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公司法务全面管理新的(上篇)》中我们提到,公司的法律部的设立和发展壮大,而公司业务的发展壮大是公司法律部壮大的前提,本文将从法律部壮大的阶段入手,逐步探究公司法务管理需求与策略。
公司法务管理,指作为公司法律部门负责人应如果管理公司的法律工作。
公司治理,指公司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和管理层的运转应该如何管理。
问题四:法律部壮大分几个阶段?
一、初级层次:[防范风险、处理风险的救火队]
1、解答法律咨询;
2、起草/审核公司法律文件、业务合同;
3、处理公司的诉讼仲裁事务;
4、及时有效进行法律跟踪。
二、中级层次:[防范风险、化解风险、参与管理的保健医生]
1、进行法律培训;
2、参与商务谈判;
3、有效参与和协助提升公司管理(业务制度流程规范化);
4、及时有效进行法律研究;
5、有效管理外聘律师事务所的工作;
6、有效参与公司涉外业务。
三、高级层次:[风险管理、参与管理、创造价值的全能法律高手]
1、参与设计商务方案和参与确定谈判策略;
2、全面管理公司知识产权事务并以此为公司创造价值增值;
3、对具法律创新性的商务方案进行法律可行性判断和预测;
4、进行前瞻性法律立法研究和分析预测;
5、全面、高效率、低成本地管理外聘律师事务所的工作;
6、协助建立公司与司法和政府监管部门的公共关系;
7、全面介入和有效提升公司诚信化管理;
8、协助提升公司治理(权力控制层决策制度流程规范化);
9、为公司国际化竞争提供快速可靠的法律服务。
四、超级层次:[全能型法律大师]
1、协助建立公司与国内司法、政府监管部门以及国际性的法律和有关专业权威机构的密切关系;
2、全面经营管理公司知识产权事务并以此为公司创造收入;
3、有效参与和提升公司治理;
4、为公司全球化竞争提供高效优质的法律服务;
5、参与并影响行业立法和相关立法。
问题五:公司法人治理的需要与可能
成功法律部的建立和运行,只是公司法治化管理的初级层面,只代表公司日常业务和日常管理在部门层面基本实现法制化管理。而不代表公司作为一个法人组织实现了核心层面的法治化管理----即公司治理的法治化。
公司治理,面对的是公司的三会一层(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高管层)。公司治理制度的法治化,是三会一层运转制度的法治化管理,是一种公平合理并讲求商务效率的运转秩序。
(一)并不是所有的公司都有进行公司法人治理的客观需要。
对于三会一层合一的公司(如一人独资或实质上是一个老板的公司,股东同时又是公司的高管),公司的意志一个人说了算,公司的最终风险也是由同一个人承担,没有实行民主决策的需要,也没有相互监督的需要,也没有股东利益协调一致的需要。
对于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的公司(即股东与董事会/监事会合一,但聘请职业经理人作为高管人员管理公司),并且如果股权单一(即股东只有一家,如现在的国有企业和部分家族制的民营大企业),则股东仅有监督高管人员的需要,而没有实行民主决策和股东利益协调一致的需要。
对于上市公司,由于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即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高管层分离),如果一股独大,则只有中小股东才既有相互监督的需要,也有实行民主决策和股东利益协调的需要,但大股东没有这个需要。
因此,股权多元化是实现公司治理法治化的前提。股权单一的公司,基本不需要公司治理法治化。
(二)实现公司治理法治化的现实可能性思考
如果公司的股权结构已经实现实质上的多元化(一股过分独大除外,但同时一个公司没有一两个大股东也不行),则在制度上应加以完善以实现公司治理法治化。
如:应借鉴国外先进经验设立(1)公司秘书制度;(2)总法律顾问出任公司副总裁以合理提高法律部地位;(3)由董事会制定公司法治化管理原则和遵纪守法政策并每年检查评估其实施情况;(4)制订细化地公司章程。
目前中国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制度似乎是中国的独创,英美法系没有此一制度,大陆法系中的德国法律也只有某些公司类型才规定有监事会,但是其监事会的职能与我们的监事会完全不同。彼监事会和董事会的职能合在一起才相当于我们的董事会,而且其监事会的职能和地位比董事会高。我们的监事会倒有点象中国传统的监察御使或都察院的意思,在现实中起的作用也几乎是可有可无的。对于股权多元化的公司,只有公司在领导机关(即三会一层)实现了公司治理法治化和部门层面实现了法治化管理,公司才能说是真正实现了全面法治化管理。
对于股权单一制的公司,虽然实现全面法治化管理的可能性很小,但如果公司的实际控制人非常重视法制工作并以总法律顾问对其各项重大决策进行法律把关(实践中,此点往往难以保障)。公司在部门层面也实现了法治化管理,公司也可以说是真正实现了全面法治化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