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展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试点以来,对留置措施的使用社会关注度很高。这里介绍一起县级监委办理留置案件的情况——

“被告人薛某犯贪污罪、受贿罪、滥用职权罪,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12年,并处罚金人民币75万元……”

听到法官的宣判,站在被告席的薛某一脸神情凝重,再次后悔不已。

8月28日,江苏宜兴市屺亭街道畜牧兽医站原站长薛某涉嫌贪污、受贿、滥用职权一案在宜兴市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宣判。该案是国家监察体制改革以来,该市首例采取留置措施办结的案件,首例公职人员滥用职权数罪并罚案件。回顾这起案件的办理过程,可以较为清楚地看到留置措施的使用情况。

今年1月,宜兴市纪委监委收到反映屺亭街道畜牧兽医站站长薛某在江苏省“263”环保专项整治拆迁补偿过程中骗取政府补偿、收受贿赂的举报信后,迅速成立核查组,组织精干力量开展问题线索初核。

经过外围调查,发现案情复杂,取证难度较大。春节后不久,宜兴市开展第五轮村级巡察工作。经过综合分析研判,为了不打草惊蛇,市纪委监委决定借助巡察的名义,对薛某信访件进一步初核。

期间,市纪委监委工作人员通过走访查询、谈话函询、调取资料和对资料比对分析,根据利益关系、资金流向等,初步掌握薛某涉嫌犯罪事实。

3月16日,市纪委监委召开纪委常委会、监委委务会,决定对主要涉案对象薛某进行党纪政务立案,并报请上级监委——无锡市监委批准对薛某采取留置措施。当晚9点19分,向薛某宣布留置决定。

该案涉案人员多、涉案金额巨大,市纪委监委集全委之力,打好“组合拳”,同时对三名重要对象开展谈话。获知办案人员已掌握两个关键性证据和相关人员证词,薛某的侥幸心理被打破,他知道再也隐瞒不住自己所犯的严重错误,如实供述了涉嫌滥用职权、贪污、受贿的职务犯罪问题。因方法得体,留置第三天,市监委就基本锁定薛某等人涉嫌犯罪事实。

在调查过程中,内审组、外调组和综合材料组分工协调、互通有无。材料组对已交代问题、已掌握材料进行整理分析,针对每一份笔录做好阅卷笔录,列出补充资料提纲、外出取证提纲;内审组分组对留置对象进行讯问,不断扩大案件成果;外调组采取谈话、询问、查询银行、搜查调取、扣押冻结等多种调查措施,固定证据、全面查清留置对象涉嫌犯罪事实。

“必须严格依规依纪依法开展调查工作,稳妥使用各项调查措施。”在该案办理过程中,市纪委监委领导反复强调。承担办案任务的纪检监察干部,严格按照党纪党规和宪法监察法赋予的权限、规定的程序开展工作,特别是确保调查取得的证据符合刑事诉讼证据标准,经得起公诉机关和审判机关的审查。同时,严守办案安全生命线,会同有关单位组建看护中队,排查留置场所、审查谈话现场等安全风险点,加强对看护队伍的业务技能培训,确保审查安全问题万无一失。

经过深入细致的调查,整个案情逐步浮出水面:2016年以来,薛某违规审批,违章办事,指点、帮助养殖户做假材料、报假项目,多次伙同养殖户通过虚构或增加牲畜数量、肆意变更牲畜种类等多种手段,套取政府专项补贴资金。

留置第一案,也是构建纪法贯通、法法衔接机制的重要尝试。在调查过程中,公安机关第一时间综合分析研判市纪委监委移送的有关线索,及时介入、积极协作,配合做好外围调查取证等工作;留置期间,市纪委监委审理部门会同检察院相关部门,对拟移送案件进行全面审查,逐一梳理比对证据来源是否合法、取证是否符合规定、证据链是否连贯、矛盾是否合理排除等,确保案件得到快速推进,真正实现移得出、诉得了、判得下。

4月16日,市监委办结该案,移送市检察院审查起诉。5月28日,市检察院依法向市法院提起公诉;7月17日,市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公开开庭审理。

在薛某案件中,市监委向检察院移送2人,移送公安机关3人,问责追究4人,挽回直接经济损失近40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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