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卖鸟被判刑的“鸟事”屡见不鲜。2016年5月,深圳男子王鹏因卖了两只自己养殖的鹦鹉,以每只500元的价格出售给谢某某。一审被法院判处五年有期徒刑,曾引发热议。后二审改判两年有期徒刑两年。笔者曾为此类“鸟事”打抱不平。媒体曾报道过两个人贩子判例:一个说的是,湖南省慈利县男子邹华建,为得到3000元酬金,将别人家刚出生15天的婴儿抱走,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年,缓刑二年。另一个发生在上海市松江区,某女子因拐骗幼童,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两个案子虽发生在刑法修正案之前,但却不能不让人发出这样的感慨:法律对人工繁殖能说简单说几句人话的鹦鹉的保护,居然比对未成年人的保护更为重视。

据媒体报道,日前,天津市津南区养殖场主胥家忠因出售41只自养鹦鹉被河北省保定市徐水区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0年,该判决同样引发社会的广泛关注。胥家忠的养殖场持有营业执照和人工繁育鹦鹉许可证,养殖了2000多只鹦鹉,胥家忠在2019年初分两次将自己养的41只鹦鹉卖给了李延增,结果两人双双获刑——2019年11月20日,河北保定市徐水区法院一审判决,胥家忠因非法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判刑10年;转卖鹦鹉的李延增犯非法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获刑10年6个月。刑法第341条: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虽然法院是依据上述法条对胥家忠作出判决的,但笔者还是认为其够冤!

胥家忠的鹦鹉养殖不仅超越审批范围,其甚至还知道出售人工繁育鹦鹉为法律禁止,这都是事实。冤是冤在针对人工驯养繁殖的“鸟案”严刑峻法,不近人间烟火。胥家忠所出售的“人工繁育鹦鹉”,顾名思义,与“野生动物”牛头马嘴。没有人会反对将驯养繁殖的熊猫、老虎以及其他珍禽异兽,因其稀有法律将其与珍贵、濒危野生动物予以同等保护。但把那些驯养繁殖技术已经成熟、且被广泛利用于商业性的相关“伪野生动物”,明知其“伪”,法律上还冠冕堂皇的视其为“真”,本身就是一个大笑话!

一个行为是否构成犯罪,应当取决于它是否具有社会危害性。鹦鹉因其会学人语,为人们所欣赏和钟爱,被作为宠物饲养。没有人工繁育鹦鹉的年代,老百姓常常到野外去抓。有自养鹦鹉可出售,满足这部分群众的需求,反而会起到保护野生鹦鹉的作用,暂不说利多于弊,就算违法,也只需行政执法调整就足以起到震慑作用,完全没必要入刑。鹦鹉每天都要吃饲料,媒体报道称,胥家忠是因为没钱买饲料,所以才出售那41只鹦鹉的。不管此说法是真是假,但假如那41只鹦鹉是被胥家忠饿死了,肯定毛事也没有。自养鹦鹉饿死事小,出售让鹦鹉有活路,当事人要被判刑,而且判重刑,这样的法律,不仅明显有悖法理,甚至天理不容!

类似的“鸟案”每每见诸网络,都会引发社会强烈关注。说明对相关法律法规有必要作出修改,但却迟迟不见有关部门付诸行动。其实,对野生物种与人工驯养繁殖的物种,分类加以区别对待,就可让“冤案”不再发生。这么简单的事长期不作为,不知道是因为懒政,还是怕动了利益者垄断“鸟市场”的奶酪。文/郑智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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