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对于规定“仅限野外种群”的《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中的物种,其人工繁育个体不属于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特别的,对于水生动物,目前已开始实施标识化管理,个人可凭借标识(标识确定有效,但引种证明的有效性尚不确定,各地可能存在差异)饲养来自人工繁育的个体,若是食用,则商家应持有相关证件或引种证明等。而对于陆生动物,目前仅梅花鹿,马鹿,鸵鸟,貉规定了“仅限野外种群”,其人工繁育种群按照家畜管理,可饲养,食用(貉不允许食用,但食用是否会受到处罚似乎没有明确规定)。

(2)对于未规定“仅限野外种群”的《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中的物种,其人工繁育个体仍属于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而受到保护,通常情况下不允许个人在缺少驯养繁殖许可证(对于陆生动物,个人通常无法办理该证件,而对于水生动物,个人办理该证件的难度具有较高的地区差异性)的情况下饲养该动物。但存在以下例外:

1.列入《畜禽遗传资源目录》及其配套说明的几种家畜,包括家鸡(红原鸡),家犬(狼),银狐(赤狐),尽管其对应物种并未规定“仅限野外种群”,但对应驯化种在实践中不按照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管理(注意:对于银狐,司法与其它保护实践中普遍存在将其按野生赤狐管理的情况,参见问题 男子750元买狐狸给女友当宠物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该案还有什么细节值得关注?)。

2.由CITES附录规定“家养性不受公约管制”的动物,包括大额牛,山羊,龙猫,家猫,家犬,澳洲野犬(这个比较奇怪)等不受CITES公约管制。值得一提的是,尽管国内的动物保护名录尚没有此类规定,但《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名录》对牡丹规定了“栽培变种,不受保护”

3.人工繁育的费氏牡丹鹦鹉,绿颊锥尾鹦鹉(小太阳鹦鹉),和尚鹦鹉,当前已在河南开始试点实施标识化管理,并规定对于河南及其它认可该标识的省份(欲了解某省是否认可该标识,可向当地林业局咨询),个人可在不办理相关证件的情况下饲养加载标识的人工繁育个体。此外,相关通知还规定另一种鹦鹉——紫腹吸蜜鹦鹉按照相同方法进行标识化管理,但该物种在国内的人工繁育个体数量较少,大部分加载相应标识的个体实为另一物种——彩虹吸蜜鹦鹉。严格按照规定,这些彩虹吸蜜鹦鹉的个人无证饲养仍属非法。

4.根据近期出台的《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专用标识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部分《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及相应核准名录中的物种个体及其制品将在该规定正式实施后开始标识化管理,个人可购买并饲养加载相关标识的动物。当前版本的征求意见稿中共涵盖了19种用于宠物的动物活体(12种鸟类,7种爬行类),但其中的部分动物的人工繁育技术尚不成熟,很可能在正式稿中被移除。

(3)对于三有名录,省级重点保护/一般保护野生动物名录中的物种,除少数省级保护名录规定了部分物种“仅限野外种群”(对应的,该名录中的其它物种的人工繁育个体应当仍受法律保护)外,对于人工繁育个体的定性较为模糊,法律未给出明确规定。除列入《畜禽遗传资源目录》内的物种(确切的说,应为品种)外,大部分物种(典型的例子如竹鼠,豪猪,滑鼠蛇等)的人工繁育种群似乎仍受法律保护,饲养应办理相关证件,对陆生动物禁止食用性利用。

(4)对于《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名录》中的物种,司法解释已明确规定除古树名木外,仅原产地自然生长的个体受到法律保护,而人工繁育个体则不受法律保护。但当前似乎尚未明确规定在法律上如何区分野外种群与人工繁育个体。

最后回到题目:

(1)噬人鲨完全没有人工繁育技术,至今没有任何人工繁育个体出现。

(2)即使在科研中成功获得了噬人鲨的人工繁育子代,由于其尚未规定“仅限野外种群”,故仍受法律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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