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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村振兴:产业振兴之种植、养殖回收合同纠纷中未尽到技术指导义务的司法认定
《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做好2023年全面推进乡村振兴重点工作的意见》明确提出“推动乡村产业高质量发展,拓宽农民增收致富渠道”;而种植、养殖业发展,在乡村具有得天独厚的自然资源优势,因此成为农民增收致富有效渠道之一,同时在签订种植、养殖回收合同时,由于农民法律知识掌握较少,也给农民带来不少财产损失。
一、种植、养殖回收合同概念
种植、养殖回收合同是指一方提供技术指导、技术或者种苗产品(种子、动物家禽幼苗),甚至种植、养殖饲料,保证成品达到一定标准,另一方负责喂养、种植,成品由提供技术方保价回收的合同。
二、未尽到养殖技术指导义务的司法认定
参考案例一湖北省孝感市中级人民法院(2023)鄂09民终1067号湖北亿聚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与张海红种植、养殖回收合同纠纷案中,关于被上诉人张海红养殖的虾苗死亡和上诉人的行为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及上诉人是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问题,法院认为本案双方当事人签订案涉养殖回收合同前,亿聚科技公司向张海红承诺,一组对虾10万尾,原价29800元一组,现在只需26800元,减去所有成本,一组对虾纯利润在3到4万元之间。一年可养4-5批次,一年纯利润大概在10万元左右。根据本案双方签订的养殖回收合同的约定,上诉人亿聚科技公司负有提供品质合格的虾苗及对张海红免费提供养殖技术培训和指导、回收成品虾苗等主要合同义务,但其至今无法提供养殖南美对虾的相关养殖许可、技术资质等证书,其上门指导的技术老师章某亦无书面的技术凭证,且在该养殖回收合同履行过程中,被上诉人自2022年7月22日虾苗开始出现死亡之时至虾苗大面积死亡时止,一直与上诉方技术人员章某和工作人员张某、关某联系,反馈相关问题,并按照章某的要求投放药物。由于上诉人亿聚科技公司提供的虾苗没有成活,也没有尽到指导养殖义务,造成被上诉人张海红的合同目的没有实现,导致其蒙受巨大经济损失,责任在上诉人亿聚科技公司,故其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并对张海红的损失进行赔偿。
三、不可抗力因素导致未尽到养殖技术
指导义务的司法认定
参考案例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2023)新23民终1177号伍显福、黄金山种植、养殖回收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中,关于上诉人黄金山应向上诉人伍显福承担的药品、饲料、鸡苗款金额应如何认定问题,法院认为昌吉市显福动保家禽养殖专业合作社与上诉人黄金山签订的《优质芦花鸡委托养殖合同》《优质批次养殖确认书》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对双方均有约束力。根据合同约定,就涉案鸡苗,上诉人黄金山负有做好饲养管理、疾病防治、安全防护等义务。合作社负有保障鸡苗、饲料、疫苗、兽药的发放,以及提供技术服务等义务。在上诉人黄金山养殖期间,恰逢不可抗力因素使生病的鸡未得到及时救治而死亡,所造成的损失与上诉人黄金山的饲养管理行为具有一定的关系,与上诉人伍显福未能及时送药、进行技术指导,以及未按约定出栏时间回收亦有关系。综上,一审法院依据双方签字的《优质批次养殖确认书》,以及黄金山签字的欠条、收条、送货单等确认涉案药品、饲料、鸡苗款的损失费用,并依据公平原则,酌定黄金山承担60%,即53,661元,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确认。
四、技术指导的科学性认定
参考案例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分院(2023)新40民终751号孙保华、新疆绿龙农业开发有限公司种植、养殖回收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中认为,绿龙公司与孙保华签订的合同约定种植四个品种的玉米,实际种植的品种有七个,但不能提供全部品种的种子合格及当地气候适应性的相关证据,且在玉米制种过程中,虽有技术人员全程指导孙保华种植,但未提交书面的栽培技术规程,不能证实绿龙公司技术指导的科学性,也应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
五、客观原因导致未尽到技术指导义务
损失承担
参考案例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3)辽02民终4541号韩向坤、宋红宜等种植、养殖回收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中,一审法院认为,顺祥牧业与韩向坤关于鸡的养殖回收合同关系成立,顺祥牧业按照合同约定向韩向坤提供了鸡雏、饲料和药品,韩向坤完成养殖任务后向顺祥牧业交付了一定数量的存活成鸡。综合养殖回收合同法律关系,顺祥牧业作为专业的养殖公司,养殖生产过程中的实质性技术环节由其控制,其有能力规范、指导养殖户的养殖过程,且对养殖户的技术指导和管理服务有约定的义务,应尽到及时按约定进行技术指导和管理的义务。故顺祥牧业对肉鸡成活率不足的预期收益、鸡雏检疫合格证明出具、鸡饲料的及时按期供应及其他损失后果的产生具有相应的过错,需承担相应的责任。而韩向坤作为养殖户,亦应对其养殖活动承担相应的风险。根据双方当事人的陈述及现有证据,一审法院酌定由双方各自承担损失的50%为宜;
二审法院认为,一审考虑到案涉雏鸡的养殖过程中经历了新冠疫情的爆发,被上诉人可能存在技术人员未及时到现场提供技术服务及按时提供饲料的情况,这些客观因素可能会导致雏鸡的死亡率提升,故,一审酌定双方各承担损失金额的50%,并无不妥。
六、律师观点
乡村振兴,产业致富。北京市京师(重庆)律师事务所青工委副主任丰剑波律师认为,种植和养殖均需要以技术作保障,以法律为支撑。种植、养殖回收合同虽然公司解决了技术与销售问题,然而公司和农户之间的地位和能力不对等,绝大多数农民对定向种植和养殖没有经验,也不可能作详细的调研,只是抱着满腔热情和发家致富的坚定信念,签订合同时对法律知识掌握较少,合同内容约定不利或不明,最终结果离期望相差甚远,甚至血本无归。
从司法实务关于种植、养殖回收合同纠纷案件中,法院对回收方未尽到养殖技术指导义务的认定主要是从养殖许可、技术资质等证书,技术指导及时性、上门指导的技术人员有无书面的技术凭证,损害结果与未尽技术指导义务之间因果关系等方面认定对于损害结果的承担责任,若因不可抗力,法院基于公平原则酌定双方承担损失。
因此,建议农民签订种植、养殖回收合同时最好采用官方示范性文本或咨询当地司法所及村委会法律诊所的值班律师。
丰剑波律师,北京市京师(重庆)律师事务所青工委副主任,新锐律师,双一流高校法律硕士,国家二级心理咨询师。曾在新疆乌鲁木齐市担任大型企业高管多年,法院工作一年;近年来参与的多起破产重整(清算)案件,涉案金额均超过一亿元人民币,代理过民商法领域百多起诉讼及非诉案件; 曾担任某国资委企业法律顾问。 目前担任多家自媒体法律顾问、武隆县沧沟乡线上法律服务团公益律师。
精耕民商法领域法律事务:婚恋家事法律事务、公司法律事务、新媒体法律事务。
学术论文有《婚姻关系中第三人侵权民事责任承担问题研究》等并在新媒体平台发表上百篇专业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