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
案情简介
2021年10月28日,原、被告经协商一致签订《禽苗购销合同》,合同约定原告章某以8万元的价格(每只8元)向被告神某公司订购优良品种(红肥公鸡)苗1万只,被告另外无偿赠送2000只同期同种的鸡苗,共计12000只。被告回购原告的成年公鸡的保底价为每市斤人民币23.5元。合同还约定了双方的其他权利、义务。合同签订后,原告于合同签订当日向被告支付鸡苗定金2.4万元。2021年11月21日,原告向被告支付代购鸡苗预防药品费用3.36万元。2021年11月24日被告将10000只鸡苗送至原告处。2021年11月25日,该批鸡苗出现部分死亡现象,到2021年11月月底,鸡苗基本上死亡了。原、被告协商未果后,原告诉至法院。
02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是本案的纠纷性质,原告虽然以买卖合同纠纷进行起诉,但是经审理发现,本案由被告提供鸡苗,经原告养殖后由被告保价回收,本案的纠纷应定性为种植、养殖回收合同纠纷。种植、养殖回收合同是一方提供技术指导或者种苗产品,另一方负责喂养、种植,成品由提供技术方保价回收的合同。原告与被告某某公司签订《禽苗购销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原告履行了支付货款的义务,被告某某公司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品种及数量及时履行交付及补充鸡苗的义务。因被告未按照约定补充死亡的鸡苗,经原告多次催告后被告也未补充鸡苗,被告已构成违约,原、被告双方也无法就继续履行合同协商一致,合同不具备继续履行的基础,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法院对原告请求解除原、被告双方签订的《禽苗购销合同》的请求予以支持。被告履行合同不符合约定,构成违约,综合本案中被告的违约情况,对返还原告鸡苗款定金24,000元、鸡苗预防药品33,600元,并向原告支付律师费30,000元、公证费2,500元、差旅费4,000元的请求予以支持,对原告要求被告支付20万元违约金的请求不予支持。据此,判决被告某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章某鸡苗款定金24,000元、鸡苗预防药品33,600元;被告神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章某律师费30,000元、公证费2,500元、差旅费4,000元;驳回原告章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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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了买卖合同、赠与合同、借款合同、租赁合同等合同类型,没有规定种植、养殖回收合同,种植、养殖回收合同虽然不是典型的合同类型,但是,可以参考类似的合同类型处理,比如,可以参照买卖合同等合同进行处理。本案中,被告未按照约定补充死亡的鸡苗,经原告多次催告后被告也未补充鸡苗,被告已构成违约,故法院支持了原告的诉请。
种植、养殖回收合同履行的周期长,再加上养殖业本身的疫病等风险,容易出现纠纷,特别是公司和农户之间的地位和能力不对等,农户法律意识淡薄,造成许多弱势的农户在发生纠纷后维权困难,所以,对于没有养殖经营的农户来说,最好,先开始的时候进行小规模的试养,积累经验后,再扩大规模,另外,签订合同时,要主要合同条款的合理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