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产品种子技术含量越来越高,对农作物的管理要求也越来越高。普通的农作物种植多数农民还能胜任,但是食用菌俗称蘑菇,中草药等的种植,没有技术真是不行。现在食用菌种植都是购买菌种进行的,食用菌生长的好坏与管理是否到位有密切关系。如果说菌种不合格造成食用菌减产,或者绝收,食用菌菌种的销售者是要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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俗话说蘑菇好吃但是很难种植的。青海省西宁市一家从事农产品经营活动的公司种植食用菌却赔了钱,花大价钱购买食用菌菌种,进行规模化种植,结果出菌率却低得惊人。该公司怀疑是菌种质量不合格造成的,就举报菌种销售商销售不合格农作物种子。此后更是将经销商起诉到法院索赔188万元,专业技术人员认定菌种质量问题证据不足,该公司在诉讼中铩羽而归。

2018年1月1日,青海SU生态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化名简称SU公司)与青海FG生物科技开发有限公司(FG公司)签订《种植合作协议》。协议约定甲方(FG公司)向乙方(化名简称SU公司)提供羊肚菌菌种及营养袋,与甲方自有种植的羊肚菌菌种及营养袋相同,每个温室大棚羊肚菌种植的菌种及营养袋价格为5000元,总共为乙方提供30个温室大棚羊肚菌菌种及营养袋,合计费用为150000元。

协议签订后,SU公司以温棚租金抵扣应付羊肚菌菌种及营养袋款,FG公司依约向SU公司提供30个温棚的羊肚菌及营养袋。2018年3月,SU公司种植羊肚菌菌种。因出菇率低,2019年3月28日,SU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岩以个人名义举报菌种存在问题且没有菌种生产经营许可证。湟中县农业部门的调查认为,羊肚菌菌种没有大的质量问题,可以用于种植,出菇率低是天气原因及管理不善所致。

2019年12月4日,SU公司向西宁市农业执法机构举报FG公司生产销售假菌种的行为,执法机构答复称,经实地核查,FG公司存在销售羊肚菌栽培种的事实行为,对其未办理登记备案从事菌种销售的行为予以处罚10000元并责令限期整改。SU公司提供的菌种照片无法认定为双方2018年种植的羊肚菌栽培种,无法进行质量鉴定,不能确定FG公司协商菌种为假种子、劣种子的违法事实。

SU公司认为是FG公司销售的羊肚菌菌种的问题造成出菌率不高,要求解除双方签订的《种植合作协议》,FG公司赔偿SU公司各项损失共计18829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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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认为,《种植合作协议》虽名为合作,但双方各自租赁大棚进行种植期间并无合作之实,双方签订的《种植合作协议》实为羊肚菌菌种的买卖合同并已实际履行。FG公司销售菌种未进行备案的行为并未违反强制性法律规定,不符合导致合同无效的情形。湟中县农业部门调查结论表明,出菇率低是天气原因及管理不善所致,控制好温度、湿度和肥料供应,后期羊肚菌也会出菇。不能确定FG公司协商菌种为假种子、劣种子的违法事实。法院判决:驳回青海SU生态农业科技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SU公司认为一审法院没有查清事实,我们说的是FG公司销售的不是羊肚菌菌种,而执法机构和法院却一直围绕着菌种质量说事,张冠李戴。FG公司宣传售卖的是“FG一号”、“FG二号”,后行政部门调查后认为该两个品种并不存在。羊肚菌属大型子囊菌,栽培种稳定性不足,只能栽培,根本无法扩繁,可以扩繁的应该是母种或者是原种,且成活率低。涉案种子经过多部门反复认证根本没有标签,其在法律层面证明种子是假种子。

FG公司辩称,种子的真假不但要有法律依据,还需要有技术鉴定,对方未能提供鉴定证据。FG公司并不是种子的培育者,举证责任不在FG公司。SU公司的上诉理由不成立。

二审法院认为,西宁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机构经向有关专家进行专题咨询和讨论后,在答复函中亦认定“因案涉菌种未保留样品,加上羊肚菌菌种的种性、种质(即使在最好的保存条件下)会因长时间存放而导致衰减比较严重,不适于进行菌种鉴定”。SU公司表示因为种子在一年后衰退了,没有鉴定依据,因此不申请鉴定。一审法院认为SU公司所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FG公司向其提供的菌种不是羊肚菌菌种,不支持SU公司所要求FG公司赔偿损失1882900元,并无不当,应予维持。

2022年10月9日,西宁市中级法院终审判决,青海SU生态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上诉请求不成立,驳回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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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用菌民间俗称蘑菇,羊肚菌是技术要求更高的蘑菇菌种。菌种的培育环境要求很高,光线,温度,空气质量等都很重要,一般是在试管中培育的,而且食用菌菌种的储藏环境要求是实验室环境,有时间限制。上世纪90年代初,笔者年少时想种食用菌,花了100块从武汉某食用菌研究所购买了一管菌种,卖家发的是邮政包裹,长达半个月的时间,收到货打开一看玻璃管破裂,里边空空的什么也没有。当时法律不是很完善,事情就不了了之了。

这起纠纷双方争议的是蘑菇菌种是否是羊肚菌,农业部门的调查表明因为菌种需要鉴定。SU公司从菌种的一般保存期限出发,超过一年了,当时的菌种是不是羊肚菌已经无法签订了,而农业执法机构对SU公司种植的菌种进行勘验后,认为种植的菌种质量没有问题,现有的证据无法确定SU公司当初种植的菌种是否是假种子。

SU公司坚持认为依据《种子法》规定,没有经过备案的蘑菇菌种就是法律上的假种子。法院认为没有经过备案只是违反行政管理规定,并不能说明种子是假的。这就好比是没有营业执照销售商品,不能说没有营业执照商品都是假的,没有营业执照从事销售活动属于非法经营。此前有消费者买到假茅台要求10倍赔偿,法院驳回诉求,理由就是假茅台不能说明酒的质量不合格,酒质量没问题只是用其他合格的酒冒充茅台酒,是一个假冒商标商品的问题。

食用菌种植是生产技术性很强的农产品,投入大,收益高,但是风险也很大。风险来自菌种和生产管理过程。由于食用菌营业价值高,在食品市场有较高的经济收益,很多企业参与了规模化种植。有同行无同利,有的人从事食用菌生产销售赚钱了,有的人从事食用菌生产经营活动却赔钱了。

普通人看到市场上蘑菇价格挺高的,以为种植蘑菇能够赚钱,但是,不懂技术,不搞好管理,有可能种植失败,造成损失。安全的做法是在购买蘑菇菌种的协议中,要求菌种销售商提供技术服务支持,这样如果出现出菌率低,责任容易划分。此事应当引起从事农业生产经营活动的朋友们重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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