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适用范围

本指南适用于全国范围内开展“动物疫病净化示范场”、“动物疫病净化创建场”(以下简称“两场”)评估认证的种羊场,有意愿开展动物疫病净化的乳用羊也可参考执行。

本指南所称“动物疫病净化示范场”是指符合《规模化养殖场动物疫病净化创建场、动物疫病净化示范场评估认证办法(试行)》规定的申请条件,并通过中国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组织的评审,达到特定动物疫病净化评估认证标准的养殖场。

本指南所称“动物疫病净化创建场”是指符合《规模化养殖场动物疫病净化创建场、动物疫病净化示范场评估认证办法(试行)》规定的申请条件,并通过中国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组织的评审,开展特定动物疫病净化的养殖场。

本指南所称“两场”评估认证是指各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依据《规模化养殖场动物疫病净化创建场、动物疫病净化示范场评估认证办法(试行)》规定,对依法开办的规模化养殖场是否符合“两场”条件所进行的审查、认证等活动。

本指南主要涉及以下几种主要疫病:口蹄疫、布鲁氏菌病、羊痘。

本指南的相应条款应作为规模种羊场开展疫病净化的基本要求。

二、净化目标

养殖场依据本指南,结合本场实际,制定动物疫病净化目标和具体实施计划,分阶段实施净化工作,达到国家《规模化养殖场动物疫病净化示范场评估认证标准(试行)》中相应病种的净化评估认证标准。

三、技术路线

养殖场依据本指南,针对不同疫病本底调查情况,一场一册制定相应净化方案。采取“监测、免疫、消毒、隔离、扑杀”相结合等综合措施,淘汰或扑杀野毒感染羊,对假定阴性群加强综合防控措施,逐步扩大净化效果,最终建立净化场。同时加强人流、物流管控,降低疫病水平传播风险;强化本场引种的检测,避免外来病原传入风险;建立完善的防疫和生产管理等制度,优化生产结构和建筑设计布局,构建持续有效的生物安全防护体系,确保净化效果持续、有效。

养殖羊的条件_养殖羊种条件标准技术规范_种羊条件养殖技术标准

规模化种羊场主要疫病净化技术路线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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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综合防控措施

完善健全综合防控措施,是净化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达到净化目标、维持净化效果的重要保障。净化综合防控措施应综合考虑设施设备、管理等多方面。

(一)设施设备

1. 结构布局

种羊场建设符合《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中选址、布局、设施设备、技术人员及管理制度和档案管理的相关要求,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同时,还应选址在地势高燥、排水良好、采光好的地方,周围1Km 内无化工厂、矿厂、皮革、肉品加工厂等;圈舍设计有利于夏季通风,冬季保暖,夏秋季灭蝇驱蚊;生产区与生活区分离,有独立病畜隔离区,并位于生产区的下风向,与生产区保持50m以上的间距。

2. 防疫设施设备

养殖场应设置明显的防疫标志,门口设置门卫室。进入养殖场的车辆、人员和物品应经严格消毒,场区门口设置消毒池或喷雾消毒设施用于车辆消毒;设置喷雾、喷淋或负离子臭氧消毒设备用于人员消毒。生产区门口应设置人员消毒设施,采取沐浴、更衣等综合消毒方式。每一栋栏舍前设置消毒盆,用于人员出入消毒;舍内配备喷雾消毒机。

3.兽医室

养殖场还应设置兽医室,用于开展日常诊疗、采样和血清分离工作,储备常用药品和疫苗,兽医室的设置应与生产区有效隔离。

4. 无害化处理设施设备

养殖场应有无害化处理设施,采用有效方式进行无害化处理,并有无害化处理记录。养殖场应配备处理粪污的环保设施设备,有固定的羊粪储存、堆放设施和场所,并有防雨、防渗漏、防溢流措施,或及时转运。

5. 生产设施设备

开展动物疫病净化的养殖场应配备相应的生产设施设备,在满足基本生产需要的同时,应有利于降低疫病传播风险。对关键的设施设备应进行有效的卫生管理。建有青储饲料设施、精料库和饲料加工车间。栏舍设计合理,料槽易于清洁,配备必要的供水系统。

(二)管理措施

1. 生产管理

(1)档案记录管理

有羊群来源、特征、生产性能记录;有日常生产的配种、产仔、哺乳、断奶、转群、饲料消耗记录;有饲草饲料来源、兽药、添加剂使用情况记录;有羊群出场销售记录;繁殖羊群的档案、系谱记录;羊群消毒、免疫、发病、用药、治疗及转归记录;有阶段性疫病流行情况档案及疫病监测记录,检测记录能追溯到动物的唯一性标识(如耳标号)。以上所有档案和记录保存3年(含)以上,建场不足3年的以建场时间算。

(2)制度管理

建立投入品(含饲料、兽药、生物制品)使用制度,免疫、引种、隔离、兽医诊疗与用药、疫情报告、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消毒等防疫制度,动物销售检疫申报制度,动物质量安全管理制度、日常生产管理制度、车辆及人员出入管理制度、疫病净化方案和发现阳性动物处置方案等。

(3)饲养管理

实行舍饲养殖,小单元饲养和“全进全出”的饲养工艺。根据生产节奏合理组建羊群,调节饲养密度。做到大小分开,强弱分开,公母分开,分别制定饲养标准和防疫程序。饲喂过程中做到青干结合,精粗结合,定期开展水质检测,满足无公害食品畜禽饮用水水质符合NY/T5027-2008要求。不饲喂在高盐碱、高金属含量田块种植的饲草和含有剧毒、高残剧毒农药的饲草。饲料原料应无霉变、结块及异味,有害物质及微生物允许量符合GB13078--1991的规定,制药工业副产品不作为饲料原料。使用的饲料添加剂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布的《允许使用的饲料添加剂品种目录》所规定的品种。全价料、预混料、浓缩料应具有省级以上农牧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正规企业生产的,具有产品批准文号的产品。

2. 生物安全管理

(1)人流物流管理

养殖场须做好人员和物品的出入场登记。

外来人员原则上禁止进入生产区,必要时,按程序批准并严格消毒后由消毒通道进入。本场兽医、饲养人员等出入生产区均应严格消毒。尽量减少本场兽医室工作人员和物品向生产区流动,必要时需经严格消毒。

场内禁止饲养猫、狗、禽及其他动物,及时灭除蚊蝇,做好防鸟、防鼠工作;外来染疫或疑似染疫的畜产品禁止入场;外来饲料饲草运输车辆入场前应全面消毒;购羊车辆禁止入场。场内产生的污物及废弃物及时运至贮粪池,运输途中尽量减少污物抛洒,场区内垃圾及时处理,减少堆放。

(2)无害化处理

养殖场应加强对病死动物、粪污等无害化处理。对发病动物及时隔离治疗,限制流动,需要扑杀时应按照GB 16548-2006《病害动物和病害动物产品生物安全处理规程》进行无害化处理。同时做好生产污水及粪便、胎衣及流产物的无害化处理。消毒按GB/T16569-1996《畜禽产品消毒规范》进行。

(3)消毒

严格执行卫生消毒管理制度。做到圈舍清洁,料槽、水槽等用具干净。定期开展人员、车辆、环境及用具的消毒,宜选择对人、羊安全,没有残留毒性、对设备无破坏、不在羊体内产生有害蓄积的消毒剂。

工作人员进入生产区要穿着消毒衣、喷雾消毒。外来人员进入生产区时应遵守场内防疫制度,按规定路线行走。外来车辆进入场区时必须通过消毒间或消毒池。羊舍周围每2-3周消毒1次。门口、羊舍入口消毒池定期更换消毒液。饲养场的垫料等采取深埋发酵或焚烧处理;粪便采取堆积密封发酵方式处理。定期对料槽、水槽、料车,防疫、治疗、手术、配种器械进行消毒。

(4)种源管理

羊群引种时,应从具有《种畜禽经营许可证》的种羊场引进,国外引进种羊、精液应符合相关规定,宜优先考虑从获得农业部净化评估认证的种羊场引种。引进种羊应具有“三证”(种畜禽合格证、动物检疫证明、种羊系谱证)。引入前逐只检疫,引入后,单独圈养,隔离观察45天,经再次检疫确定无口蹄疫、布鲁氏菌病及羊痘病原感染后,方可进入饲养区。同时,确保所引进精液没有携带口蹄疫、布鲁氏菌病及羊痘病原。

3. 防疫管理

(1)免疫

养殖场应根据本场制定的免疫制度,结合各病种特点、疫苗情况及本场净化工作进程,制定合理的免疫程序,建立免疫档案。同时,根据周边及本场疫病流行情况、净化工作效果、实验室检测结果,适时调整免疫程序。鼓励通过特定疫病免疫净化评估认证的养殖场,结合自身实际,评估疫病防控成本,分种群、分阶段、有步骤地由免疫净化向非免疫净化推进。

(2)监测

制定切实可行的口蹄疫、布鲁氏菌病及羊痘的监测计划,以及时掌握疫病免疫水平、流行现状及相关风险因素,适时调整疫病控制策略。对监测的口蹄疫、布鲁氏菌病及羊痘的阳性动物个体,及时实施无害化处理措施;对阳性同群畜,应加强监测和控制。

(3)诊疗巡查

兽医管理人员及生产人员定期(一般每天)巡查羊群健康状况,做到早发现、早处置。需要开展病理解剖时,应做到定点解剖、无害化处理,必要时采集样品开展实验室检测。重点做好净化疫病的日常病例巡查,一旦发现,果断处置。同时,收集、了解和掌握本区域动物疫病流行情况,有效指导本场的防控措施。

(4)防疫人员管理

建立一支分工明确、责任清晰、能力与岗位相当的疫病净化工作团队,具备一定的疫病诊断、治疗和实验室检测能力,确保净化工作顺利实施,出现临床病例或隐性感染时能够及时处理,并按程序报告。养殖场至少配备一名专业兽医人员。场内所有员工应开展定期培训和考核,不断提高专业技术水平。养殖场对场内员工每年开展定期健康检查,发现患有布鲁氏菌病等人畜共患病的员工应及时将其调离岗位。

五、净化程序

(一)羊口蹄疫

1.本底调查阶段

(1)调查目的

旨在掌握种羊场的口蹄疫综合防控水平、感染情况、免疫抗体水平和相关发生风险因素,评估净化成本和人力物力投入,制定适合本场实际的净化方案。

(2)调查内容

结合养殖场实际情况,通过现场调查和抽样监测的方式进行。每场(栋、舍)分别对种羊随机采集血清,检测口蹄疫免疫抗体和非结构蛋白抗体,非结构蛋白抗体阳性的,对阳性个体及其同群畜采集O-P液,开展口蹄疫病原学检测。根据现场调查结果、免疫抗体水平及病毒感染情况,分析当前疫病流行现状、疫病传播风险因素,形成综合防控措施建议,制定针对本场的口蹄疫净化方案。

2.免疫净化阶段

养殖场根据本底调查结果和口蹄疫流行特点,通过免疫、监测、扑杀相结合的控制措施,消除口蹄疫临床发病,逐步降低非结构蛋白阳性率,为实现净化奠定基础。

(1)阶段目标

羊口蹄疫免抗体合格率达90%以上,且病原检测阴性;种羊场连续两年以上无临床病例。

(2)免疫措施

结合养殖场所在地区羊口蹄疫免疫政策和本场疫病监测结果制定免疫措施。当养殖场所在地区口蹄疫全部实施免疫时,对养殖场所有羊只进行免疫,并确保免疫抗体合格率达90%以上,保证引进或并群羊只免疫抗体均达到合格水平;当养殖场所在地区口蹄疫实施部分免疫或不免疫且本场达到免疫控制阶段目标时,可以逐步退出免疫。

(3)监测内容及比例

在本阶段对不同种群羊只分别开展免疫抗体、非结构蛋白抗体/病原的抽样检测,直至实现本阶段控制目标,具体监测情况见下表。

种群

监测比例

监测频率

监测内容

备注

种羊/乳用羊

参照附表

1次/半年

免疫抗体、非结构蛋白抗体/病原

按附表中0.5%的预期流行率抽样。非结构蛋白抗体阳性再结合病原检测。

引进羊

100%

混群前一次;混群后纳入种羊/育肥羊监测范畴

免疫抗体、非结构蛋白抗体/病原

混群前隔离观察期间进行

(4)监测结果处理

对本场免疫抗体不合格的羊只加强免疫一次;对于免疫抗体合格率低于90%的羊群不予引进。对病原学确诊阳性畜及同群畜,按国家有关规定处理;对口蹄疫病原检测阳性的羊群不予引进;临床发病羊,按照《口蹄疫防治技术规范》要求进行处置。

(5)监测效果评价

对羊群实施连续免疫、监测、扑杀措施,确认抗体合格率达到90%以上,连续两年无临床病例且未发现口蹄疫病原学阳性即认为达到口蹄疫免疫无疫状态,可按照程序申请净化评估认证。

3.净化维持阶段

达到口蹄疫的免疫无疫水平或通过农业部评估认证后,养殖场需要开展维持性监测,加强引进羊只的检测,维持免疫无疫效果,监测情况见下表。

种群

监测比例

监测频率

监测内容

备注

种羊/乳用羊

参照附表

1次/半年

免疫抗体、非结构蛋白抗体/病原

按附表中0.1%的预期流行率抽样。非结构蛋白抗体阳性再结合病原检测。

引进羊

100%

混群前一次;混群后纳入种羊/育肥羊监测范畴

免疫抗体、非结构蛋白抗体/病原

混群前隔离观察期间进行

4.检测方法

口蹄疫免疫抗体检测选用液相阻断ELISA,非结构蛋白抗体检测选用NSPs-ELISA,病原检测选用RT-PCR。检测试剂由养殖场或检测机构自行选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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