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周月萍 周兰萍 中伦律师事务所

来源|《PPP项目困境破解与再谈判》

根据世界银行的观点,项目可融资性(Bankability)是PPP项目中的关键要素,甚至决定了能否通过采用PPP模式实现基础设施的采购。顾名思义,项目可融资性是指项目吸引债务性资金的能力,而吸引债务资金的能力则取决于贷款人对还款能力的信心,与之相关的,具体包含对于PPP项目的融资结构和融资风险分配两方面的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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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融资结构上,无追索权或者有限追索权的项目融资模式在国际PPP项目实践中较为常见,也逐渐为国内金融机构所接受。而在项目融资模式下,项目债务资金的还款能力取决于项目的经营性现金流是否充足,并且有适当的盈余应对现金流的变化风险。借鉴宁波市世行贷款厨余垃圾处理厂PPP项目的成功经验,为增加该项目的可融资性,政府方非常重视垃圾分类系统能力的整体规划,并提前布局垃圾收费机制研究,将垃圾分类及收运、垃圾处理、政府能力及公众宣传等相结合。同时,通过整合区域内同类领域项目及各方资源,实现生活垃圾、厨余垃圾和餐厨垃圾等各项目之间的资源化利用,通过系统性推进和项目整合协同方式实现充足的经营性现金流。

在融资风险的分配上,虽然根据PPP项目风险分配的原则惯例,融资风险主要由社会资本承担。在当前融资环境下,通过给社会资本必要的融资协助以降低项目融资成本和融资风险(包括再融资风险)也是政府方应有职责。此外,在PPP项目合作期间及合作期限届满后,政府同样面临如何通过合理的融资方案设计在接管项目的同时降低后续项目运作成本。这些都促使政府加强项目前期的筛选和评估工作,在设计PPP项目融资结构时平衡风险分配,既能保持项目的可融资性,又要避免承担不必要的风险。此外,让贷款方从项目初期就开始介入,尤其是在各投标人之间竞争较为激烈的情况下,也将有助于政府方在签署PPP项目合同之前对项目的可融资性进行合理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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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伦律师事务所周月萍、周兰萍律师专注于基础设施和环境能源领域的法律服务二十余年,业务涵盖工程建设、投资并购、项目融资、公司治理、合规管理、EPC项目全过程咨询、争议解决等。周月萍律师,上海国际仲裁中心仲裁员(主审工程、PPP与基础设施投资)。周兰萍律师,上海仲裁委员会仲裁员(主审工程、PPP与基础设施投资),生态环境部EOD试点项目评审专家。周月萍、周兰萍律师连续多年在“建筑工程”“项目与基础设施” 领域获钱伯斯、The Legal 500等国际评级机构重点推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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