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土元养殖业凭借着“投资小,占用面积小、技术简单、效益高”等广告宣传,诱惑着想创业的农民。他们通常会采取“养户+公司”的合作养殖模式,通过合作经营,来实现互利共赢——但稍不注意,便容易“踩雷”。
记者近日就从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获悉了一起类似案件。
根据360百科词条解释,土元,即地鳖别名,属于昆虫,身体扁,棕黑色,雄性有翅,雌性无翅,常在老式土质住宅墙根的土内活动,是市场紧缺的中药材。也是因此特性,其在中药材交易市场上的价格逐年攀升。
2015年12月,老邓通过电视广告得知土元养殖经济效益高、发展好,遂拨打广州某农业科技公司招商热线电话洽谈加盟养殖事宜。
双方于同年12月16日签订《土元养殖购销合同书》,约定由农业公司提供土元养殖技术、技术人员培训及技术咨询服务,提供6万只种苗,保证种苗纯正符合药用标准且成活率达90%以上,合同有效期为八个月。
在合同期内,老邓养殖后提供的土元成品,由农业公司按鲜成品虫280元/公斤、干成品虫560元/公斤的价格予以回收,数量达到300公斤鲜虫或150公斤干虫时,将返还技术种虫费等。
合同签订后,老邓向农业公司支付了技术种虫费13800元及杀虫产品费3700元。但令老邓失望的是,他并没有走向自己预期的“致富之路”。
因养殖土元程序繁琐、技术条件要求高,老邓作为文化程度较低且没有经验的农户,土元养殖难度和风险均已超出其能力范围,故其未能在合同期限内提供土元。
合同期限后,农业公司仅愿意以80元/公斤的价格回收土元,双方无法达成一致意见,于是闹上了法庭。
法院经审理认为,双方签订的《土元养殖购销合同书》,是一方负责提供养殖技术、种虫及药品、杀虫产品等以保证成品达到一定标准,另一方负责提供场地设备及喂养劳动,成品由技术方报价回收的合同,故此案应为养殖回收合同纠纷。
从法律特征上看,养殖回收合同兼具技术提供和成品买卖两种法律行为的特征;从合同目的上看,农业公司最终目的是获得符合约定标准的成品虫,而养殖户的目的是通过养殖管理活动获取劳动报酬。
现老邓未能举证证明自己已适当、有效地按照土元养殖技术标准完成养殖义务;农业公司也未能举证证明在明知老邓文化水平较低且无经验的情况下,已适当履行技术指导义务,亦无法证明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完全善意无过失——因此推定,老邓在合同期内无法交付成品虫系双方共同造成,双方均有过错。
根据双方当事人抗风险能力及过错程度,法院酌定农业公司应承担70%的责任,退还款项12250元;老邓自行承担30%的责任。
法官提醒:各位养殖户切勿轻信暴利性的广告宣传,在选择养殖创业时,应认多想多看多问,冷静分析养殖产品存在的困难与风险,结合自身能力和养殖技术选择养殖项目,谨慎养殖,避免损失。
【记者】陈伊纯
【通讯员】云法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