齐鲁网·闪电新闻9月13日讯 据澎湃新闻报道,近期,四川盐亭县两名男子因禁渔期用活泥鳅钓鱼获缓刑。绵阳中院视频号发布消息后,立即引发热议。有人叫好,认为臭名昭著的“泥鳅党”罪有应得,也有很多人表示不理解:这也违法?毕竟只是钓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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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图:配图与本文无关

对此,山东弘和律师事务所的盛永山律师从法律角度进行了分析和解读:

首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规定,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其次,“用活泥鳅钓鱼”是否属于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法律上并没有明确规定,只是规定了在禁渔范围(禁渔区或者禁渔期)非法捕捞达到相当的数量或者使用了电鱼、毒鱼、炸鱼等禁用方法捕捞。我国刑法有个罪刑法定原则为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根据刑法、罪刑法定原则的要求,司法机关定罪判刑必须以行为时已生效的《刑法》有明文规定为限,公民只要不做刑法明文禁止的行为,就不必担心受到刑罚处罚。

用活泥鳅钓鱼的方法和电鱼、炸鱼、毒鱼这种严重破坏渔业资源的方法不可等量齐观,泥鳅钓鱼并不会造成渔业资源不可再生的破坏,对渔业资源的迫害明显较轻,如果在禁渔期或禁渔区使用活泥鳅钓鱼那就另当别论,如不是在禁渔期或禁渔区使用了活泥鳅钓鱼,可能违反了当地的行政法规,但够不成刑法意义上的非法捕捞水产品罪。

因此,用活泥鳅钓鱼是否适合定罪入刑则有待商榷。

闪电新闻记者 刘国斌 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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