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7月,习近平总书记对司法体制改革作出重要指示:“要遵循司法规律,把深化司法体制改革和现代科技应用结合起来,不断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党的二十大报告提出“在法治轨道上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在新一轮的司法体制改革中,人民法院充分运用现代科技,建设智慧法院同深化司法体改革成为实现法治现代化的题中应有之义。

智慧法院建设现有之格局

截至目前,司法体制综合配套改革中智慧法院已完成3.0阶段建设任务,智慧法院建设牢牢坚持需求导向,彰显了“以人民为中心”的本质特征。一是在司法审判中电子诉讼应用水平显著提高。2020年以来,全国大力推行电子诉讼,2021年全国法院电子诉讼网上立案1143.9万件,实现了疫情期间“审判执行不停摆、公平正义不止步”;二是一站式多元解纷平台构建多元解决纠纷新格局。发挥平台集成主渠道功能,为有效解决服判息诉提供科技解决方案。截至2022年9月,全国四级法院以及9万多个调解组织、35万多名调解员入驻平台;三是司法信息主动公开满足群众的知情权。人民法院已建成审判流程、审判活动、裁判文书、执行信息四大公开平台,构建起开放、动态、透明、便民的阳光司法机制。截至2022年9月,中国审判公开网累计直播庭审2000万余场次,访问量超过500亿次;中国裁判文书网累计公开裁判文书1.3亿余篇,访问量超过900亿次,在提升司法公信力的同时充分保障人民群众的知情权和监督权。

智慧法院建设着力提升人民法院审判执行质效,让信息化建设的发展趋势与审判执行业务结合日益加深,使公平正义更快更好实现。一是最高人民法院加快办案平台的改造升级。目前已建成支持全国四级法院使用的智慧审判系统,实现了智慧审判全流程覆盖;二是建成智慧执行系统,助力“切实解决执行难”。作为整个司法程序的关键一环,执行工作须借助信息化力量构建现代化工作体系,截至2022年9月,全国法院网络拍卖成交额超过2万亿元,为当事人节约佣金超过600亿元;三是深化司法大数据系统,服务司法管理和社会治理。建成全世界规模最大的司法审判信息资源库,深化司法大数据分析,为开展精准类案分析创造条件。

智慧法院与未来司法建设面临之困局

从学理角度看,法学理论一方面是对于法的基本问题的理性思考,是对于现存法律制度的一种抽象反映;法学理论另一方面也应随着社会的进步而变化发展,基于新的法治现象而建构与之相适应的理论根基是法理学保持旺盛生命力的源泉。在智慧法院建设这条赛道上,中国建成了世界上联动资源最多、在线调解最全、服务对象最广的一站式多元解纷和诉讼服务体系,然而法学理论的发展似乎还未跟上智慧法院建设高速发展的脚步,这也导致当前形成了法学理论难以为法律实践提供理论给养的现状。例如,法院传统的“场所”角色中通过程序法保障以及现场陈设烘托出的权威性,当下技术难以在线上法院等比例还原,同理论上线上法院由传的“场所”角色向“服务”角色的转变形成不可避免的矛盾点。

从诉讼参与人角度看,一方面,由于老年人和弱势群体与最新技术的脱节而难以跨越“数字鸿沟”,智慧法院建设形成的线上诉讼模式在接受度上存在难度;另一方面,技术壁垒和当事人的经济条件差异在诉讼程序中可能无形赋予一方当事人数字优势,从而对诉讼公平原则构成威胁。具体而言,智慧法院建设由于缺少硬性推广等压力,信息化系统并未专门就老年人和弱势群体的需求优化操作系统和显示界面。对于大量年长的不熟悉信息技术的当事人、律师等诉讼参与人,导致智慧法院建设的数字红利无法惠及这一庞大群体的“互相抛弃”局面。相较于信息弱势群体,在诉讼活动中,具有经济优势的诉讼参与人可以获得更优质的技术辅助等手段优化救济途径,智慧法院建设不可避免地面临着具有经济优势的一方诉讼参与人拥有的“数字优势”,诉讼平等原则受到“购买正义”的冲击和挑战。

从司法审判主体角度看,智慧法院建设已进入4.0阶段,人工智能运用和大数据管理成为这一阶段的核心任务。2023年1月30日,哥伦比亚某法院作出判决并承认判决形成借助了人工智能问答工具(ChatGPT),这在全球范围内尚属首次,这意味着人工智能将逐渐融入未来的司法审判工作。人工智能在司法审判中充当辅助判断的工具,其核心关键是基于“计算”所体现的工具理性,工具理性在辅助审判工作中必然更偏向追求合理性和效率性,而司法审判是融情理、法理及审判人员的经验等于一体的复杂工作,其所包含的明情析理与价值判断等要素都有可能与工具理性不相兼容。人工智能在司法审判中的运用易导致司法自主和司法独立等传统司法原则在一定程度上的削弱。此外,在现有编制下进行智慧法院建设,通过技术外包的形式委托数据服务商建设人工智能和大数据平台是必由之路。在此背景下,诉讼参与人的巨量个人信息能否得到合理处理也成为法律人的一大潜在疑虑。

智慧法院与未来司法建设如何破局

我国的智慧法院建设由“提高审判效率”和“提供优质司法服务”为起始,已形成举世瞩目的体系性成果。理论界理应将这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制度优势转化为理论优势和话语优势,专家学者有责任扭转在智慧法院建设领域理论走在实践后面的这一窘境。就目前而言智慧法院建设中业已建成的“线上法院”仍是作为工具角色补充到传统司法工作中,“线上法院”从长远来说仍是一个过渡概念,人工智能、大数据等技术的运用在学理上更多是作为未来司法的辅助工具进行探讨。理论界亟需进行概念性的变革,当法院服务中的网络服务和传统法庭活动无缝融合之后,就没必要再特意强调法院服务的“网络”特性了。这一法理学上的宏大话题在世界范围能也未成体系建立,这也将是我们中国法学理论界面临的实现超越的全新课题。

司法体制改革需要在建设智慧法院的同时,配套建立相应的制度体系以防范技术作恶的可能。其间应配套相应的对技术成果严格的验收机制以及在生产技术产品过程中的监督机制,与数据服务商约定违约后果。重大技术产品须倾向于委托国企、科研院所等单位进行技术外包以便掌握自主权。此外,为防范大数据平台建设工作中个人信息安全面临的危险,须明确法律授权这一个人信息收集规则,创设个人信息分级分类机制,对智慧法院大数据平台的个人信息提供多层次的安全保护。

智慧法院建设归根结底需要一批专门人才作为基础方能持续推进。国家层面应统筹全局,设立专项资金,组织规模化的专门为智慧法院建设服务的技术团队,打造政治过关、业务过硬的科技人才队伍;高校层面应响应需求,转变人才培养模式,在课程设置和学生实习安排上注重法学专业和前沿科技的复合式教育,提高法学专业学生的数据思维;法院层面应升级队伍,无论是对现有审判工作人员还是对入职制度设计,都应以参照智慧法院建设对人才配置的需求,进行审判工作人才队伍的全面升级。

党的二十大报告提出“全面依法治国是国家治理的一场深刻革命”,智慧法院建设作为司法体制改革中的重要一环,也应是“一场深刻革命”,必须在实践中获得理论、制度、伦理等范畴的全面吸收,这将是我国法治现代化进程中全体法律人需要上下求索的一条全新道路,也将是为推进中国式现代化提供法治保障的,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的必由之路。

(作者单位:最高人民法院司法案例研究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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