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动纪检监察工作高质量发展,是新时代党和国家各项事业发展的重要内容,是党中央对纪检监察机关的重要要求。纪检监察工作高质量发展,首先体现在案件办理的高质量上。这就要求我们增强法治意识、程序意识、证据意识,努力把每一个案件都办成经得起实践、历史和人民检验的“铁案”。
云南省丽江市纪检监察机关严肃查处旅游管理系统腐败问题,督促职能部门履职尽责,助推全市旅游转型升级。图为玉龙县纪检监察干部在景区了解情况。 舒庆梅/摄
2023年4月,我们在审查调查中发现丽江旅游管理系统某房产分公司原经理和某某涉嫌违纪违法的问题线索。就在这一年,该系统多任“一把手”相继被立案审查调查,腐败问题正处在“系统查、系统治、系统净”的关键时期,作为国有企业主要负责人,和某某的问题线索引起了我们的高度警觉。我立即要求审查调查部门抽调精干力量组成专案组,对问题线索进行初核并适时立案审查调查。
调查发现,在2005年至2019年长达15年时间内,和某某利用职权,在管理、承租公房过程中,为他人谋取利益并收受财物,公司26名干部职工全部涉案,其中5人已涉嫌犯罪。该案时间跨度长、涉案人员多、违纪违法行为交织、案情较为复杂,能否高质量办结,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办案人员的业务能力。近年来,我们出台了《“丽纪铁军”锻造十法》,通过开办“丽纪夜校”、每月一测、部室组传帮带等方式不断提升纪检监察干部核心业务素养。在此基础上,我们认识到,“实战”是最好的课堂,在学中干、在干中学,以案代训,能够培养更多的办案“能手”。考虑到和某某案的特殊性,市纪委监委研究决定,将和某某以外的其他4名同案人员指定由永胜县监察委员会管辖,并要求该县监委的办案人员参与整个案件的查办工作。市县协作、上下联动,既补充了专案组力量,又能历练下一级纪检监察干部的业务能力,为夯实案件质量提供人才保障。
对案件定性是案件查办的核心环节,也是评判案件质量的“金标准”,要做到定性准确,基础和前提是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手续完备、程序合规。我们认为,必须把握好三方面“硬杠杠”。一是坚持以审判为中心,严格依规依纪依法及时、全面、客观收集、固定、运用证据,确保形成相互印证、完整稳定的证据链条。本案中,我们根据案情发展分阶段固定证据,对26名涉案人员逐一取证,将书证和言词证据对应起来、形成闭环。二是严守执纪执法权力边界,严格按照权限、规则、程序调查取证,既保证实体正义,又维护程序合规,切实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我们依纪依法审慎使用措施,立案审查调查5人,对问题严重的3人进行留置,其他涉案人员均采用走读式谈话。每次谈话都做好安全预案,坚持纪法情理融合,做实思想政治工作。三是坚持从实际出发,历史、辩证地看待问题,准确把握罪与非罪、违纪与违法的界限,精准量纪执法。我们以党的十八大、相关政策规定出台等节点为依据,区分不同时间不同性质,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分类作出认定处理。
提高案件质量是一项系统工程,特别是面对案件办理中的“疑难杂症”,需要运用系统思维,上下联动、内外沟通、综合发力,携手打造案件质量责任共同体。该案办理过程中,我们要求审理室的同志靠前监督、靠前服务,并依法邀请检察机关提前介入。专案组、审理室、检察机关三方力量进行“会诊”,两名检察官提出了许多具有重要参考价值的意见,进一步明晰了案件中的法律关系,为办“铁案”提供了助力。在多次“会诊”基础上,我们还利用专家咨询委员会这一平台,邀请办理职务犯罪案件经验丰富的4名专家,再次对案件进行“把脉”,最大限度把问题解决在移送司法前。
经过反复论证,我们对大部分问题轻微的涉案人员,依规依纪运用第一种形态处理,对和某某以涉嫌受贿罪、贪污罪、行贿罪、私分国有资产罪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其他相关责任人也根据所涉罪名相继移送。移送后,司法机关对这起案件的查办给予充分肯定,对事实证据、定性、程序等均未提出异议。该案的查办使我们深刻认识到,高质量发展并不是抽象的,而应落实到每一件案件、每一个环节中,树立高标准、遵守严要求、锤炼真本领,才能保证查办案件工作高效顺利开展。
(本文刊载于《中国纪检监察》杂志2024年第01期,作者:云南省丽江市委常委、市纪委书记、市监委主任 李林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