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1日,江西省政府新闻办、江西省委农办、江西省农业农村厅联合召开《江西省农村村民自建房管理办法》省政府政策例行吹风会 。江西省委农办副主任、江西省农业农村厅一级巡视员刘伟介绍《江西省农村村民自建房管理办法》出台背景、主要内容、主要特点等。江西省自然资源厅党组成员、副厅长黄庆龄,江西省住建厅党组成员、副厅长熊春华,江西省司法厅立法一处处长闵辉,江西省农业农村厅农村合作经济指导处处长李上海出席政策例行吹风会,并回答记者提问。江西省委宣传部对外新闻处副处长徐承主持政策例行吹风会。
江西省委宣传部对外新闻处副处长徐承:
各位记者朋友:
大家上午好!欢迎出席省政府政策例行吹风会。
《江西省农村村民自建房管理办法》于今日起正式施行,为帮助大家更好地了解相关情况,今天,我们邀请到省委农办副主任、省农业农村厅一级巡视员刘伟先生,省自然资源厅党组成员、副厅长黄庆龄先生,省住建厅党组成员、副厅长熊春华先生,省司法厅立法一处处长闵辉先生,省农业农村厅农村合作经济指导处处长李上海先生,请他们介绍《办法》有关情况,并回答大家的提问。
下面,先请刘伟先生作介绍。
江西省委农办副主任、江西省农业农村厅一级巡视员刘伟:
各位记者朋友:
大家上午好!
欢迎参加今天的省政府政策例行吹风会。首先,我代表省农业农村厅向媒体界朋友们长期以来对“三农”工作的关心支持表示诚挚的感谢。
今年9月27日,省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了《江西省农村村民自建房管理办法》,自11月1日(也就是今天)起正式施行。《办法》的出台,标志我省农村村民自建房管理工作迈入法治化、规范化的新阶段,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下面,我就《办法》出台及内容等有关情况作个介绍。
一、《办法》出台背景
村民自建房是农民最重要的财产,农房安全事关农民切身利益。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农村村民自建房工作,先后出台过一系列政策,但没有形成完整的制度体系,尤其是机构改革后,相关职能迫切需要进一步理顺,工作合力需要进一步强化。
一是中央和省委、省政府有明确要求。习近平总书记高度重视村民自建房监管问题,多次作出重要指示批示。省委、省政府主要负责同志也多次作出具体指示,明确要求建立一套完整的村民自建房监管机制。二是现实有迫切需求。近年来,全国各地农民自建房安全事故多发频发暴露出立法滞后、执法不严、行业安全监管宽松软等诸多问题。我省村民自建房数量多,建设年代相隔久远,建设质量参差不齐,加上山区切坡建房等行为可能引发地质灾害等,农房安全隐患不容忽视。2021年,有关部门排查鉴定全省有1.7万户农房存在安全隐患。谁来监管、如何划分职责等,亟需有法律明确。三是外省有经验可借鉴。近年来,湖南、河南、浙江、贵州等省出台了村民建房相关规范性文件或规章,对农村村民建房规划、审批、安全监管等作了相应规定,值得我省学习借鉴。四是地方有实践可参考。2018年以来,我省上饶市、新余市、南昌市、抚州市、赣州市先后出台了农村住房建设方面的地方法规。尤其是吉安市人民政府今年4月份出台了《关于进一步规范城镇开发边界以外农村住房建设管理的通知》,明确了相关部门职责,明确了乡镇具体管理机构和具体责任人员,规范了农村住房建设管理,值得总结推广。
二、《办法》主要内容
《办法》共6章34条,包括总则、规划和用地、批准和建设、安全管理、法律责任、附则,重点围绕以下几个方面作出规定。
第一,加强规划和用地保障。一是加强规划保障。规定编制乡镇国土空间规划、村庄规划时,应当依法合理安排宅基地用地规模和布局。二是保障用地指标。规定县级以上政府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安排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对符合条件的村民自建房用地计划指标予以保障。三是规定用地标准。规定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自建住房不得超过规定的用地面积标准和省政府规定的建筑面积、建筑层数。
第二,细化批准程序。《办法》对村民申请宅基地建房的批准程序作了细化,规定村民申请宅基地建房的,应当以户为单位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村民委员会提出申请,提交有关材料。村民进行集体讨论并公示后,报乡镇政府审核批准。审核通过的,办理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和农村宅基地批准书。为方便村民办理手续,规定乡镇政府应当在便民服务中心设立申请受理窗口。
第三,加强建设管理。一是明确农村住房设计图纸的要求。规定对建设二层以上的农村住房,应当选用政府免费提供的设计通用图集,或者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设计,乡镇政府应当核查是否按照设计图纸等要求进行施工。二是加强乡村建设工匠培训。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对乡村建设工匠免费提供专业技能、安全知识等培训,发放合格证书,村民建房从工匠名录中选择工匠,或者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施工单位施工。三是强化规划核实和竣工验收。规定村民自建房竣工后,乡镇政府应当组织人员实地核实房屋是否符合用地、规划和房屋设计要求。村民自建房验收涉及质量安全需要提供技术服务的,县级住建部门和其他相关部门应当依据职责,指导乡镇提供技术支持。
第四,强化安全管理。一是规定了危房安全排查和处置措施。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常态化农村房屋安全排查工作机制。对自查报告的农村危房,乡镇政府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及时组织安全鉴定。经鉴定为危险房屋的,乡镇政府应当发出风险告知书,提出处置建议,督促采取维修加固、拆除等解危措施。有垮塌危险的,安全责任人应当立即停止使用并组织人员撤离。二是严格规范农村住房改为生产经营用房。当前,自建房倒塌事故绝大部分是因为擅自将住房改为生产经营用房导致,对此,《办法》对利用村民自建房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行为作出限制性规定,并明确了产权人和经营管理者的安全责任。三是规定了禁止性行为。明确了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不得实施的影响房屋使用安全的六类行为。
三、《办法》主要特色
《办法》有四个方面特点。
一是对村民自建房作出了全链条、全流程、全生命周期管理的规定。对村民建房规划、选址、房屋设计、审批、建房管理、登记、农房安全等各环节都作了相应规定,形成一个完整的管理体系。村民建房首先要符合村庄规划要求,在规划范围内选址。建设前要依法申请,得到批准才能开工建设。在建设过程中要注重质量和安全,合规建设。建设完工后要验收,要定期开展安全排查,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
二是明确了部门职责。村民自建房管理链条长,涉及部门较多,必须明确部门职责,避免出现农房管理漏洞和监管空白。在明确职责的基础上建立相关机制,形成工作合力,齐抓共管,助力宜居宜业和美乡村建设。比如,对村民自建房管理的几个核心部门包括自然资源、农业农村、住建等的职责进行了单独明确。住建部门牵头负责村民自建房建设质量安全管理工作,自然资源部门负责村庄规划、农用地转用、规划许可、登记等工作,农业农村部门负责农村宅基地监督管理有关工作。
三是要求乡镇明确具体承办机构和具体责任人。村民自建房管理工作的政策性、技术性都很强,需要一支稳定的队伍来抓细抓实此项工作。针对基层现实,要求乡镇在保持现有机构编制稳定的基础上,明确具体承办机构和具体责任人,做到有人管事、有场所办事、有机制理事,事有人干、责有人担。如,吉安市所有乡镇都在现有机构基础上加挂了农村住房建设管理办公室,增加农村住房受理、勘查、审核审批、放线、竣工验收、登记发证等工作职能;农房办设置审批、规划、质量监管等专岗,实行专人专岗管理,由乡镇负责日常管理,县级职能部门负责指导业务工作。
四是突出加强农房安全监管。农房安全是重中之重,安全工作要抓早、抓小、抓常。针对村民自建房现状,一方面,我们注重源头管控,对增量部分强化监管,在建设过程中通过技术手段、规范操作,消除安全隐患,确保农民群众住得舒心、住得安全。另一方面,强化存量农房监测,加强农房安全排查,及时采取措施管控危房;针对容易发生农房安全事故的领域,严格控制将自建房改作经营用途。
下一步,我们将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考察江西重要讲话精神,按照“走在前、勇争先、善作为”的目标要求,全力做好《办法》贯彻实施各项工作。省委农办、省农业农村厅、省自然资源厅、省住建厅等相关职能部门将根据各自职责,充分利用各种途径,广泛深入宣传《办法》,扩大《办法》的社会知晓度,提高公众对《办法》的认可度,引导农民群众学法守法,营造全社会共同守护村民自建房安全的良好氛围。
我们相信,在省委、省政府的正确领导下,《办法》的颁布施行,必将推动我省农村村民自建房管理工作迈上新台阶,助力乡村全面振兴和农业农村现代化。
我就介绍到这里,谢谢大家!
徐承:
谢谢刘主任!下面开始提问,提问前请举手,并通报一下所在新闻机构。
江西日报记者:
请问《办法》对村民自建房管理的政府和部门职责是如何规定的?
江西省司法厅立法一处处长闵辉:
在村民自建房管理职责方面,《办法》主要作了以下几方面的明确规定:一是明确县级以上政府工作责任。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村民自建房管理的领导,将农村住房建设纳入国土空间规划,建立村民自建房管理工作协调机制,明确有关部门职责分工,建立村民自建房信息共享机制,将所需工作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适时开展联合检查,并指导和支持乡镇人民政府开展村民自建房管理和服务工作。二是压实乡镇政府属地责任。规定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村民自建房管理服务工作,明确乡镇村民自建房具体管理机构和审批、规划、质量安全等具体责任人员,根据法律、法规授权和依法赋权、委托,实施村民自建房有关行政审批和综合执法。三是依法厘清各部门职责。规定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农村宅基地监督管理有关工作,建立健全宅基地管理制度,指导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利用,指导已赋权的乡镇政府查处有关宅基地违法行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在国土空间规划中统筹安排农村宅基地用地规模和布局,依法开展农用地转用、规划许可、农村房地一体不动产登记等监督管理服务工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牵头负责村民自建房建设质量安全管理工作,加强对乡镇政府开展村民自建房建设质量安全管理的技术指导,规范农村房屋安全鉴定管理,组织编制、推广使用农村住房设计通用图集,组织乡村建设工匠培训和管理。林业主管部门负责农村宅基地建房使用林地的管理,指导乡镇政府依法办理农村宅基地建房使用林地手续,加强宅基地建房使用林地的监管。市场监督管理主管部门负责生产、销售环节建筑材料产品质量的监督管理,依法发布不合格建材信息。公安、民政、生态环境、交通运输(公路)、水利、文化旅游、应急管理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村民自建房相关工作。
江西电台记者:
《办法》依法厘清了农业农村、住房和城乡建设、自然资源等政府部门的职责,请问省自然资源厅下一步将如何结合自身职责做好农村村民自建房管理与服务?
江西省自然资源厅党组成员、副厅长黄庆龄:
村民建房事关农村千家万户的切身利益,是一项重要的民生工程。《办法》明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在国土空间规划中统筹安排农村宅基地用地规模和布局,依法开展农用地转用、规划许可、农村房地一体不动产登记等监督管理服务工作。下一步,全省各级自然资源部门将采取有力举措,重点从以下三个方面提升村民建房管理与服务水平,保障农民群众居住权益。
一是加强村民建房规划引导。指导各地综合考虑土地利用、居民点布局、防灾减灾、生态保护与历史文化传承、村民意见等因素,科学编制村庄规划,合理安排农村宅基地用地规模和布局。引导村民建房在村庄建设边界内选址,避开地质灾害易发区、河道行洪区等危险区域,充分利用原有宅基地、村内空闲地,尽量不占或少占耕地,切实提升村民建房安全性和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
二是强化建房审批优质服务。为提升村民建房审批效率,便于村民办理建房手续,我省将村民建房用地审批和规划审批进行整合,对村民建房规划许可实行“一表申请、一表审批”,做到简明易懂,由乡镇政府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对村民建房新增建设用地指标继续实行计划管理,对符合条件的村民建房用地指标允以充分保障。
三是持续优化农房确权登记服务。持续优化不动产登记流程,做好与登记前端环节各部门的信息互通,积极推进不动产登记窗口向乡镇便民服务中心延伸,提供便民、高效的不动产登记服务。
南昌晚报记者:
请问《办法》出台后,对农村村民自建房建设质量安全,有哪些新管理规定?
江西省住建厅党组成员、副厅长熊春华:
《办法》对村民自建房全过程、全链条管理进行了明确,除要求选址要符合规划、避开危险区域外,在建设质量安全上主要作了六个方面的规定:一是明确设计要求。今后,农村建房也要有专业设计。政府免费提供通用设计图集,建房村民也可委托有资质的设计单位自行设计。乡镇人民政府要在便民服务中心设立窗口,引导建房村民选用图集。二是提高工匠技能。各级住建部门要定期组织乡村建设工匠培训,着力提高工匠技术能力和“能识图、会用图”的水平,考核合格后发放培训合格证书,建立工匠名录并向社会公布。建房村民从政府公布的名录中选择工匠,也可委托有资质的施工单位施工。三是加强施工管理。房屋是否安全、质量好不好,关键在施工。施工方要使用合格的建筑材料和设备,按照设计图纸、技术标准和规程进行施工,要确保施工过程中的安全。乡镇人民政府要组织开展施工现场检查,核查是否按图施工,及时发现、制止和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建立管理台账。四是组织竣工验收。农村建房也要组织验收。村民自建房竣工后,乡镇人民政府要组织相关部门,实地核实房屋是否符合用地、规划和设计要求。符合要求的,出具验收意见表。建房村民要组织参建方进行竣工验收,县级主管部门或乡镇人民政府免费提供技术服务。五是开展农房排查。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常态化村民自建房安全排查工作机制,对排查出存在安全隐患的房屋,乡镇人民政府要及时组织安全鉴定。对鉴定为危房的,发出风险告知书,督促房屋使用责任人采取解危措施,有垮塌危险的房屋要立即停止使用并组织人员撤离。对用于生产经营的村民自建房,产权人、经营管理者事先要取得房屋安全鉴定合格证明,并定期开展安全自查,及时消除安全隐患。六是区分安全责任。《办法》明确村民自建房产权人对其房屋质量安全负主体责任,并对六类影响房屋使用安全的行为进行了禁止性规定。乡镇人民政府负属地管理责任,要成立管理机构、指定责任人员,依法实施审批和执法。县级以上有关部门依据各自职责,对农房质量安全负监督指导管理责任。
江西广播电视台公共农业频道记者:
据了解,近年来,省委、省政府切实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农民建房要审批”的观念已深入人心。我想问的是,农民建房的审批流程是怎么样的,面积标准又是多少?
江西省农业农村厅农村合作经济指导处处长李上海:
我国宪法规定,宅基地等土地归集体所有,农民占用集体的土地建设住宅必须履行相关手续,获得批准才可以使用。农民建房审批要经过申请、审查、审批三个环节。
第一,申请环节,农户提出申请。符合“一户一宅”条件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以户为单位,填写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申请表,向所在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提出申请。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不健全的,村民应当向所在的村民小组提出申请;没有分设村民小组或者宅基地和建房申请等事项已统一由村民委员会办理的,农户直接向村民委员会提出申请。
第二,审查环节,村组审查。①村民小组收到申请之后,提交村民小组会讨论,并将申请理由、拟用地位置和占地面积、拟建房屋层高和建筑面积等情况在本组范围内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天。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村民小组将农户申请、村民小组会议记录等材料提交村民委员会审查。②村民委员会重点审查申请材料是否真实有效、拟建房用地是否符合村庄规划、是否征求了建房相邻权利人意见等。审查通过的,签署意见,将相关材料报送乡镇政府。
第三,批准环节,乡镇审批。乡镇审核批准实际也要经过三个阶段。第一个阶段是受理。乡镇便民服务中心宅基地申请受理窗口接收材料。第二个阶段是审查。乡镇负责宅基地工作的管理机构收到申请材料后,应当组织人员现场勘查,并依法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进行审查。审查的重点是:①申请人是否符合申请条件、拟用地是否符合宅基地合理布局要求和面积标准,②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申请是否经过村组审核公示,③拟用地是否符合村庄规划、用途管制要求。涉及占用农用地的,应当依法先行办理农用地转用手续。涉及交通、水利、通讯、电力等设施依法需要征求意见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征求相关部门的意见。第三个阶段是批准。审查通过的,乡镇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建房申请,并按照规定办理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和农村宅基地批准书。审查未通过的,及时告知申请人不予批准的理由。
关于面积标准。省级规定了宅基地面积标准的上限,占用耕地的,每户不超过120㎡;占用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的,每户不超过180㎡;因地形条件限制、居住分散而占用荒山、荒坡的,每户不超过240㎡。同时,省政府也规定村民自建房的建筑面积标准上限,不得突破350㎡,一般不超过三层。各地在实际操作中,在不突破上限的前提下,要根据当地人地矛盾、文化习俗等因素作出具体规定。
徐承:
谢谢各位发布人,谢谢各位记者朋友。今天的吹风会到此结束,谢谢大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