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土地流转的概念
农村土地流转:指的是土地使用权流转,是农村家庭承包的土地通过合法的形式,保留承包权,将经营权(使用权)转让给其他农户或其他经济组织的行为。农村土地流转是农村经济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通过土地流转,可以开展规模化、集约化、现代化的农业经营模式。
1、我国农村土地流转的主要形式
(一)转包形式指承包方将部分或全部土地承包经营权以一定期限转给同一集体经济组织的其他农户从事农业生产经营。转包后原土地承包关系不变,原承包方继续履行原土地承包合同规定的权利和义务。(浙江温州模式)
(二)转让形式指承包方有稳定的非农职业或者有稳定的收入来源,经承包方申请和发包方同意,将部分或全部土地承包经营权让渡给其他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农户,由其履行相应土地承包合同的权利和义务。转让后原土地承包关系自行终止,原承包方承包期内的土地承包经营权部分或全部灭失。
(三)互换形式指承包方之间为了方便耕作与管理或发展某项专业性生产,通过集体出面协调,农户自愿协商的办法,将农户经营的地块相互交换经营权,兑换条件由双方商定或村集体出面调解,土地的承包权不变,流转期限具有一定的周期性。(重庆江津模式)
(四)出租形式指承包方将部分或全部土地承包经营权以一定期限租赁给他人从事农业生产经营。出租后原土地承包关系不变,原承包方继续履行原土地承包合同规定的权利和义务。(安徽小岗模式)
(五)土地入股指实行家庭承包方式的承包方之间为发展农业经济,以土地的使用权入股,兴办股份制或股份合作制企业,或连片开发发展规模经营项目,所得利润按股分红。(上海奉贤模式)
(六)反租倒包,村委会将承包到户的土地通过租赁形式集中到集体(称为反租),进行统一规划和布局,然后将土地的使用权通过市场的方式承包给农业经营大户或者从事农业经营公司(称为倒包)的土地经营方式。
2、中国农村土地流转制度的改革历程
1、明令禁止阶段--改革开放之初至1988年之前,制度层面不允许进行土地流转。1982年《宪法》第10条第4款明确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占买卖、出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
2、解禁阶段--1988年4月七届全国人大第一次会议对宪法的修改,规定“土地的使用权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转让”的转变,奠定了土地使用权合法流转的宪法地位。
3、规范化阶段--2003年3月1日,《农村土地承包法》实施,明确了“通过家庭承包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依法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或者其他方式流转”的法律规定,对土地流转进行了原则约束,为土地流转实践奠定了法律基础,这标志着中国土地承包经营流转制度的正式确立。
3、我国农村土地流转的背景
1、新农村建设背景--我国已进入发展农业和建设现代化农业的新时期,发展现代农业就必须改造现行劳动生产率极低的传统农业。农业机械化是现在农业的重要内容,农业机械化建立在土地规模利用的基础上,而农村土地的规模流转以及农村劳动力转移是农村土地规模经营的必要前提。
2、市场经济条件下的背景--市场经济条件下,土地作为一种资源和生产要素,必然要求合理流动和优化配置。农村土地流转是农业可持续发展的客观要求,土地流转正在加速融入市场。
3、政策背景--
十七届三中全会提出建立健全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市场。健全严格规范的农村土地管理制度。加强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和服务,建立健全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市场,按照依法自愿有偿原则,允许农民以转包、出租、互换、转让、股份合作等形式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发展多种形式的适度规模经营。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不得改变土地集体所有性质,不得改变土地用途,不得损害农民土地承包权益。
2012年中央农村二次会议强调,“要充分保障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这条底线,不能限制或强制农民流转承包土地” 。
2013年中央一号文件强调,“稳定农村土地承包关系。抓紧研究现有土地承包关系保持稳定并长久不变的具体实现形式,完善相关法律制度。坚持依法自愿有偿原则,引导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有序流转,鼓励和支持承包土地向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流转,发展多种形式的适度规模经营。”
4、推进农村土地流转的现实意义
流转是保障农民系列权益的重要手段 --农民是土地等资源的集体所有者的成员,几十年来,这些资源经常被各级政府、企业、开发商低价或无偿地占用、征用,作为所有者的权益经常被侵害。但当这些要素不允许流转的时候,农民的这些权益“休眠了”、“淡化了”、“疏远了”、“虚化了”。只有当这些要素可以抵押、出让、出租、转让、流转的时候,农民的权力意识才会猛然“苏醒”。
流转有利于形成农业规模效益--土地流转,不仅促进了土地资源在经营者间的合理流动,加快了农村土地规模集约化的进程,优化了土地资源配置;也促进了农业结构的调整,加快农业产业化进程;更加促进了农村经济的发展和劳动力的转移,有利于吸纳各种社会资金投入农业生产开发的利用,切实的增加农民收入。
流转有利于发挥农业结构效应 --可以促进农业生产组织结构优化,可以促进生产要素结构的优化 。
二、我国农村土地流转的现状
据统计,截至2012年12月底,全国土地流转面积为2.7亿亩,占家庭承包耕地面积的21.5%。
农村土地流转表现出明显的区域特征:
一是不同地区之间,农村土地流转的比例存在差异,呈东高西低的特点。如,东部的浙江宁波、江苏苏州的农村土地流转比例分别达到27%和23%,而中部地区的比例为7%~8%左右;西部地区土地流转比例更低,约在4%~5%左右。
二是农村土地流转形式在地区之间呈现较大差异。如,东部地区的宁波和苏州,反租倒包是主要形式,宁波以此形式流转的土地占49%,而苏州高达86%;北京以租赁形式流转的比例占82%;西部地区的四川遂宁以转让形式流转的比例为31.1%。
市场化--在土地流转的过程中,通过流转合约、价格机制等有关方面的市场机制,把分散经营农户的土地转给了以市场化、企业化为主要运作方式的农业龙头企业以及工商企业。不仅是实现土地流转“公平”与“效率”协调发展的要求,而且也是农业发展实现现代化的最重要体现。
多元化--农村土地流转方式主要有出租、互换、转让、委托第三方经营、反租倒包、土地股份合作等多种形式,在部分农村地区还实行了土地季节性流转、土地信托等土地转让方式。
规范化--村集体和地方政府在土地流转的过程中,进行合同签订、项目的协调与宣传等工作,最后完成土地的转出过程。每个农村中的村委会以公正、公平的原则对土地流入的对象单位进行选定,然后统一协调散户与该单位的合同签订,对流转双方的义务和权利、争议、流转的价格、流转期限等事项都会进行协调处理。
三、土地流转对农业现代化的积极作用
1、土地流转能够提高农业经营收益,实现农民增收。
2、土地流转能够促进产业调整,提高农村收入。
3、土地流转能够提高农民素质,更新农民的思想观念。
4、土地流转能够改善农村生态环境,将经济社会生态收益统一起来。
5、土地流转能够提升农民的生活水平,保证农村的和谐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