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实这个问题可以推而广之,扩大为——

“如何创造性地解决问题”。

首先,要回到问题的原点:我们为什么要提出这个问题。换句话说,我们解决这个问题的目的,是为了达到一个怎样的效果?在实践中,经常会碰到不能准确描述自己需求的人。拉拉杂杂说了一大堆,对方却仍然不知所云。在这个时候,就必须直截了当地问他:请问你希望我为你做什么?在得到他的回答后,就要迅速归纳他的表达,总结出他的核心问题(互联网公司喜欢称之为“痛点”)。必须先搞清楚对方的痛点,然后接下来的谈话才是有价值的,否则是浪费双方的时间。

在确定了目标之后,才是考虑如何达到目标的时候。一般人通常会习惯性在自己过往的经验中寻找现成的答案,如果不行的话就去寻求他人的经验。但这样很容易落入经验主义的窠臼,不一定能寻找出最优解。我个人认为,必须要建立起一个宏观的逻辑框架,然后在这个框架下进行思考,这样才能做到穷尽所有可能的方案。

很多人认为, “创造性”纯系灵光一闪,是高智商人群的专利,不可推广复制。但我认为,即便是“创造”,也是有规律可循的。一旦寻找到了规律,那么“创造”就是可复制的。创造出单个问题的解决创意不算牛逼,能够创造出批量解决问题的思维方式才是真牛逼。

争议解决为例,如何为当事人解决争议?——那么我们就要思考:争议解决无非有两种方式,一是私力救济,二是公力救济。而其中,公力救济又可以分为向司法机关求助、向行政机关求助、向立法党政机关求助……按这样的思路进行清理,就可以画出一张树状图(基础来自于张健律师,在此特别感谢):

思路优质回答经验问题_优秀的思路_优质回答的经验和思路

例如,上图中的第2点,什么叫做暴力救济?相必不需要我说大家也猜得到。这个合法吗?很可能不合法。但它是不是解决问题的一种方式?是。既然是,那就有必要写下来。至于可不可行,那是后续的问题。——譬如,雇凶杀人当然是不可取的,也解决不了问题。但如果能劳驾大哥出面,请对方喝杯茶,问题说不定就解决。这就是从不可行到可行。

再例如,上图中的第3点,权利放弃也是一种解决问题的方案?开什么玩笑?——且慢。假设,现在双方有一个核心争议点,价值为10。如果闹到法院,双方都没有必胜的把握,胜率假设为五五开,即双方的期待利益均为5。那么在此时,我方放弃这个争议点,将5点利益让与对方。作为交换,对方需要在另一个点将相应的利益让给我。这个利益点对对方价值是4点,但对我方价值有6点,所以对方也愿意和我方达成这一笔交易。那么,这就是一个双赢的方案。

最后再例如,上图中的第6点,权利让与也是一种解决问题的方案,但这样的方案一般人就很难想得到。比如我有一笔应收账款,如果我要委托律师去执行的话,可能需要1-2年的时间才能追回,而且执行结果很有可能会打折扣。如果再算上律师费的话,可能我的回款只能有50%。假设在这个时候,有一个第三方愿意以40%的价格收购这一笔账款,考虑到时间成本和相关的风险,说不定我会卖给他,这样这个问题也就解决了。

我之所以说这么多,想要说明的就是任何“创意”都是在规则之下才有可能产生的。那么只有先利用规则划好界限,在这个界限内的思考才是有价值的。不是想要创造性地解决问题吗?喏,这就是一个能够批量解决问题的思维方式。

那么,再继续往下推。我们现在已经利用这个思维方式,推出了所有可能的解决思路。那么接下来一步,就是丰富这些思路,将他们化为一个个成型的解决方案。这个相对而言是一个体力活儿了,就是把这些思路一步步落地、锚定,想好去找谁、办什么事、用到什么资源、可能有什么障碍、如何排除这些障碍、最终可能达到什么样的结果。

然后,就是利用专业知识,排除掉明显不可行、不可靠、有明显缺点的方案。

例如,找大哥去跟对方谈,要求对方让步,但大哥也有自己的利益诉求,而且这个利益诉求和我方的利益相冲突,那么大哥就不能被视为我们的人。而且硬要大哥为我们出头,还可能得罪大哥,让我方以后处境更艰难。那么找大哥解决的方案就必须被放弃,原因就是大哥与我方有利益冲突。

再例如,发起民事诉讼,假设目的是以打促和。如果我们手上没有捏着对方的小尾巴,或者我们的预想条件和对方能接受的条件相差太远,那么这个和解肯定就没有办法达成。但如果对方是一个上市公司,其对我方的诉讼具有披露义务,而披露行为可能导致对方股价下跌,那么对方就会非常有动力来和解,要求我方尽早撤诉。那么在这个时候,就不妨开口大一些,多争取一点是一点。

最后,剩下的几个方案,就是法律上可行、客观上可操作、商业上各有利弊的。走到这一步,工作就基本完成了,接下来就是选择的问题。如果说你是个谋士的话,那么你就已经尽到了自己的本分。如果你是主帅的话,那么还需要作出选择。至于如何选择,这个只能靠自己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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