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5月6日,江苏法院法官首批入额考试情况的公告发布了考试真题、命题小组成员、通过率和查分方式。现将各命题小组撰写的阅卷要旨及选出的优秀答卷、点评公布如下。

刑事卷阅卷要旨

针对首次入额考试刑事卷的出题思路及评分标准作如下说明:

一、关于出题的目的、宗旨和方向

入额考试对象是法官,考试属于职业技能测试,试题采用案件“微型卷宗”的形式,要求考生根据所给卷宗材料(包括起诉书、辩护词、主要证据材料及庭审笔录摘录等)撰写一份裁判文书,答题要求裁判文书要素齐全、争议焦点提炼准确全面、法律适用及说理透彻充分、裁判结论有理有据、文字表达条理清晰。此种考试方式最能接近审判工作实景和实战,充分考察法官履行审判职责的法律适用能力、基本职业技能和基础专业素养。同时兼顾中高级法院和部分基层法院刑一庭和刑二庭存在不同职能分工的实际情况,选取最常见的罪名--盗窃罪和抢劫罪,作为基本罪名进行考察,再揉进若干法律适用方面的考点,文书类型选择一审判决书。应当说题目不偏、不难,侧重考察法官法律适用和技能基本功。但在有限的三个小时内,根据所提供的卷宗材料提炼出案件争议焦点、准确分析判断、作出定罪量刑裁决并完成文书制作,也需要应试人具备刑法学的基础理论知识以及一定的审判实务经验。

二、考点设置的思路及评分标准

一是“微型卷宗”的形式首先考察法官对案件的整体把控及争议焦点归纳能力。刑事案件审理,通过阅卷包括庭审,能否准确全面地把握案件需要解决的哪些问题及控辩双方争议的焦点,是对案件作出准确裁判的基础,也是法官审理案件的基本功。本次考题通过给定指控意见、被告人辩解、律师辩护意见的不同,结合所提供的相关证据,设置了这样一些考点:两名被告人的行为定性,是全部盗窃转化为抢劫,还是仅第一被告人转化第二被告人不转化;第一被告人转化为抢劫是否还认定具有“入户”抢劫情节;第二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第一被告人的到案情况能否成立自首;犯罪数额如何认定,针对认定的犯罪数额如何处置涉案财物;根据认定的犯罪数额及是否具有“入户”情节确定被告人的法定量刑幅度,结合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以及是否有自首情节确定宣告刑,并根据法律规定确定相关附加刑。如果考试法官通过试卷所给材料,能够全面把握到这些要点,基本上为取得高分奠定了基础。

二是答题要求以判决书的方式呈现考察法官裁判文书格式的把握及制作能力。文书形式要素必须齐全,如文书首部,公诉机关指控事实、证据、罪名,被告人辩解及辩护意见归纳,审理认定事实、定案证据,争议焦点分析说理,裁判主文,尾部等主要文书要素不能缺失。裁判文书要遵循一定的基本格式要求,体现程式性和严肃性。同时,法官也可以结合具体案件特点及裁判思路,在基本格式框架内有所创新,体现个案不同特点的文书个性。特别是针对争议焦点的分析说理部分,可以在法言法语的要求下体现法官的裁判逻辑思路和心证历程。通过本次阅卷,有的法官在事实证据认定部分之后即进行争议焦点分析,然后在本院认为部分进行总结、综合认定;有的法官在事实证据认定部分之后,先以本院认为的方式进行初步总结认定,再展开对争议焦点的分析。顺序先后无关紧要,但前后顺序要符合裁判的逻辑思路,结构合理,详略得当,文字表达顺畅。另外,在文书中可以专门进行争议焦点的归纳,之后再进行焦点的分析说理,从本次阅卷情况来看,基本能就焦点进行分析,但在文书中明确争议焦点的寥寥无几。本部分的扣分点,主要是文书要素是否齐全、说理是否透彻、条理是否清晰。

三是考察法官对犯罪行为性质认定的能力及法律适用的全面性。第一被告人入室盗窃被事主发觉后当场使用暴力,其行为应当转化构成抢劫罪,且属于入户抢劫,抢劫数额巨大。“转化型抢劫罪”也称“准抢劫罪”,是刑法第二百六十九条的规定,转化型抢劫罪的构成要符合以下条件:行为人实施了盗窃罪;使用了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胁;暴力或威胁行为必须是当场实施;目的是为了抗拒抓捕、窝藏赃物或毁灭罪证。从题中案情来看,第一被告人的行为是符合转化型抢劫罪条件的。另外,公民住宅是居住者感到人身安全的场所,家庭成员有男女老少,防范能力较弱或者根本没有防范能力。因此,进入公民住宅实施的非法侵害,对社会安全感的威胁和破坏更为严重,其社会危害性在一般意义上比发生在其他场所的非法侵害要大。入室盗窃,其行为被发现后,对事主当场使用暴力,具有入户的非法侵入性,暴力行为也发生在户内,危害性与入户抢劫并无本质差别。所以,对第一被告人的行为在认定抢劫罪的同时,还应当认定为入户抢劫。本部分的扣分点大多没有认定入户抢劫及抢劫数额巨大。

四是考察法官运用共同犯罪等基本刑法理论分析解决法律适用问题的能力。第二被告人与第一被告人系共同预谋盗窃,第一被告人对事主当场使用暴力的行为,因该行为独立于共同犯罪行为之外,并超出共同犯罪故意之外,可以认为是超出共同犯罪故意的实行过限,由实行者自己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而第二被告人无需就第一被告人的过限行为承担刑事责任。实行过限,指在共同犯罪中,某一共同犯罪人实施了超过原共同谋定的故意范围以外的犯罪行为,实行过限的犯罪行为由过限行为实施者自己承担,对过限行为没有共同故意的原共同犯罪人,不对过限行为负刑事责任。盗窃转化为抢劫这种转化犯的共犯转化条件不仅需要基础之罪的共犯都具有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毁灭罪证的主观目的,而且需要共犯均具有实施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实行行为和帮助行为,才成立转化之罪抢劫罪的共犯。如其他基础之罪的共犯不知他人有转化意图和转化行为,不应当成立转化之罪的共犯。因此,对第二被告人应当认定构成盗窃罪,且盗窃数额巨大,在共同盗窃犯罪中,系从犯。本部分的扣分点,大多是分析到了实行过限,而没有进一步分析共同犯罪的主从犯。

五是考察法官对自首标准的把握及运用审判经验解决问题的能力。《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项规定:“……罪行尚未被司法机关发觉,仅因形迹可疑,被有关组织或者司法机关盘问、教育后,主动交代自己的罪行的,……应当视为自动投案。”形迹可疑,是指特定人的举动、神态不正常,使人产生疑问。这种疑问是臆测性的心理判断,它的产生没有也不需要凭借一定的事实依据,是一种仅凭常理、常情判断而产生的怀疑。犯罪嫌疑,是指侦查人员凭借一定的事实根据或者他人提供的线索,认定特定人有作案嫌疑。这种嫌疑是逻辑判断的结果,它的产生必须以一定的客观事实为依据,是一种有客观根据的怀疑。题中第一被告人在接受公安机关询问时,公安机关尚不掌握其任何参与犯罪的线索或事实根据,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符合司法解释规定的自首条件。本部分自首认定出错的法官,主要因为机械理解“形迹可疑”,而没有深入掌握形迹可疑与犯罪嫌疑的区别与界限。

六是考察法官对法律、司法解释沿革的熟悉掌握程度。1997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规定:“销赃数额高于按本解释计算的盗窃数额的,盗窃数额按销赃数额计算。”对于此规定,理论界一直存在较大争议。有观点认为,盗窃罪的社会危害性,除犯罪手段等情节外,主要是行为人非法占有的公私财物的数额大小,至于行为人事后销赃所得数额多少,甚至毁弃所窃财物,都对行为人的盗窃行为的社会危害性没有影响,属于事后不可罚行为。因此认为把销赃数额作为定罪量刑的标准是不科学的。2013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出台《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取消了“销赃数额高于被盗财物价值,盗窃数额按销赃数额计算”的规定,使盗窃数额的认定还原于被盗物品本身的价值。同时,对盗窃数额的认定更加简单明确:被盗财物有有效价格证明的,根据有效价格证明认定;无有效价格证明,或者根据有效价格证明认定盗窃数额明显不合理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委托估价机构估价。根据新司法解释中的规定,题中犯罪数额的认定,应当以价格鉴定意见书鉴定的价格16万元为依据。根据阅卷情况,本部分出错的还不少,认定其他两个数额的答案都有出现。

七是考察法官案件裁判尺度和自由裁量权把握的水平。第一被告人构成抢劫罪,且属于入户抢劫,抢劫数额巨大,其法定刑幅度在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具有自首情节,刑法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因此,对于第一被告人的宣告刑,适用自首从轻,可以在十年以上量刑;适用自首减轻,可以在十年有期徒刑以下量刑。但不能畸轻畸重,同时要附加适用罚金刑。还有根据刑法总则第五十六条“对于……抢劫等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犯罪分子,可以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规定,可以对第一被告人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第二被告人构成盗窃罪,且盗窃数额巨大,在共同盗窃犯罪中,系从犯,其法定刑幅度在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对于从犯,刑法规定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因此,对于第二被告人的宣告刑可以在三年左右,并附加适用罚金刑。另外,判决对扣押在案的人民币18万元应当做出处置,根据鉴定价格认定的犯罪数额返还被害人,多余的销赃款2万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不能让被告人从其犯罪行为中得到好处。很多答卷犯罪数额认定准确,但对多余的2万元处置不当,应酌情扣分。

出题方式难能做到完全契合法官职业测试的特点,考点的设置及评分的标准也难能做到准确无误和科学合理,恳请各位法官批评指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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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秀答卷 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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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评:本份文书文书要素齐全,事实及证据认定审查摆放顺序得当,文字表达清晰通畅;对辩解、辩护意见提炼准确全面,对案例中的争议焦点归纳准确,对争议焦点的论证依据充分、分析较为到位。判决结论定罪正确、量刑适当,准确适用附加刑,涉案财产处置得当。能在有限的时间完成这样一份形式规范、实体准确、文字条理清晰的判决书,说明考生具有较强的理论素养和较高的审判水平。需要指出的,个别争议焦点的分析论证,说理上还可以进一步深入,条理上还需进一步清晰。

优秀试卷 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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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评:此份判决书形式要素齐全,结构完整,详略得当。对辩解、辩护意见提炼准确全面,对事实、证据的表述逻辑清晰、语言精当。对争议焦点的论述说理透彻,依据充分,体现了较强的法学功底。判决结论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判项齐备。能在有限的时间完成这样一份形式规范、实体准确、文字条理清晰的判决书,说明笔者具有较强的理论素养和较高的审判水平。值得指出的是,该文书也存在一定的瑕疵,如在事实部分未表述第一被告自首的情况,对第一被告未适用剥夺政治权利附加刑等,尚有提升的空间,但总体上瑕不掩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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