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20日,唐山市古冶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法庭总结的争议焦点为:被告方是否存在侵害原告名誉的事实、主观上是否有过错、是否存在因果关系、被告方是否承担举证责任。

原告荣义公司一方认为,被告方没有证据证明其有排污行为,污染了鱼塘导致被告养殖的鱼大量死亡。原告代理人表示,荣义公司有合法的土地手续,不存在违法强征的行为,且工业废水、生活用水、雨水均无外排现象。荣义公司被举报用晒水车外排浓盐水,仅是因运输管道出现故障,用洒水车运至回收池。调查报告中提到的掩埋固体废物,只是一般固废,非危险废物。环保部门现场检查也没有发现有排污的暗管。

张万红一方当庭进行了反驳,其代理人表示举报荣义公司属于依法行使监督权,不构成侵犯名誉权,举报系公民依法行使监督权。另外,我国《环境保护法》第37条规定,接受举报的机关应当对举报人的相关信息予以保密,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因此张万红的举报信只有自己和相关的环境主管部门知悉,被举报人和其他公众均无法获知,不构成侵犯法人名誉权。相反,被举报人荣义公司获取举报材料,并将其作为侵犯法人名誉权的证据使用,明显不妥。对于破环环境的污染行为,任何人都有举报的权利,荣义公司这种行为属于诉讼权利的滥用。张万红基于事实举报,依法不构成侵犯名誉权。

荣义公司一方否认其有私设暗管、非法排污。对此张万红一方认为,不管从现场挖掘的暗管及环保部门的调查报告中都体现暗管的客观存在。据参加庭审的人员介绍,庭前会议前时,张万红申请了3名证人到场,3人均称曾看到荣义公司通过暗管排放污水。

另外,2021年,张万红委托第三方农业农村部渔业环境及水产品质量监督检测测试中心等机构作出鱼类环境损害鉴定评估咨询意见。该意见显示,未有证据表明,鱼类死亡期间有病虫害、水温急剧变化、自然灾害等因素发生。由现场调查、资料分析和水体检测数据,表明废水存在向养殖水体排放的可能,这就可能导致水质受到污染且不适合于水产养殖。最后,评估咨询意见认为,养殖水域鱼类死亡与唐山市荣义炼焦制气有限公司废水排放之间存在关联性。

张万红一方认为,养殖场鱼类死亡与荣义公司废水排放间存在较强关联性,因此举报荣义公司私设暗管、排放污水至鱼塘、掩埋废物的行为,不存在捏造事实。

对该评估意见,荣义公司一方认为,鉴定的材料是张万红一方提供的,未经过荣义公司的确认,所以此鉴定不具有真实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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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荣义公司排水管道接口处的不明液体 图片来源/受访者供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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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的11月10日,荣义公司因超标或超总量排污、违反限期治理制度被罚65万元 图片来源/河北生态环境厅官网截图

涉事公司4年内被环保处罚超20次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周珂等法律专家认为,此案具有典型性意义,应当合理把握名誉侵权诉讼中,被污染方的举证责任。对环境污染行为进行舆论监督是合法的、正当的行为。要防止滥用诉讼权利,避免污染实施者通过名誉侵权诉讼,达到间接阻断被污染者损害赔偿的目的。环境污染案件应该举证责任倒置,被污染者只需要证明其损害后果与污染行为之间有关联性即可。在本案中核心问题也是污染事实是否存在,所以应该合理分配双方的举证责任。

公开资料显示,唐山市荣义炼焦制气有限公司成立于2003年1月27日,法定代表人为韩大柱,大股东为胡荣利、胡久慧,持股比例均为50%,注册资本为18000万人民币,经营范围包括焦炭、煤气、焦油、粗苯制造、销售。

据了解,在河北省工商联公布的2017河北省民营企业100强榜单中,荣义公司以16.5亿元的营业收入位列榜单第86位,入围河北省民营企业100强榜单。

作为昔日的河北百强民企,荣义公司也在试图摆脱环保困局。

荣义公司自2018年以来,因多次违反环境保护、大气排放等相关要求,被环保行政部门处罚超20次。天眼查APP显示,其中超标或超总量排污、未设置有毒气体报警措施、焦炉烟气排放超标、违法排放大气污染物是其被处罚最多的事由。处罚总金额92万元。最近一次处罚是2021年的11月10日因超标或超总量排污、违反限期治理制度被罚65万元。

在2021年9月上旬,生态环境部再次派出16个专业组和46个常规组,深入开展重点区域空气质量改善监督帮扶工作。持续跟踪前期发现问题整改进展,组织开展整改效果“回头看”核查。监督组检查发现,唐山市荣义炼焦制气有限公司通过旁路排放大气污染物,该公司焦炉烟气在进入脱硫、脱硝设施前的烟道上,设有旁路闸板阀,现场闸板处于提起(开启)状态,部分烟气未经脱硫脱硝处理,直接经旁路烟囱排放,污染大气环境。

上游新闻记者 沈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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