衔接等方面,加强办案引领指导,发挥了积极作用。

除此之外,我们还先后编发了扶贫领域职务犯罪典型案例、刑事案件涉扶贫领域依法快速返还典型案例、检察机关服务保障民营经济发展依法办理相关行贿犯罪典型案例,共3批12个典型案例。为建立编发案例工作的长效机制,2020年我厅制定了精品案例评选办法。经认真审查,评选出提前介入、退回补充调查、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等13类共235件精品案例,并将这些案例作为职务犯罪检察案例库的入库案例。

同时,我们还要求各地检察机关职务犯罪检察部门结合本地实际,有针对性地组织好对相关案例的学习借鉴,发挥案例的指导作用,切实促进办案能力和水平的提升。

澎湃新闻:前述职务犯罪检察指导性案例中,有一起涉及违法所得没收程序制度,检察机关如何具体适用这一制度?

韩晓峰:对外逃腐败分子依法适用违法所得没收程序,是依法惩治腐败的重要法律武器。发挥特别程序的作用,确保腐败分子不论逃得多远,逃匿多长时间,都不会逃脱法律的惩处,最大限度地为国家挽回经济损失,是职务犯罪检察部门必须做好的一项重要工作。

检察机关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抓好工作:一是积极推进,加大程序适用力度。按照刑事诉讼法规定,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死亡案件应当没收违法所得的,由人民检察院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检察机关加强与监察机关沟通协作,做好案件筛查、审查,对符合适用条件的及时向法院提出没收申请。

二是加强对重点案件的指导,突出办案效果。上级检察院加强办案指导,重要问题报最高检审核把关,确保案件依法规范办理。如白静没收违法所得案,最高检派出指导组全程指导,先后组织7次座谈会、视频会研究案件,取得了较好的办案效果。

三是不断探索总结,加强规范化建设。继2017年会同最高法院发布实施《关于适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死亡案件违法所得没收程序若干问题的规定》后,探索总结程序适用中的具体问题,对违法所得范围认定、违法所得“高度可能性”证明标准、出庭示证质证重点等问题进行明确细化。

2020年1至11月,全国检察机关共受理适用违法所得没收程序案件15件15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6件6人,法院一审裁定没收违法所得2.94亿元。湖南检察机关办理的彭旭峰没收违法所得案、内蒙古检察机关办理的白静没收违法所得案等案件,有力震慑了一批心存避罪幻想的外逃人员,也为国际追赃追逃工作贡献了检察智慧和检察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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