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教人〔2013〕2号

各高校:

《北京市属高等学校高层次人才引进与培养三年行动计划(2013年—2015年)项目管理办法》已经市教委2013年第1次主任办公会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自2013年4月1日起施行,请遵照执行。

北京市教育委员会

2013年2月19日

北京市属高等学校高层次人才引进与培养三年行动计划(2013年—2015年)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家和北京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以及《首都教育人才发展中长期规划纲要(2010-2020年)》精神,进一步加强北京市属高等学校教师队伍建设,规范和加强北京市属高等学校高层次人才引进与培养项目管理,确保项目建设取得实效,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北京市属高等学校高层次人才引进与培养三年行动计划(2013年-2015年)》(京教人〔2012〕15号)等,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北京市属高等学校高层次人才引进与培养计划以高层次人才队伍建设为重点,促进中青年拔尖人才成长,建设一支学科领军人才队伍,为全面实现首都教育现代化、建设中国特色世界城市提供强大的智力支持和人才保证。主要任务:通过高层次人才引进与培养,加强人才队伍建设,深化体制机制改革,优化人才发展环境。引进100名左右高端领军人才,培养100名左右长城学者,聘请一批国内外知名学者指导学校学科建设等工作,培育500名左右优秀青年人才,大力提升北京市属高等学校人才队伍的素质和水平,全面提高北京市属高等学校办学质量。

第三条本计划在北京市属普通高等学校范围内实施。市教委安排专项经费保证本计划的实施。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北京市属普通高等学校。

第二章项目建设内容

第五条北京市属高等学校高层次人才引进与培养计划由高层次人才引进计划、“长城学者”培养计划、特聘教授计划和青年拔尖人才培育计划共4个计划构成。主要包括:

(一)高层次人才引进计划

高层次人才引进计划根据北京市属高等学校事业发展需要,在北京市经济社会发展有重大需求的学科领域,设置引进岗位。

(二)“长城学者”培养计划

旨在面向国家和首都发展需要,与高校学科专业布局调整相适应,与高校重点学科和新兴交叉学科建设相结合,3年内在北京市属高等学校教师中遴选100名左右品德高尚、勇于实践、敢于探索、富有创新精神的中青年拔尖人才,通过重点培养,使其成长为学科领军人才。

(三)特聘教授计划

特聘教授岗位一般应设置在国家级及北京市重点学科、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重大攻关项目,以及北京市经济社会发展有重大需求的学科领域。

(四)青年拔尖人才培育计划

旨在构建北京市属高等学校人才梯队,在自然科学、哲学社会科学和文化艺术等重点学科领域和高等教育管理一线,3年内培养和支持500名左右优秀青年人才,使其成长为学科领军后备人才和专业化高级管理人才。

第三章项目组织与管理

第六条北京市属高等学校高层次人才引进和培养工作实行市教委、高等学校和项目责任人三级管理,以项目责任人为基础,以项目所在的院校为依托,市教委统一领导。

第七条市教委负责制定实施规划、经费预算、实施方案以及相关管理制度建设,负责项目全过程绩效管理,组织项目申报、立项评审、检查、验收、评价和绩效考评,并对项目建设过程中的重大问题进行决策。

第八条高等学校负责对项目的规划、实施、管理和检查,并按照要求组织项目的申报、论证、管理与验收,科学合理使用建设资金,接受教育、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对项目实施过程和结果进行监控、检查和审计。

第九条项目责任人负责具体落实项目的建设任务,全面负责组织项目的实施,按批复的经费预算执行,及时做好项目总结、验收、宣传展示推广项目建设成果及接受教育、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对项目实施过程和结果进行监控、检查和审计。

第四章项目申报立项

第十条根据《北京市属高等学校高层次人才引进与培养三年行动计划》(京教人〔2012〕15号)要求,市教委布置北京市属高等学校高层次人才引进与培养项目相关申报工作要求,各高等学校提出申请,市教委组织立项评审后正式实施。

第十一条项目申报立项程序如下:

1.市教委发布工作通知;

2.高等学校根据市教委通知要求组织项目申报;

3.市教委组织项目立项评审并以文件形式将项目名单下达至项目所在高等学校;

4.经市财政局审定项目经费方案后,各高等学校组织实施。

第十二条申报条件

1.符合《北京市属高等学校高层次人才引进与培养三年行动计划》要求;

2.目标明确,内容详实,计划可行。

第五章项目实施

第十三条高层次人才引进与培养项目,实行学校统一领导下的项目责任人负责制。

第十四条项目所在学校应有专门机构负责本单位项目的规划、论证、管理等工作,并加强对项目的统筹及监督,确保项目实施进度、建设经费和预期目标。项目所在学校作为项目承担单位,对项目任务完成和实施效果负责,主要职责:1.负责项目经费管理,为项目组织实施提供条件保障;2.负责对项目执行中形成的国有资产和研究成果管理;3.协调处理项目执行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包括审查项目计划任务书(项目申报书)、调整方案以及项目其他上报材料;4.接受市教委的指导、检查和验收。

第十五条项目责任人负责项目的具体实施、协调、经费使用,并及时向所在院校提交项目年度进展报告、项目终期总结报告等。

第十六条项目计划任务书(批准的项目申报书)是项目实施的主要依据。

第十七条项目实行重大事项报告制度。高层次人才引进与培养计划项目建设目标、内容、进度安排及项目责任人不得随意调整。项目实施过程中如确需调整或变更的,项目所在学校应按程序向市教委报告并提交书面申请。

第十八条项目实行年度报告制度。项目责任人年底前应对年度计划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和总结,并报项目所在学校管理部门,经学校审核后向市教委报学校高层次人才引进与培养项目工作年度工作总结。

第十九条项目实行责任追究制度。

(一)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出现玩忽职守、以权谋私、弄虚作假等行为人员,一经查实,视情节轻重给予教育批评,或由纪检监察部门依照有关规定对其给予行政(纪律)处分;

(二)对于在项目申请、立项评审、执行和验收过程中发现的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剽窃他人科技成果等不端行为,以及违规操作或因主观原因未能完成计划任务并造成损失的单位或个人,一经查实,视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终止项目任务并追回专项经费、在一定时间内不能申请市教委计划任务等处理。构成违纪的,由纪检监察部门依照有关规定对其给予行政(纪律)处分;

(三)对不按时上报年度报告材料或信息,以及不按规定接受监督检查的项目,市教委可以采取缓拨、减拨、停拨经费等措施,要求项目责任人限期整改。整改不力的项目,视情节分别给予通报批评,追回已拨付经费,在一定时间内不能参与市教委计划任务等处理。

第六章项目检查与验收

第二十条高层次人才引进与培养计划项目由市教委联合相关部门在项目建设过程中和完成后组织专家进行检查和验收。

第二十一条项目建设情况检查指在项目建设过程中的不定期随机检查和年度工作完成情况检查。根据项目具体情况,检查采取收取项目年度进展报告和进入项目单位实地验收两种形式进行。

检查的主要内容是:1.项目进展情况;2.资金的使用情况;3.项目建设中的主要问题和改进措施。对于在检查中发现的组织实施不力或未经批准自行调整建设内容的,市教委有权调整或终止项目建设计划的执行。

第二十二条项目实施周期根据各类项目要求确定,实施期满需要接受验收。

项目验收采用项目单位报送项目总结报告,或进入项目单位实地验收两种形式进行。

项目验收的主要依据为项目计划任务书、项目计划任务书调整方案和项目结题验收总结报告等。

项目验收的主要内容是:1.目标和任务的实现情况;2.实施效果,取得的标志性成果以及经验分析,对项目实施效果的评价,按照项目类型有所侧重;3.项目管理情况;4.资金使用情况。

第二十三条项目验收结果将由市教委在系统内予以公布。

第七章项目成果管理

第二十四条高层次人才引进与培养计划项目实施过程中产生的成果归项目所在学校所有,学校应按照有关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律、法规进行规范管理。

第二十五条项目单位应建立项目科学数据库、项目报告档案,按照市教委有关数据共享的要求和项目信息管理规定要求,按时上报项目有关数据。

第二十六条项目实施形成的成果,包括论文、专著、专利、软件和数据库等,均应中英文标注“北京市属高等学校高层次人才引进与培养计划项目(The Importation and Development of High-Caliber Talents Project of Beijing Municipal Institutions)”。

第八章附则

第二十七条北京市属高等学校高层次人才引进与培养三年行动计划(2013-2015年)项目经费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第二十八条根据北京市属高等学校人才强教深化计划资助的项目按《北京市属高等学校人才强教深化计划项目管理办法(修改稿)》(京教人〔2008〕20号)执行。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由市教委负责解释和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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