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态放养鸡养殖技术规范本标准规定了生态放养鸡的术语和定义、鸡场建设、人员要求、引种、饲养管理、防疫检疫、追溯、出栏和运输。 1本标准适用于济南市行政区域内生态放养鸡的饲养和管理。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 3095 环境空气质量标准 GB 16548 病害动物和病害动物产品生物安全处理规程 GB 16549 畜禽产地检疫规范 GB/T 18407.3 农产品安全质量 无公害畜禽肉产地环境要求 NY/T 388 畜禽场环境质量标准 NY 5027 无公害食品 畜禽饮用水水质 NY 5030 无公害食品 畜禽饲养兽药使用准则 NY 5032 无公害食品 畜禽饲料和饲料添加剂使用准则 NY/T 5339 无公害食品 畜禽饲养兽医防疫准则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生态放养 将舍内育雏结束后的鸡,白天散养在经隔离的林地、果园、农田等生态自然环境中,任其自由觅食,不足部分给予人工补食,晚归舍室的养殖方式。3.2 鸡场 经隔离的林地、果园、草场、农田、山场等适宜饲养鸡群的天然场所。

3.3 全进全出 同一鸡场(或同一鸡舍)同一段时间内饲养的同一批次的放养鸡,同时进场、同时出场的管理制度。 3.4 育雏日龄 从雏鸡孵化出壳开始到育雏结束所经历的天数。 3.5 放养日龄 从开始放养第一天起到成品鸡出栏所经历的天数。 3.6 生长日龄 从鸡出壳到出栏所经历的全部天数(育雏日龄加放养日龄)。4 鸡场建设 4.1 鸡场选址 4.1.1 鸡场应选择地势较高、干燥、背风向阳、环境安静、水源充足卫生、排水和供电方便、距离干线公路、村镇居民集中居住点至少1km、周围3km内无污染源的林带、果园、草场、荒山坡等地方,其中放养场地还应有放养鸡可食的野生饲料资源如野草、昆虫、腐殖质等。 4.1.2 鸡场周围环境卫生质量应符合GB/T 18407.3和NY/T 388的规定,大气质量应符合GB 3095的规定,饮用水应符合NY 5027的规定。 4.2 鸡场布局 4.2.1 鸡场应设生活管理区、生产区和无害化处理区,生活管理区应与生产区、无害化处理区有明显的界限分离且有明确标识。 4.2.2 生活管理区应位于鸡场主导风向的上风位或侧风位的地势较高处,主要包括办公室和生活用房。 4.2.3 生产区应位于生活管理区的下风位,主要包括育雏区和放养区,依次建有饲料库、蛋库、雏鸡舍和放养鸡舍、消毒室、隔离舍、兽医室。

4.2.4 无害化处理区应位于生产区的下风位或侧风位的地势较低处,距离生产区50m以上。 4.3 鸡场设施 4.3.1 鸡舍应建造在地势较高处,能防雨、遮阳、避风、保暖。鸡舍周围应有足够供放养鸡进出鸡舍的通道,保证放养鸡正常出入鸡舍。 4.3.2 放养区应设置有分隔网栏及固定喂料槽、饮水器等补充喂养设施。4.3.3 放养区入口处应设置相应的消毒设施。 4.3.4 无害化处理区应设置粪污无公害处理设施。 4.3.5 应在鸡场放养区内配备有效的监控设施设备。 5 人员要求 5.1.1 养殖人员应经体检,取得健康合格证后方可上岗。 5.1.2 应对养殖人员进行上岗前的饲养技术、操作规程和安全卫生知识培训。1.3 养殖人员不得将非本鸡场的生鲜禽肉、蛋及其产品带入鸡场放养区内,5.不得在放养区内饲养其它家禽、家畜等动物,在需要时可在放养区内饲养2,3只经检疫合格的家犬。 5.1.4 养殖和防疫人员进入鸡场生产区时应更换工作服和鞋帽。5.1.5 防疫人员和兽医不得在鸡场内对外诊疗家禽。 6 引种 6.1 选择适应性广、抗病能力强、觅食能力强、抗逆性强及适宜放养的品种(如:黄鸡、麻鸡、黑鸡、乌鸡等)。

6.2 种蛋、雏鸡应从有《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和《动物防疫合格证》的种鸡场和孵化场引入。同一群放养鸡应来自于非疫区的同一种鸡场或育雏场,经过产地检疫,持有有效检疫合格证明,符合GB 16549的要求。 6.3 同一鸡舍的所有雏鸡应来源于同一种鸡场相同批次的雏鸡。6.4 运输工具运输前应经过彻底清洗和消毒。 7 饲养管理 7.1 饲料 雏鸡饲料质量应符合相应的国家、行业标准或经备案有效的企业标准的规定,使用应符合NY 5032的规定;放养期间补食用的玉米、谷物、小麦、米糠、南瓜、红苕、豆类等应符合相应的国家、行业标准或相关规定。饲料应在阴凉干燥处贮存。7.2 育雏阶段 7.2.1 自育雏期为1日龄,50日龄,雏鸡出壳后宜在24小时内进行“初饮”,“初饮”应配置温度在18?,20?的5%葡萄糖水或电解多维,水量控制在2小时饮完为宜,并确保所有雏鸡都饮到水。 7.2.2 雏鸡一般在“初饮”2小时,3小时后或待80%以上雏鸡有强烈采食欲时进行“开食”。“开食”可用无毒并经消毒的油纸、塑料布或浅料盘放料,“开食”点要多,少量多次,以保证所有雏鸡能同时吃到雏鸡料。 7.2.3 购进雏鸡前应对育雏舍、舍内器具及运输工具进行消毒。

7.2.4 宜采用地面平养、网上平养和笼养的方式进行育雏,地面平养应选择干燥、无霉变、保暖的垫料。 7.2.5 雏鸡应在通风换气和保证温度的舍内进行饲养,舍内空气质量应符合NY/T 388的规定。 7.2.6 雏鸡喂养饲料应选择符合雏鸡生长发育所需的雏鸡料。7.3 放养阶段 7.3.1 雏鸡育成后转入放养区,根据放养区规模和植被状况,实行分区轮流放养。每区放养鸡的数量不宜超过1000只;公、母鸡应分开放养,每亩不超过80只。7.3.2 雏鸡育成后在放养前应佩戴追溯用脚环。 7.3.3 雏鸡进入放养区后用雏鸡料过渡,周,同时让其在放养区内自由采食虫、草及草籽等自然食料,不足部分用玉米、谷物、小麦、米糠、南瓜、红苕、豆类等直接饲喂或用几种原粮混合饲喂,在放养区内推荐采用人工种植黑麦草、三叶草、鸭茅草等优质牧草作为补充。 7.3.4 放养区不得使用可导致鸡群中毒或体内残留农药等有害物质,并应防止气候变化及动物侵害对鸡群的影响。 7.3.5 肉用鸡的放养日龄应不低于80天,蛋鸡的放养日龄应不低于360天。8 防疫检疫 8.1 消毒 8.1.1 应选择高效低毒、对人和家禽危害小、不对环境造成污染、不易在肉蛋等产品中残留的三种及以上消毒剂交替使用,并严格按说明书配制,禁止滥用。

8.1.2 适时清除放养区内的鸡粪和垫料等杂物,应定期对鸡场消毒,并定期更换消毒池内的消毒液。鸡群出栏及鸡群发病时应及时消毒。 8.1.3 人员进入生产区应洗手、脚踏消毒池进行消毒。工作服、工作帽、手套、毛巾、鞋靴应定期消毒。 8.2 防疫 8.2.1 防疫管理应符合NY/T 5339的规定。 8.2.2 实施全进全出的饲养制度,鸡群出栏后对鸡舍彻底清理、消毒,并空舍1月以上。严禁已出场的放养鸡返回饲养。 8.2.3 在饲养期间,鸡场应配合当地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做好马立克、新城疫、新传支、禽流感、白痢、伤寒等动物疫病的日常监测工作。发生重大疫情或疑似重大疫情时应及时向当地兽医主管部门、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报告。发生人畜共患病时,应服从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实行的防治措施。 8.2.4 宜采用中草药对放养鸡进行病害防疫。 8.3 免疫 8.3.1 疫苗应符合相应的国家生物制品质量标准,不得使用已经过期的、来源不明的、非法生产、标签脱落不能认定或者保存不当的疫苗。 8.3.2 疫苗在运输过程中应有冷藏箱或保温瓶,严防日光曝晒;贮存时应分类保存,避免混淆。 8.3.3 应按使用说明书使用疫苗,已稀释的疫苗应在规定时间内用完。

8.3.4 鸡场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及其相应法规的要求,配合当地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实施强制免疫,并结合当地实际情况进行疫病的预防接种。预防接种时应选择适宜的疫苗,制定合理的免疫程序和免疫方法,填写免疫登记。8.4 兽药使用 8.4.1 预防、治疗和诊断疾病所用的兽药应符合NY 5030的规定,禁止使用未经批准的、已经淘汰的或禁用的兽药,不得使用人用药。 8.4.2 兽药使用遵循兽医处方药制度,用药时应严格遵守给药途径、使用剂量、疗程和休药期等规定。 8.5 疫病处理 8.5.1 发生一类动物疫病时,应及时做好鸡场的隔离、消毒等工作,服从所在地区管理部门依法采取的隔离、扑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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