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优秀调解摄影作品

作品风格题材不限,要求能够展示新时代人民调解工作,体现人民调解员风采。单幅或组照均可(组照不超过四幅),提供作品电子版本,文件原则上不小于2M,简要介绍作品内容。

三、评选方法

1.基层推荐。2023年11月10日前,各镇(街道)、各行业性专业调委会完成推荐参评。

2.组织初审。2023年11月中旬,市人民调解员协会组织初审。

3.专家评审。2023年11月下旬,组织专家进行评审,确定入围作品和奖项等次建议。

4.评定表彰。2023年12月上旬,司法局、市人民调解协会根据专家组评审建议评定优秀案例、卷宗和摄影作品,由主办单位联合表彰,对评定的优秀案例汇编成册并向上级部门推荐。

四、奖项设置

本次活动分别设优秀案例、优秀卷宗、优秀摄影作品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若干名。

五、工作要求

各乡镇(街道)、各人民调解组织要高度重视本次评选活动,严格按照通知规定的范围、条件、标准等要求,认真遴选、审查,逐个把关,确保推荐参评案例、卷宗和摄影作品的质量。

各乡镇(街道)推荐的调解案例不少于2个(不超过3个)、调解卷宗不少于2份(不超过5份),摄影作品不少于2幅(不超过5幅)。各行业性专业性调委会推荐参评调解案例和调解卷宗不少于1个,摄影作品不少于1幅。

乡镇(街道)、村居(社区)调委会的案例、卷宗推荐上报单位为乡镇(街道),其他市级行业性专业性调委会案例、卷宗推荐上报单位为各主管部门。各推荐参评的案例、卷宗、推荐表及照片(卷宗提交原始纸质版,其他发送电子版),于2023年11月10日前报泰兴市人民调解协会秘书处(市社会矛盾纠纷调处服务中心),联系人:戴小虎,联系电话:15380732766,地址:市区域社会治理现代化综合指挥中心四楼415室(文昌东路30-1号,民政局东侧)。

附件:《人民调解案例选编格式内容要求》及参考案例

泰兴市司法局泰兴市人民调解协会

2023年 10月 12日

附件:

人民调解案例选编格式内容要求

一、页面格式

1.页边距。上3.8cm,下3.2cm,左右3.15cm.

2.页脚距边界2.5cm。

3.页码按“-1-”格式设置,要求使用小四号Times New Roman字体。

4.主标题使用长城小标宋体小2号。

5.主标题段后距设0.5行。

6.正文行距设置固定值30磅。

二、案例标题

1.主标题位置。原来在案例正文采集下面,现移到案例基本信息采集上面,即整个文档的最上面。

2.主标题表述。标题有固定格式,(地名)当事人(单位)+(地名)当事人(单位)+纠纷类型+调解案。能够加上地名的应把地名加上(如果是区,则前面要加上市名),如当事人死亡的,用XX家属表述。

参考表述(还可以参考12348中国法网中表述):

许某某家属与天津市某医院医疗纠纷调解案

天津市东丽区张某与刘某邻里纠纷调解案

唐山市丰南区王某与儿子婚姻家庭纠纷调解案

石家庄市某制版公司与天津市某科技公司合同纠纷调解案

伊通县李某与张某房屋宅基地纠纷调解案

三、案例基本信息采集

1.案例类型。固定两类,其他人民调解案例,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案例,不要加“典型”二字。

2.矛盾纠纷受理时间。XX年XX月XX日,注意与正文中出现的受理时间要一致。

3.矛盾纠纷类型。应严格按照统一、规范的具体纠纷类型填写。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典型案例包括以下具体纠纷类型:医疗纠纷、道路交通事故纠纷、劳动争议纠纷、物业纠纷、环境污染纠纷、消费纠纷、旅游纠纷、电子商务纠纷。其他人民调解典型案例包括以下具体纠纷类型:婚姻家庭纠纷、邻里纠纷、房屋宅基地纠纷、合同纠纷、生产经营纠纷、损害赔偿纠纷、山林土地纠纷、征地拆迁纠纷。如新增具体纠纷类型,必须报经司里同意。

4.调解组织名称。基本格式:地名+调解组织类型+人民调解委员会。地名如是区,前面则需加市,县或县级市前面则不需要加市。调解组织类型应统一、规范。具体包括:村、居(社区)、乡、镇、街道、企事业单位人民调解委员会,县(县级市、区)联合人民调解委员会,医疗纠纷、道路交通事故纠纷、劳动争议、物业纠纷、消费纠纷、旅游纠纷、电子商务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XX人民调解委员会派驻法院(公安派出所、信访部门)调解室,诉前人民调解委员会。不能使用“中心”、“XX中心人民调解委员会”等名称,新增调解组织类型,必须符合人民调解组织命名规范,并报经司里同意。

参考表述:

通化县英额布镇人民调解委员会

北京市西城区西长安街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

日照市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

5.供稿。XXX人民调解委员会+供稿人姓名。有的供稿人是司法所工作人员,按实际情况写。

参考写法:

日照市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李业秋

朝阳市双塔区司法局站南司法所石小岑

6.审稿。按照XX乡镇(街道)、XX县(县级市、区)司法局逐级审核,或按实际层级填写即可。审稿人可以写一人,可以写多人,但必须由各级领导审核把关,并附上领导名字。如司法所进行了审稿,根据实际情况也可以在审稿栏写上。

参考写法:

晋中市榆次区司法局吕永宁王福虎

晋中市司法局王顺德张冬明

山西省司法厅何建滨句轶旺

司法部基层司汤清桥熊飞

7.检索主题词。基本格式:人民调解+纠纷类型+地名(XX县、XX县级市、XX市或XX市XX区)+XX人民调解委员会+关键词(必须在案例正文中原词出现,与案例主题较接近)

参考表述:

检索主题词:人民调解劳动争议纠纷北京市房山区

镇人民调解委员会工伤

四、案例正文采集

1.人名、地名、单位名、文件名等均需技术处理。当事人实际姓名须做处理,如当事人“王”某,正文中应作修改,如写成“李”某等。如人名是两个字,统一规范为“姓+某”(如张某);如人名是三个字,统一规范为“姓+某某”(如李某某);如出现混淆情况,可使用“姓+甲”、“姓+乙”(如王甲、王乙)或“姓+某+甲”、“姓+某+乙”(如刘某甲、刘某乙)等处理方法。不能仅用关系指代,如张某父亲、李某某女儿。为保护当事人隐私,避免对号入座,对涉及的村(居)、乡镇(街道)名称必须技术处理,写为某村、某社区,某乡镇、某街道,依此类推。对容易造成对号入座的文件名称,如房地产证书号、司法确认书号、公证书号等应隐去文件名称和文号。门牌号、车牌号、地址等信息也要隐去。

2.案例正文字数在1200字左右(包括案例点评)。文字表述必须简练,逻辑清楚,层次分明。要参照法院判决书的语言风格,客观、真实陈述案情,不允许进行文学性渲染和煽情,避免使用倾向性语言。涉及到法律和专业术语,必须援引准确,合乎规范。

3.案例必须包括案情简介、调解过程、调解结果和案例点评四个部分。“案情简介”主要概述纠纷发生的时间、地点、缘由,表明申请人、被申请人和主持调解的人民调解委员会,双方当事人诉求和争议焦点等。“调解过程”要严格按照《人民调解法》规定的调解程序和方式,完整呈现整个调解过程,一般包括受理、调解前准备(如调查、核实有关情况,制定调解方案等)、调解(告知当事人权利义务、听取当事人陈述、进行调解、达成调解协议或调解不成)、回访和督促履行等。“调解结果”要展现调解协议内容,是否当场履行,是否申请司法确认,当事人是否满意等。“案例点评”着重从法律政策、专业知识、工作机制和调解技巧等方面进行点评。

五、案例内容存在的问题

(一)需要避免的问题

1.纠纷定性错误。比较容易混淆的纠纷类型有:劳动争议纠纷、劳务纠纷和承揽合同纠纷;邻里纠纷、物业纠纷和环境污染纠纷;征地拆迁纠纷和因征地拆迁引发的婚姻家庭纠纷等。尽量报送纠纷性质明确的案例,如定性有困难,务必请当地律师、办案法官、专家学者帮忙把关。

2.适用法律错误。纠纷定性错误,极易导致援引法律条文错误。要慎用法律原则、总则条文,容易因为各方理解不同产生争议。遵循法不溯及既往原则,适用的法律必须与纠纷发生的时间保持一致。

3.调解程序违法。法律、法规规定只能由专门机关处理的纠纷,或者人民法院、公安机关或者其他行政机关已经受理或者解决的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不能受理调解。

(二)其他具体问题

1.逻辑混乱。有的案例前面写患者手术后造成了神经损伤,调解协议中约定的却是死亡赔偿金。

2.调解过程简单。有的案例调解过程只简单一段话,然后就引出了调解结果。

3.案例缺乏典型性。有的案例非常普通,不具有代表性和示范性。

4.人称使用混乱。有的案例叙述中突然出现“我”、“你”等非第三人称的用法。

5.调解主体混乱。司法所与调委会混用,有的案例中一会出现司法所主持调解,一会出现调委会主持调解。

6.文字不通顺,语句哆嗦,段句不准,标点符号使用错误。

7.有的案例连续引用大段法律条文后,直接得出调解结果,不作任何分析。应是每一段或几段条文对应解决(说明)某项问题,有相应的分析。如解决定性问题、解决赔偿金额问题等。

8.有的案例在点评中又连续或大段引用法律条文原文。点评应该文字精练,一语中的,不需要用大段法律条文去说明、分析。

武某与青岛市某医院医疗纠纷调解案

(参考案例)

一、案例基本信息采集

案例类型: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案例

矛盾纠纷受理时间:2016 年5月16日

矛盾纠纷类型:医疗纠纷

调解组织名称:青岛市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

供稿:青岛市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董亭琳

审稿:青岛市司法局王言卿王睿

山东省司法厅基层处刁春风

司法部基层司熊飞郑文彪罗厚如

司法部研究室卜开明郑先红朱腾飞

检索主题词:人民调解医疗纠纷青岛市

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引流管医疗责任事故

二、案例正文采集

【案情简介】

2008年4月,患者武某(男,68岁)因直肠癌在青岛市A医院(三级甲等医院)行经腹会阴联合直肠癌根治术、乙状结肠造瘘术,术后行放疗及化疗治疗。2009年6月,武某因支气管扩张并咯血到青岛市B医院(三级甲等医院)就诊并住院,武某病情稳定后,B医院检查发现其直肠癌复发,进行了直肠癌切除术,术后在皮下放置引流管一枚,期间引流管脱落未见去向。随后患者又因其他病因3次入住B医院,2次做盆腔CT均未发现异物。武某在长达六年的时间里臀部疼痛难忍,长期卧床,无法进行体力劳动,直到2015年5月在青岛市C医院(三级甲等医院)做盆腔CT显示:直肠癌术后改变,直肠走行区可见管样高密度影。这才找到了六年前去向不明的引流管。2015年12月,武某于C医院手术取出长约5cm,直径0.7cm的引流管。为此,武某的儿子带着律师和媒体记者找到了B医院,为其父讨说法,要求医院赔偿其父亲30万元,经过多次与B医院协商未能达成一致意见。患者家属不想打官司,也不愿意做医疗鉴定,只想尽快解决纠纷,因此申请青岛市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医调委)进行调解。市医调委征求B医院同意后,受理了此纠纷,并指派经验丰富的调解员进行调解。

【调解过程】

在调查了解过程中,调解员与医患双方进行了多次的沟通,了解到双方矛盾集中在赔偿数额认定问题。B医院承认医务人员存在问题,愿意给予患者武某1.5万元作为补偿,并免除其六年来多次检查的费用。但是武某的儿子坚持要求赔偿30万元,指出因为武某长期卧床,还专门请了护工照顾武某的起居生活,因此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精神损失等赔偿都不能少。由于赔付金额差距较大,医患双方各持己见,互不相让,调解难度很大。

针对医患双方矛盾的焦点问题,市医调委组织了相关的医学专家、律师进行案例讨论分析,认为武某体内的引流管去向不明,根据我国《医疗事故分级标准(试行)》有关规定,应为四级医疗责任事故,B医院的医务人员对此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根据我国《伤残等级评定标准》相关规定,患者武某不构成伤残等级,但应当适当地给予一定补偿。最终专家讨论建议B医院一次性给予患者武某3万元的经济补偿。

调解员根据专家讨论的意见,首先与B医院相关部门进行了沟通,明确指出患者体内引流管的丢失,B医院负有不可推脱的责任。虽然对患者没有造成太大的身体损伤,但是给患者精神带来了极大的痛苦,六年来患者饱受折磨,再加上年事已高,应该适当地给予其精神上的抚慰,建议B医院给予患者武某3万元的经济补偿。B医院经研究后最终表示同意。明确了院方的态度后,调解员与患者武某的家属进行了沟通,调解员表示很能理解患者所遭受的痛苦,并讲述了自己的亲人生病遭受痛苦不幸离世的经历,引导患者家属认识到最重要的应该是让老人享受天伦之乐,而不是让老人长期陷入案件补偿纠葛中。在调解员的多次开导劝说下,患者家属慢慢松口表示可以降低其诉求。此后,又经过多次的调解,患者家属同意了市医调委的调解建议,医院也诚恳地向患者武某及其家属表达了歉意,医患双方最终握手言和。

【调解结果】

2016年6月23日,医患双方共同到市医调委签订调解协议书,内容如下:

1.B医院一次性向武某给付人民币3.8万元,于2016年7月22日前付清。本调解书签订后,患者武某不再向B医院及其相关医务人员提出其他赔偿要求,双方纠纷一次性处理终结。

2.协议签署后,双方应当互相尊重,维护对方声誉。患者武某不再就该事件向司法、行政、新闻、消协等部门进行举报或提出任何要求。

调解协议签订完毕后,市医调委协助双方当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请了司法确认,以赋予人民调解协议强制执行的法律效力。

【案例点评】

人民调解工作是法、理、情的统一,调解过程中,沟通的技巧和能力就显得尤为重要。矛盾纠纷当事人是否愿意接受调解员所讲的法、理、情是调解成败的关键。在调解过程中调解员坦诚中肯,情理交融,慢慢让患方打开心结,降低诉求,最后促成了协议的达成、纠纷的解决。

当调解员面对当事人利益诉求差距较大时,应从以下3个方面入手:1.有法可依,降低预期。2.分析利害,趋利避害。3.灵活变通,打破僵局。

市医调委作为调解医疗纠纷的第三方,既要保护患者的合法权益,也要维护医院的正常工作秩序,调解中力求做到一碗水端平,而不是偏袒哪一方,真正成为具有公信力的第三方。医疗纠纷情况各异,一定要从医患双方实际出发,针对不同的情况制定调解方案,采取不同的调解方法,晓之以理法,动之以真情,努力缩小双方差距,达到双方都满意的调解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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