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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期微信关于网传”红薯种植使用呋喃丹”纯属谣言,这锅我们不背,请分享到朋友圈,想要获得更多信息,请关注我。
关于网传”红薯种植使用呋喃丹”事件辟谣通告
近日,在我县部分网民微信群流传“鹤子镇红薯种植户使用呋喃丹种植红薯,还通过网络售卖的视频”。经县公安局初步核查,视频中出现的男子系鹤子镇大輋村红薯种植户魏某,70岁,因其年老无文化不识字,误以为其所使用的农药为呋喃丹,但实际为当地合作社统一提供的国家允许使用的一种低毒低残留土壤处理杀虫剂。
同时,经相关部门初步调查,该镇各村种植的红薯均未使用呋喃丹且网售红薯均经过农业检测中心及SGS等权威专业机构抽样检验合格,所售红薯是完全符合国家检测标准,可放心购买食用。
目前,县公安网监、农粮局已介入调查处理,视频涉事人员已涉嫌网络传播谣言,正在接受公安机关调查,请各位网民保持谨慎,切勿以讹传讹,对利用互联网编造传播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的行为,公安机关将依法严肃查处!
安远县电子商务办公室
2018年9月27日
附:1.县公安局、县委网信办情况通报
2.东莞市中鼎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安远红薯检验检测报告
安远县委网信办通报
安远县公安局通报
警方提醒
根据现行刑法第291条第二款的规定:编造虚假的险情,疫情,灾情,警情,在信息网络或其他媒体上传播,或者明知是上述虚假信息,故意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25条的规定,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5条规定,利用信息网络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破坏社会秩序的,依照刑法第293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
编造虚假信息,或者明知是编造的虚假信息,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或者组织,指使人员在信息网络上散布,起哄闹事,造成公共秩序严重混乱的,依照刑法第293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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