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农村部对关于将蛙类等人工繁育野生动物纳入相关名录依法合理利用的提案答复

关于政协十三届全国委员会第三次会议第3942号(农业水利类333号)提案答复的函

农办案【2020】70号

XX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将蛙类等人工繁育野生动物纳入相关名录依法合理利用的提案收悉。经商国家林草局,现答复如下。

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全面禁止非法野生动物交易、革除滥食野生动物陋习、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决定》出台后,我部积极贯彻落实,密集研究,公布经国务院批准的《畜禽遗传资源目录》(以下简称《目录》),首次明确家养畜禽种类33种,按照畜牧法管理。在《目录》征求意见过程中,建议将虎纹蛙、黑斑蛙、棘胸蛙等蛙类列入《目录》或按照水生物种管理的的呼声也很高,但《目录》仅适宜列入哺乳纲和鸟纲动物,蛙类等两栖动物不属于畜禽范畴,不宜列入《目录》。

对此,我部高度重视,与国家林草局深入沟通协调,多次组织专家研究论证。专家组研究认为,黑斑蛙、棘胸蛙等蛙类具有在水体中越冬、产卵、孵化、生长和变态等生物学习性,其最重要的保护环节主要在水体中,建议明确按水生动物管理,并根据实际情况对《国家保护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国家重点保护经济水生动植物资源名录》进行调整。根据上述意见,我部会同国家林草局联合下发《关于进一步规范蛙类保护管理的通知》(农渔发〔2020〕15号,以下简称《通知》),明确将存在交叉管理、养殖历史较长、人工繁育规模较大的黑斑蛙、棘胸蛙等5种蛙类,由渔业主管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等有关法律法规,按水生动物进行管理,可依法养殖和利用。

虎纹蛙属于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下一步,我部将会同国家林草局,在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调整时对虎纹蛙等物种的管理划分予以明确。同时,适时调整《国家保护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国家重点保护经济水生动植物资源名录》等相关名录,并进一步指导协调各地有关部门,推动调整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确保黑斑蛙、棘胸蛙等蛙类管理调整交接到位。

感谢您对我部工作的关心,希望继续对“三农”工作给予支持。

农业农村部

2020年9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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