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办、各民办中小学:

《龙岗区民办教育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已经区政府六届九十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龙岗区教育局 龙岗区财政局

2020年4月7日

龙岗区民办教育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我区民办教育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管理,提高专项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深圳市民办教育管理若干规定》以及龙岗区委区政府的有关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专项资金扶持对象是指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在龙岗区面向社会举办的中小学校。

第三条专项资金纳入区财政年度教育经费预算。

专项资金的安排和使用遵循“贯彻均衡、提高质量、促进发展、奖励先进”的原则。

专项资金纳入龙岗区教育局年度部门预算安排,专款专用。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四条专项资金管理职责

(一)教育行政部门职责

1.编制年度专项资金使用计划;

2.组织项目评审;

3.负责专项资金统筹使用和监督管理。

(二)财政部门职责

1.核准专项资金的使用计划、拨付资金;

2.对专项资金的使用和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3.对专项资金的使用开展绩效评估。

(三)民办学校职责

1.按计划落实专项资金的使用;

2.对获得的专项资金进行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

3.接受有关部门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和审计;

4.按要求提供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报告及财务报表;

5.建立完善的资产管理账目。

第三章 资金使用范围

第五条专项资金的使用范围:

(一)民办学校教师长期从教津贴。对在我区民办学校工作满一年的教师,发放长期从教津贴,标准为:起步500元/月/人,次年起每满一年增加200元/月/人,至第12年封顶2500元/月/人。

(二)民办学校教师体检费补贴。关爱教师身心健康,每年安排民办学校教师免费体检,体检费标准为1600元/年/人,全额由区财政承担。

(三)新开办学校开办费补助。新开办学校达到深圳市同类公办学校标准的,按同类公办学校开办费标准的15%给予一次性奖补。

(四)教师学历达标奖励。对民办学校本科以上学历教师比率达到小学 85%、初中95%和高中硕士率30%的,结合核定办学规模给予学校10—50万元/所的奖励。具体标准为:(1)23班以下奖励10万元/年/所;(2)24—35班的奖励20万元/年/所;(3)36—47班的奖励30万元/年/所;(4)48—60班的奖励40万元/年/所;(5)61班以上的奖励为50万元/年/所。

(五)名师名校长培养经费。对被评为名师名校长且仍在我区民办学校任职的人员给予奖励性津贴,标准为:“名校长”1200元/月/人、“名班主任”1000元/月/人、“学科带头人”800元/月/人、“骨干教师”500元/月/人。

(六)课题研究奖励经费。对每年通过区级立项的课题或自主申报获得市级以上立项的课题给予奖励,标准为:区级5000元/个、市级8000元/个、省级10000元/个、国家级50000元/个。

(七)优质学校奖励。对开展优质民办学校创建工作并评审通过的学校,给予一次性奖励补贴,标准为:小学50万元/所,初中(含九年制学校)80万元/所,高中(含十二年制学校)100万元/所。

(八)特色学校奖励。着力打造品牌特色民办学校,对开展品牌特色创建工作并评审通过的学校,按每所学校三年共50万元给予一次奖补。

(九)办学水平评估奖励经费。对通过办学水平评估的学校给予一次性奖励,标准为:优秀等级40万元/所。

(十)民办学校教师职称补贴。开展民办学校教师职称评审工作,对达到职称等级且在民办学校任职的教师,给予一定的补贴,具体标准为:初级职称100元/人/月,中级职称300元/人/月,高级职称500元/人/月。

(十一)办学场所续租的租金补贴。对民办学校办学场所租赁期满后续约的增量租金,按增量单价的50%给予补贴,补贴标准不超过8元/平方米/月。

(十二)购买学位补贴和发放“双免”补贴。购买民办学位补贴标准为:小学7000元/生/年,初中9000元/生/年;发放“双免”补贴标准为:小学1490元/生/年,初中2484元/生/年。

第四章 申报条件及审批程序

第六条专项资金发放条件:

(一)新开办学校奖励金(以下条件同时满足)

1.新开办学校必须是经区教育局审批的义务教育民办学校,具有办学许可证、民办非企业登记证。

2.新开办学校必须符合《深圳市民办学校设置标准》(深教〔2015〕354号),达到深圳市同类公办学校标准。

(二)民办学校提高教师学历奖励(以下条件同时满足)

1.申报学校本科(含)以上学历教师在本校教师的比率必须达到本办法第五条第4项的规定。

2.重视师资建设,按规定与教职员工签订了聘用合同或劳动合同、缴纳社保和住房公积金,按时足额支付教职工工资;

3.办学行为规范,管理制度健全。

(三)名师名校长奖励津贴(以下条件同时满足)

1.名校长奖励津贴申报资格(以下条件同时满足)

(1)年龄在65周岁以下,在我区民办学校连续担任校长3年以上;具有相应的教师资格证书,持有上级主管部门认可的校长任职资格证书,或能提供校长资格班在修证明;具有国家教育行政部门认可的本科或以上学历。

(2)教育教学业绩:学校当年的小学学业质量综合水平等级或中考质量综合水平等级达到B级以上;任职期间,学校无安全责任事故、教师无违反师德师风现象;身心健康,能坚持正常的教育管理或教育教学工作。

(3)在区教师发展中心组织的名校长评选中,被评为龙岗区民办学校名校长。

2.名教师奖励津贴申报资格(以下条件同时满足)

(1)年龄在45周岁以下,教龄5年以上,在我区民办学校连续从教3年以上;具有教师资格证书,近三年一直从事本学科教学工作;具有国家教育行政部门认可的本科或以上学历。

(2)教学效果:近五年承担过由教研部门组织的校级以上的示范课、观摩课、讲座;或者在教育行政部门组织的各级各类教学业务比赛中获奖;或者教育教学文章在区级以上正规刊物上发表。此三项满足其一即可。

(3)在区教师发展中心组织的名教师评选中,被评为龙岗区民办学校名教师。

(四)民办学校教师长期从教津贴申报

在我区民办中小学连续任教一年以上;新申报教师具有本科或以上学历;具有相应的教师资格证;各岗位人员须完成国家规定的教学工作量与继续教育课时;连续任教期间已购买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学年度考核“称职”以上。

(五)办学场所期满续租租金补贴申报资格(以下条件同时满足)

1.学校原有办学场所租约到期。

2.已完成新租约签订并开始实际支付租金。

3.办学行为规范,管理制度健全。

(六)民办学校教师体检费补贴申报资格

经审核享受民办教师长期从教津贴,即享受教师免费体检。

(七)课题研究奖励申报资格(以下条件同时满足)

1.通过区级立项的课题或自主申报获得市级以上立项的课题;

2.课题通过结题并获得相关证明。

(八)民办学校教师职称补贴申报资格(以下条件同时满足)

1.通过龙岗区民办教育协会组织的民办学校教师职称评审,评定为相应职称等级。

2.被我区民办学校聘任。

(九)优质学校奖励申报资格

当年被龙岗区教育部门评为优质民办学校。

(十)特色学校奖励申报资格

当年被龙岗区教育部门认定为特色学校。

(十一)办学水平评估奖励申报资格

在市教育督导部门组织的办学水平评估中,被评为优秀等级。

(十二)学位补贴和“双免”补贴领取资格

1.学位补贴对象为在我区义务教育民办学校就读,符合深圳市就读条件的学生。

2.两免补贴对象为在我区义务教育民办学校就读,不符合学位补贴申领条件但具有学籍的学生。

第七条专项资金审批程序:

专项资金由政府纳入当年财政预算,由区教育局按照预算申报程序提出申请,待区财政部门批复年度预算后下达至区教育局,由区教育局按预算批复用途列支。学校或个人申请专项资金的审批程序如下:

(一)新开办学校奖励金申报程序:新开办学校取得办学许可证、民办非企业登记证后,在银行开立由银行、学校和教育行政部门共同监管的监管账户(以下简称三方共管账户),由学校向区教育局社会力量办学管理科提出书面申请,并附相关佐证材料。区教育局社会力量办学管理科对申报学校提交的书面材料进行审查,经审查符合发放条件的,报区教育局领导班子会议审核通过后,由区教育局社会力量办学管理科整理汇总交区教育局计财办,区教育局计财办根据相关财务制度将开办费补助分两次拨入学校“三方共管”账户。

(二)提高教师学历奖励申报程序,区教育局每年组织对每所民办学校教师本科以上学历比率进行核查,对达到本办法规定的奖励标准,由学校向区教育局社会力量办学管理科提出书面申请,并附相关佐证材料,区教育局社会力量办学管理科完成申报学校提交的书面材料的审查工作。经审查符合发放条件的,报区教育局领导班子会议审核通过后,由区教育局社会力量办学管理科整理汇总交区教育局计财办,区教育局计财办根据相关财务制度将奖励经费拨入学校“三方共管”账户。三年内每所学校仅奖励一次。

(三)名师名校长奖励津贴申报程序:每年被评为龙岗区名师名校长的个人,根据相关规定向区教育发展中心提出书面申请,并附相关佐证材料。区教育发展中心对申报个人提交的书面材料进行审查,经审查符合发放条件的,报区教育局领导班子会议审核通过后,由区教育局计财办根据相关财务制度按照发放标准发放至个人账户。

(四)民办学校教师长期从教津贴申报程序:每年民办学校教师向所在学校提供书面申请及相关佐证材料,学校完成初审并公示,经公示无异议的,连同相关材料上报所属街道教育办审核;各街道教育办对学校报送的材料进行复审后,连同相关材料上报区教育局审核;区教育局对复审通过人员进行终审并公示,经公示无异议的,报区教育局领导班子会议审核通过后,由区教育局社会力量办学管理科整理汇总交区教育局计财办,区教育局计财办根据相关财务制度按照发放标准发放至教师个人账户。

(五)办学场所期满续租租金补贴申报程序:按年对学校增量租金按比例进行补贴。每年学校提交上年度补贴申请及新旧租约协议、租金发票等佐证材料,经街道教育办、计财办、审计办等部门初核,报区教育局领导班子会议审核通过后,由区教育局社会力量办学管理科整理汇总交区教育局计财办,由区教育局计财办根据相关财务制度将奖励经费拨入学校“三方共管”账户。

(六)教师体检费用审批程序:每年长期从教津贴资格审核结束后,区教育局社管科根据领取长期从教津贴的教师人数、标准(1600元/年/人)、经费支出以及采购体检服务方案,报区教育局领导班子会议审核通过,组织教师免费体检。

(七)课题研究奖励审批程序:每年民办学校教师向区教师发展中心提供课题研究奖励书面申请及相关佐证材料,区教师发展中心对申请及材料进行初审,并报区教育局领导班子会议审核通过后,由区教育局计财办根据相关财务制度将奖励经费拨付至课题主持人所在学校账户,并明确奖励经费归课题主持人使用。

(八)民办学校教师职称补贴审批程序:每年民办学校教师向所在学校提供书面申请及相关佐证材料,学校完成初审并公示,经公示无异议的,连同相关材料上报所属街道教育办审核;各街道教育办对学校报送的材料进行复审后,连同相关材料上报区教育局审核;区教育局对复审通过人员进行终审并公示,经公示无异议的,报区教育局领导班子会议审核通过后,由区教育局社会力量办学管理科整理汇总交区教育局计财办,区教育局计财办根据相关财务制度按照发放标准发放至教师个人账户。

(九)优质学校奖励审批程序:

区教育局开展优质民办学校评选活动,对评为区优质民办学校的,报区教育局领导班子会议审核通过后,由区教育局社会力量办学管理科整理汇总交区教育局计财办,区教育局计财办根据相关财务制度按照奖励标准拨付至学校账户。

(十)特色学校奖励审批程序:

区教师发展中心开展特色学校评选活动,对评为区特色学校的,由区教师发展中心报区教育局领导班子会议审核通过后,由区教育局计财办根据相关财务制度按照奖励标准拨付至学校账户。

(十一)办学水平评估奖励审批程序:

对在办学水平评估中评为优秀等级的学校,报区教育局领导班子会议审核通过后,由区教育局社会力量办学管理科整理汇总交区教育局计财办,区教育局计财办根据相关财务制度按照奖励标准拨付至学校账户。

(十二)学位补贴和“双免”补贴审批程序:

根据深圳市教育局的统一安排,学位补贴每学期申报审核一次,补贴对象为具有深圳市学籍、符合学位补贴发放条件的在校生。学生家长需通过“深圳市民办中小学学位补贴申报系统”进行无纸化申报,所有申报信息将通过“深圳市织网工程”信息平台进行比对。在学期结束前审核完毕后,汇总最终人数、金额报区教育局领导班子会议审核通过,由区教育局社会力量办学管理科整理汇总交区教育局计财办,区教育局计财办根据相关财务制度将补贴拨付至学校账户,由各民办学校发放给学生或学生家长。

经审核不享受学位补贴而仅享受“双免”补贴的学生,在审核结束后,汇总最终人数、金额报区教育局领导班子会议审核通过,由区教育局社会力量办学管理科整理汇总交区教育局计财办,区教育局计财办根据相关财务制度将补贴拨付至学校账户,由各民办学校发放给学生或学生家长。

以上各项目专项资金,待年度部门预算批复后,由区财政局下达至区教育局,根据各项目资金使用需求时间及时拨付使用。

第八条专项资金应按规定的项目和用途专款专用。除直接奖补或发放至个人的款项外,其余专项资金必须全部用于民办学校教育教学事业发展方面,包括但不限于:安全应急、校舍修缮、设施设备维护、改善办学条件、教育教学管理、教学教研、奖教奖学等。各学校举办者不得以任何理由和方式截留、挤占、挪用,不得用于发放人员工资福利,不得用于支付各种罚款、捐款、赞助、投资、清偿债务等。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九条专项资金拨入学校“三方共管”账户,由教育行政部门进行监管。未经监管部门同意,学校不得使用。

第十条教育行政部门加强对学校使用专项资金项目的审核,强化过程监管;教育督导部门对项目资金的使用效绩进行评估。项目进行中或完成后,由上级审计部门组织或委托独立第三方机构进行专项审计,确保专项资金使用安全。

第十一条民办学校违规使用专项资金,或有其它违法、违规办学行为的,由主管教育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整改,并视情节轻重,予以缓拨、停拨、停止专项资金申请资格三年等。

第十二条各级专项资金管理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不认真履行职责,在管理和监督工作中虚假采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按照有关规定对责任人进行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三条本办法实施前,民办教育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参照《龙岗区民办学校质量提升三年行动计划(2016-2018)》(深龙教通〔2016〕8号及配套的《龙岗区民办教育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深龙教通〔2016〕9号)执行。

第十四条本办法由区教育行政部门负责解释,自2020年4月18日起实施,有效期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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