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4月,中央纪委部署查办腐败案件体制机制改革试点工作,河北省纪委把河北省国资委作为试点单位之一。结合试点任务和监管企业实际,省国资委纪委派出课题组,深入河北钢铁集团、开滦集团、冀中能源集团、河北港口集团及二、三级公司查问题、找原因、寻对策,积极探索国有企业查办腐败案件体制机制创新路径,形成了一些初步认识。

突出问题及原因

近年来,根据中央纪委和省纪委的要求,省国资委纪委与监管企业纪检监察部门认真履职尽责,严肃查处腐败案件,为推进企业党风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促进企业改革发展稳定,发挥了重要作用。但面对反腐败斗争的新要求,企业查办案件工作还存在不少问题和薄弱环节。

企业纪检监察部门“不愿办案、不敢办案、不会办案”问题比较突出。企业纪检监察干部大多是从本企业成长起来的,与办案对象常有沾亲带故的情形,抹不开面子不愿办案;办案人员包括纪委书记在内,挣企业的钱、吃企业的饭、接受企业管理,查办本企业的案件顾虑较多、压力较大;企业纪检监察干部大多是“半路出家”,能力素质与当前查办案件工作任务不相适应。

企业办案过程中往往面临“调查难、取证难、处理难”等问题。与地方各级纪检监察机关相比,国有企业纪检监察部门缺乏强制性办案手段。当案件只限于企业内部时,调查取证还相对容易一些,一旦涉及外部人员,调查取证就困难重重。有时结案处理也犯难,一方面,企业间情况千差万别,轻重标准不好掌握;另一方面,如果涉案人员不是党员,为普通职工或民主党派,则实施政纪处分没有直接法规依据。

少数企业存在“有案不查、瞒案不报”现象。通过对近三年查办案件情况的统计分析,发现各企业自查自办案件所占比例较低,大多数案件是上级纪委交办或直办的。调研中发现,一些企业纪检监察部门每年收到信访举报件数量不少,但进行初核或立案调查的不足十分之一,结案处理的比例更低。造成这种情形,一是受主客观因素影响,难以查实案件线索;再是有的企业怕家丑外扬,发现违规违纪问题尽可能内部消化,不走初核、立案程序。

企业纪委查办涉及同级领导班子成员的案件力不从心。对企业领导人员的违规违纪问题,现行体制是“谁任免、谁查处”,企业纪委无权查处同级领导班子成员,有时即使想查处、敢查处,往往也力不从心,只要企业主要领导不点头,案件线索就只能搁置、无法立案。

企业查办腐败案件工作总体力度偏软。当前,国有企业改革处于新一轮体制转换、股权重组、转型升级的关键阶段,这也是违纪违法案件的易发多发期。虽然各级都强调要加大查办案件力度,但从总体上看,一些企业还是雷声大、雨点小,动真的、来实的不够,办案力度明显偏软。

国有企业查办案件工作存在以上问题,其原因是多方面的:一是部分企业领导认识上有偏差。有的认为,企业是生产经营单位,有别于党政机关,查办案件会损害企业形象,影响正常生产经营。二是企业纪检监察机构设置有所弱化。有的企业纪检监察机构被过度“瘦身”,不仅人数少,且兼职多;有的企业把纪检监察看作“安置照顾”岗位,导致纪检监察干部缺乏应有的活力和战斗力。三是企业办案人员的权责不对等。企业办案人员在线索处置、案件查办过程中以及后勤保障、经费开支等方面,受制于企业领导。四是奖惩激励与责任追究不到位。企业纪检监察工作成为“软指标”,尤其是查办腐败案件,干多干少一个样,甚至多查不如少查,少查不如不查,有功不奖,有过不责。五是企业查办案件体制机制上存有缺陷。企业查办案件现行的体制机制,可以概括为“双重领导、分级办案、企业保障、独自运转”,这种体制机制对查办案件工作有积极的一面,但同时也存在不少弊端或缺陷,容易造成企业办案顾虑多、阻力大、力量弱,有时难以冲破“保护伞”、“人情网”,不能完全做到秉公决断、依纪依法办案等。这是制约企业查办腐败案件的最主要的症结。

强化办案的创新路径

查办腐败案件体制机制改革的核心在于“一为主两报告”。我们认为,以此为导向,推进国有企业查办腐败案件体制机制创新,可以试行“六变”。

变革双重领导体制,强化上级纪委领导。现行体制下,企业纪委受同级党委和上级纪委双重领导,同级党委的实际影响更为显著。这种实质上的上下级关系,导致有的企业纪委很难放手对同级党委领导班子成员进行监督,查办案件往往受制于企业主要领导。改革国企纪律检查工作双重领导体制,强化上级纪委对下级纪委的领导,有利于各级企业纪委放开手脚、排除干扰,真正发挥纪检监察职能,解决企业办案干扰过多、工作薄弱、发展不平衡等问题。

变被动接收线索为主动搜寻线索。信访举报是案件线索的主要来源,是查办腐败案件工作的第一个环节。创新企业信访举报工作机制,基本设想是由单纯被动接收案件线索,转变为接收与主动搜寻相结合,进一步拓宽案件线索来源。一是利用信息网络技术,开辟便捷畅通的信访举报新途径。二是建立案件线索分析制度。企业纪委至少每季度召开一次案件线索研判会,对有价值的线索进行成案分析,对暂不具备初核条件的线索,实施跟踪或外围了解,并及时向上级纪委报告线索处置情况。三是建立巡视工作机制。参照中央和省巡视工作规定,由省国资委纪委或集团公司纪委牵头,协调财务、审计、人事、资产管理、监事会等部门,组成党风建设巡视组,定期到监管企业和子分公司进行巡视,搜集案件线索。四是积极开展效能监察,及时发现企业生产经营关键环节上的隐性问题和贪腐案件苗头。五是制定实名举报奖励办法,激发群众举报的积极性。

变逐级分别办案为提级集中办案。新形势下,腐败案件花样翻新、手段多样,复杂性隐蔽性增强,查处难度增大。现行办案体制下,各级企业内部发生的案件,一般由本级纪委负责查办,只有当查办有困难或涉案人员本级纪委无权查办时,才申请由上级纪委协办。调研中发现,一些监管企业的二、三级子分公司,虽然也设有纪委书记和纪检监察干部,但由于人员少、兼职多、权力小,根本不具备查办案件的能力,如果硬性规定增加编制,又与企业精简机构的大趋势相抵触。因此,可以探索实行提级集中办案机制,即:三级公司纪委原则上不再承担查办案件的职责,二级公司纪委可负责案件线索处置和部分初核工作,案件立案后的查办工作,由集团公司纪委统一集中查办。提级集中办案既可产生“收拢五指、形成拳头”的效应,有利于冲破发案单位的“关系网”,又能及时突破案件、提高办案质量。

变分散配置力量为统一调度力量。河北省国资委系统专兼职纪检监察人员超过一千人,但办案骨干力量只有三五十人,且分散在28家监管企业中。创新办案机制,加大办案力度,必须把现有办案力量相对集中起来,实行统一调度。从国资委纪委层面讲,应建立全委系统“办案人才库”,按照政工师、经济师、律师、审计师、会计师等“五师皆全”的原则,从监管企业纪检监察人员及有关专业技术人员中推荐产生人选,由纪检监察室定期组织学习培训。对上级交办的重要案件、企业查处有困难的案件、发案企业办案人员需要回避的案件,可由发案企业纪委提出申请,国资委纪委从“办案人才库”中统一调配力量,组织案件调查工作,从而强化全系统办案上下一体化联动。从监管企业层面讲,一些大企业集团纪委也要建立本集团的“办案人才库”,一旦下属企业发现案件,由集团纪委派出办案小组,进驻发案单位直查直办。

变同级管理保障为上级管理保障。调研中一些企业纪委书记反映,虽然企业一把手对纪检监察工作很重视、很支持,但在年度办公经费预算中,往往不明确列出办案专项经费,查办案件需经费保障时,还要逐级审批,环节多、效率慢,给办案工作带来诸多不便。有时立了案,还要等办案经费,只能暂不开展调查;有时案件查了一半,经费跟不上,只能把案件搁置起来。这是同级保障容易造成的问题。因此,与提级办案、集中使用力量的工作机制相配套,对办案工作的后勤保障和人员管理,应统一由集团公司来解决。集团公司在年度办公经费预算中,应列支一定的办案专项经费。集团公司纪委对派驻到二、三级企业的纪检监察干部,在业务考核、教育培训、职务晋升、奖惩激励等方面,实行统一管理。

变长期一企任职为定期异企交流。在企业纪检监察岗位上,查处的往往都是身边的人和事,容易得罪人。长期从事这一工作,越是敢于坚持原则、敢于碰硬的同志,越容易受到排挤、孤立,甚至遭打击报复。针对这一情况,可建立企业纪委书记任期制和办案人员交流制度。如,企业纪委书记任职应有合理期限,任职时间太短会导致情况不熟悉,任职时间太长又容易形成“利益同盟”,最好3至4年一届,连任不超过两届。届满之后,或在本企业改任其他职务,或由上级纪委考察提名并报党委批准,交流到其他企业任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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