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教育体制机制改革的意见》《关于深化教育教学改革全面提高义务教育质量的意见》和全国教育大会、全省教育大会、全市教育大会精神,落实省政府《关于统筹推进县域内城乡义务教育一体化改革发展的实施意见》关于改进管理模式,探索通过城乡义务教育一体化、实施学区化集团化办学或学校联盟、均衡配置师资等方式,加大对薄弱学校和乡村学校的扶持力度,促进区域内教育优质均衡发展的要求,在前期充分征求教育系统内部和相关市直部门意见的基础上,我局起草了《关于推进集团化办学促进基础教育优质均衡发展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1.公开征求意见时间:2019年12月5日-12月18日。
2.如有不同意见,请在公开征求意见时间内,以书面或电子邮件的形式向湛江市教育局基础教育科反映。对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必须说明具体的理由和依据,反映情况的书面材料或者电子邮件必须署单位名称或真实姓名,并提供联系电话和通讯地址,否则不予受理。传真号码:0759-3312074。电子邮箱:
通讯地址:湛江市人民大道北76号,邮编:524043
附件:1.关于《关于推进集团化办学促进基础教育优质均衡发展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的起草说明
2.关于推进集团化办学促进基础教育优质均衡发展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
湛江市教育局
2019年12月4日
附件1:
关于《关于推进集团化办学促进基础教育
优质均衡发展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
的起草说明
湛江市教育局草拟了《关于推进集团化办学促进基础教育优质均衡发展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根据《广东省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粤府令93号)第十四条和《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监督管理工作的意见》(粤府办〔2014〕32号)第四点要求,针对文件制定有关事宜说明如下:
一、起草背景及过程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教育体制机制改革的意见》《关于深化教育教学改革全面提高义务教育质量的意见》和全国教育大会、全省教育大会、全市教育大会精神,落实省政府《关于统筹推进县域内城乡义务教育一体化改革发展的实施意见》关于改进管理模式,探索通过城乡义务教育一体化、实施学区化集团化办学或学校联盟、均衡配置师资等方式,加大对薄弱学校和乡村学校的扶持力度,促进区域内教育优质均衡发展的要求,在前期充分征求教育系统内部和相关市直部门意见的基础上,我局起草了《关于推进集团化办学促进基础教育优质均衡发展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
二、目的
优化基础教育资源布局,扩大优质教育资源供给,促进教育公平,努力办好百姓家门口的学校,增强人民群众的获得感,让每一名学生都能享受公平而有质量的教育,办湛江人民满意的教育。
三、文件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
(二)《关于深化教育体制机制改革的意见》
(三)《关于深化教育教学改革全面提高义务教育质量的意见》
(四)《关于统筹推进县域内城乡义务教育一体化改革发展的实施意见》
(五)《广东省促进学前教育普惠健康发展行动方案》
(六)《广东省推动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行动方案》
(七)《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教育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
(八)《广东省民办学校规范达标计划和品牌提升计划(2019—2022年)》
四、文件的主要内容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引,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和教育法律法规,依据《广东省促进学前教育普惠健康发展行动方案》《广东省推动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行动方案》《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教育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主动适应省域副中心城市功能定位对湛江教育发展的新要求。
(二)基本原则
1.发挥品牌优势,促进优质均衡。
2.坚持资源共享,实现共同发展。
3.推动改革创新,激发办学活力。
(三)总体目标
深入推进教育体制机制改革,积极引导和支持教育集团发展,完善集团化办学体制,形成覆盖城乡从学前教育到义务教育、普通高中的多元集团化办学模式,教育资源布局更加合理,优质教育资源覆盖面和受益面进一步扩大,人民群众的获得感进一步增强,教育优质均衡发展水平整体提升。通过创新公办中小学校、幼儿园与非营利性(普惠性)社会力量合作办学模式,促进优质民办教育资源良性发展,共同破解民办教育改革发展难题。
(四)主要任务
1.加强统筹,优化集团办学布局。
2.规范发展,完善集团治理结构。
3.促进共享,发挥资源辐射作用。
4.改革创新,激发集团发展活力。
(五)保障措施
1.加强党的领导。
2.明确部门责任。
3.加强统筹管理。
4.加强政策保障。
5.加强宣传引导。
附件2:
关于推进集团化办学促进基础教育优质
均衡发展的指导意见
(征求意见稿)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教育体制机制改革的意见》《关于深化教育教学改革全面提高义务教育质量的意见》和全国教育大会、全省教育大会、全市教育大会精神,落实省政府《关于统筹推进县域内城乡义务教育一体化改革发展的实施意见》关于改进管理模式,探索通过城乡义务教育一体化、实施学区化集团化办学或学校联盟、均衡配置师资等方式,加大对薄弱学校和乡村学校的扶持力度,促进区域内教育优质均衡发展的要求,现就进一步完善我市基础教育现代化管理模式,推进我市基础教育集团化办学、促进教育优质均衡发展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引,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和教育法律法规,依据《广东省促进学前教育普惠健康发展行动方案》《广东省推动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行动方案》《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教育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主动适应省域副中心城市功能定位对湛江教育发展的新要求,结合国务院批复的我市城市总体规划及城区、各县(市)学位建设规划,优化基础教育资源布局,扩大优质教育资源供给,促进教育公平,努力办好百姓家门口的学校,增强人民群众的获得感,让每一名学生都能享受公平而有质量的教育,办湛江人民满意的教育。
二、基本原则
(一)发挥品牌优势,促进优质均衡。充分发挥优质教育品牌的辐射和带动作用,通过多种发展途径,推动地域间、校际间帮扶合作,扩增优质教育资源,不断缩小校际间、区域间、城乡间教育差距,整体提升优质均衡发展水平。
(二)坚持资源共享,实现共同发展。遵循教育管理的基本原则和客观实际,根据教育集团牵头校(园)和成员校(园)的办学实践和发展需求,积极促进集团内部教育理念认同、管理制度认同和质量标准认同,健全资源共享机制,搭建资源共享平台,努力实现优势互补、相互促进、合作共赢。
(三)推动改革创新,激发办学活力。依靠改革创新推动发展,坚持顶层设计与基层创新相结合,调动教育集团内部各校自主办学的积极性和创造性,鼓励各校立足实际,借助集团化办学优势,进一步增强主动发展的动力和活力,积极扶持规范公办中小学校参与社会力量办学行为。
三、总体目标
深入推进教育体制机制改革,积极引导和支持教育集团发展,完善集团化办学体制,形成覆盖城乡从学前教育到义务教育、普通高中的多元集团化办学模式,教育资源布局更加合理,优质教育资源覆盖面和受益面进一步扩大,人民群众的获得感进一步增强,教育优质均衡发展水平整体提升。通过创新公办中小学校、幼儿园与非营利性(普惠性)社会力量合作办学模式,促进优质民办教育资源良性发展,共同破解民办教育改革发展难题。
四、主要任务
(一)加强统筹,优化集团办学布局
1.推动县区内集团办学,促进区域优质均衡发展。支持各县(市、区)通过集团化办学方式带动薄弱学校发展,不断扩增优质教育资源,缩小校际差距。
2.支持跨县区集团办学,推进城乡一体化发展。积极支持城区(县城)通过集团化办学,向农村地区扩充优质教育资源,带动农村学校(幼儿园)发展。支持优质民办教育品牌跨区域办学。跨区集团办学坚持属地管理原则,学校所在县(市、区)要加强管理,加大保障,促进集团化办学质量提升。
3.引进外地名校办学,吸纳先进办学理念。根据发展需要由市、县(市、区)统筹制订引进市外教育品牌集团化办学规划,积极有序支持我市教育资源与国内先进地区开展集团化办学合作。
4.探索委托管理模式,帮助扶持薄弱学校。探索优质公办学校、品牌民办学校托管薄弱学校改革试点,鼓励有需要的县(市、区)以契约的方式,以第三方评估为基础向教育中介组织购买公共服务,引入跨区域的优质教育资源,对区域内的薄弱学校或新建学校进行托管。
(二)规范发展,完善集团治理结构
1.合理确定集团规模。科学规划教育集团发展,综合考虑发展需求、资源条件、辐射幅度、保障措施和实际效果等因素,有序推进集团化办学,合理控制集团办学规模,以本市公办学校(幼儿园)为牵头校的集团化办学,每个集团学校(幼儿园)数应以不超过10所(含10所)、办学规模控制在2万人(幼儿园4000人)以内为宜。本市公办学校参与社会力量办学须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管理,公办学校、幼儿园参与社会力量办学应以不超过5所(含5所)、办学规模控制在15000人(幼儿园3000人)以内为宜。集团化办学如需调整,应在学校(幼儿园)数量不变的前提下,采取退出一所、增补一所的方式完成。组建教育集团须经所在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市直学校须经市教育行政部门)同意,应积极探索集团学校进有所需、退有所据的动态管理机制,促进集团化办学持续、健康发展。
2.完善内部组织机构。同时举办或者实际控制多所民办学校、实施集团化办学的社会组织应当具有法人资格,具备与其所开展办学活动相适应的资金、人员、组织机构等条件与能力,并对所举办民办学校承担管理和监督职责。实施集团化办学的,不得通过兼并收购、加盟连锁、协议控制等方式控制非营利性民办学校。探索建构一个法人一体化、多个法人联合体等集团治理结构。规范教育集团组织管理,设立由教育集团牵头校和成员校以及相关人员组成的内部组织管理机构,明确组织目标、原则、职能等,建立组织管理制度,健全组织运行机制,完善议事规则和决策程序。明晰集团内部法人学校主体责任,充分尊重法人学校办学自主权,妥善处理好教育集团与法人学校间责权关系。
3.理顺集团化管理体制。对于我市现有的教育集团,继续加强指导与加大扶持力度,帮助其解决发展中遇到的问题,进一步完善体制机制建设。对于还未制定章程的教育集团,督促其制定集团化办学章程,优化内部管理结构,明确发展规划,理顺决策、执行、监督、保障等各个环节,建立以共同愿景为灵魂、以制度体系为框架、以规则程序为纽带的集团运行机制,从而打破校际壁垒,缩小校际差距,实现共同体内优质教育资源的辐射推广与合成再造,形成稳定的合作机制。集团化办学的社会组织不得滥用支配地位,排除、限制竞争,所属民办学校应当依法独立开展办学活动,存续期间所有资产由学校依法管理和使用。
4.规范集团化办学行为。本市公办中小学校参与社会力量办学合作周期为6年,合作期满后可视合作效果与社会需求续约,每次签订续约期为3年,最长合作办学周期原则上不超过12年。合作期内社会力量办学机构每年将不低于10%的招生收费总额缴纳到本级财政作为公办学校办学管理费,用于公办学校公用经费补充,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由财政和教育主管部门加强资金监管,明确专款专用。公办中小学校与社会力量合作举办的学校要依法制定章程,按照章程管理学校。健全董事会(理事会)和监事(会)制度,董事会(理事会)和监事(会)成员依据学校章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共同参与学校的办学和管理。构建确保学校党组织的政治领导和支持学校决策机构、校长依法行使职权的管理体制,督促其依法治教、规范管理。完善校长选聘机制,依法保障校长行使管理权。要按照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做好宣传、招生工作,招生简章和广告须经审批地教育行政部门备案,严格按照经教育行政部门审批的年度招生计划,纳入审批地统一管理,与公办学校同步招生;对报名人数超过招生计划的,实行电脑随机录取。公办中小学校与社会力量合作举办的民办中小学校经批准面向全市招生的,各县(市、区)不得设置障碍。集团化办学各学校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做好学籍管理工作,严禁以各种形式借读、挂学籍跨校就读。公办学校利用公办资源支持民办学校发展,不得影响公办学校正常运作和办学质量。双方在合作期内,教育行政部门对办学质量进行必要评价,如有资金、教育资源使用不规范的情况,教育行政部门可依法提出中止合作的建议。
(三)促进共享,发挥资源辐射作用
1.促进集团内场地设施资源共享。加强集团化办学资源统筹,建立健全集团内教育资源管理、使用、评估、激励等机制。统筹集团内场地设施设备资源,探索资源共建机制,搭建资源共享平台、信息交互平台,促进集团内资源多元供给、充分共享,不断提升硬件资源使用效率和效益,同时严格按照国有资产管理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管理资产,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2.支持集团内课程教学资源共享。依托教育集团资源共享平台,丰富课程教学资源供给,共享优质特色课程资源、优质课堂教学资源、教师培训和教科研成果等资源,深化课程教学改革,鼓励校际间利用信息化技术实施同步课堂,搭建教育教学研讨交流展示平台,促进集团内各校整体提升集团化办学质量和水平。集团化办学的社会组织向集团内民办学校提供教材、课程、技术支持等服务以及统一组织教育教学活动的,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并建立相应的质量标准和保障机制。
3.鼓励集团内干部教师交流。建立完善集团牵头校和成员校之间互派干部、教师轮岗交流的制度,我市公办学校牵头的办学集团校际间可按不超过每校干部教师总数10%的比例派出交流,公办学前教育集团在公办幼儿园之间可根据需要自行确定园际交流的干部教师数量;公办学校参与社会力量办学可按不超过公办校干部教师总额10%的比例派出干部教师参与社会力量办学管理,同时原则上接纳相同数量的民办校干部教师到派出校交流工作;公办学校教师到薄弱民办学校帮扶视同支教经历;鼓励公办教育集团校际间根据学科教师的配置需要统筹排课,实行走课制。探索集团内干部教师培养、培训、评价和考核等机制。发挥集团内优秀干部和骨干教师的示范带头作用,搭建干部教师成长发展平台,促进集团内干部教师专业发展、素质提升。
4.推动集团学校内涵发展。充分发挥教育集团的品牌影响力和文化辐射力,以先进文化引领集团学校发展。在尊重集团内各校办学实际和文化传统的前提下,凝聚发展共识,凝炼核心价值,共谋发展愿景,丰富集团办学文化内涵,培育向善向上、和谐奋进的集团文化,促进集团学校内涵发展、品质提升。
(四)改革创新,激发集团发展活力
1.创新教师管理和教师培养方式。探索公办教育集团统筹协调与法人学校聘任相结合的教师管理机制。探索在集团内统一职称评审,职称评聘向跨校任职、兼课、指导的干部教师适当倾斜。鼓励干部教师积极参与集团内轮岗交流,公办学校(幼儿园)按照多劳多得、优劳优酬的绩效奖励激励原则,科学合理核定人员薪酬,调动集团内各校(园)校(园)长、干部、教师的积极性,促进教育集团良性运行、健康发展。
2.创新集团化办学财政扶持方式。各级政府在教育费附加中每年安排一定比例资金专项扶持公办中小学(幼儿园)集团化办学;在市本级财政建立民办教育扶持发展专项资金的基础上,各县(市、区)也要相应建立民办教育财政性扶持发展资金,优先用于公办中小学校参与社会力量合作办学及其他非营利性(普惠性)民办教育事业发展,资金申报按项目库管理的有关规定办理。
3.创新人才培养机制。对于同一学区内的公办教育集团,在坚持义务教育免试就近入学原则下,结合考试招生改革的方向和要求,积极推动集团各校间学生的培养模式试验和交流,进一步完善集团化办学支持政策,进一步扩大集团化办学的受益面。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党的领导。加强党对基础教育集团化办学的领导,把握正确的政治方向、办学方向。充分发挥党组织政治核心作用,加强教育集团党建工作,保证教育集团和集团内各校全面贯彻落实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立德树人,深化素质教育,推动集团化办学在促进教育公平,提高育人质量上取得良好成效。
(二)明确部门责任。政府建立由教育部门牵头,党委编办、发改、公安、民政、财政、人社、自然资源、住建、税务、市场监管等部门参与的联席会议制度,协调解决民办教育发展中的重点难点问题,不断完善制度政策,优化我市公办中小学校参与社会力量办学环境。
(三)加强统筹管理。加强统筹规划,合理布局优质教育资源,有序、适度发展教育集团。研究制定集团化办学具体举措,加强集团化办学的政策研究、制度建设、工作指导、条件保障和发展评估,促进优质教育资源实质性扩大、持续性发展。
(四)加强政策保障。深化人事制度改革,探索适应集团化办学需要的人员编制、职称评定、薪酬待遇等机制。积极探索集团内部、各集团间、跨区集团化办学的管理机制、运行模式和保障措施。加大人力、财力、物力等政策和条件支持,切实为集团化办学提供有效支撑和有力保证。
(五)加强宣传引导。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的舆论引导作用,加大宣传力度,引导公众深刻认识集团化办学的重大意义,及时总结和宣传集团化办学中涌现出的优质学校和先进经验,引导全社会关心、支持基础教育改革发展,营造促进教育发展的良好氛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