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占有、商业资本和高利贷资本是封建社会中瓜分农民和手工业者剩余产品的三种剥削经济形态。封建社会后期,商业、高利贷资本的发展和土地占有权力的削弱,导致资本主义产生和封建制度的瓦解。这是西欧各封建社会一般的历史。在中国却有另一种情况出现。拥有货币财富的商人羡慕“不忧水火,不忧盗贼”的土地财产,因而购买土地,使自己的商业利润和利息转化为地租,同时,商业和高利贷较之土地占有虽多风险,但有较高的利润率,因而地主也希冀货币财富而经商放债,使地租转化为利润和利息。地产、商业资本和高利贷资本互相转化,地主、商人和高利贷者成为“通家”,这就逐渐形成了“三位一体”的封建经济体系。特别是在清代,它成为社会财富分配的基本结构和社会积累的主要方向。

造成中国和西欧这种不同的情况有多种原因,其中最重要的是在中国地主制经济下,土地可以买卖。土地买卖赋予了我国地主经济一种特有的生长机能,使它尽管经过周期性的土地危机和社会动乱,却能按照同一形式把自己再生产出来。不仅商人和高利贷者可以购买土地成为地主,农民和其他劳动者也有通过“力农致富”转化为地主的可能。这就使得中国的地主制经济比欧洲通过分封和庇护占有土地的制度,具有更强大的生命力。尽管是“富无三代”,大地主的不肖子孙可以把祖传家产荡尽。而一些封建官吏总是把他们贪污中饱的财货,用来置买田园,以为“悠游林下”、“贻荫子孙”之资。使得地主经济不断借助于政治势力自我重建,导致长期的相对的稳定。

我国虽早就有土地买卖,但是,唐以前有限田、均田之制,宋元以前皇田、官田、赐田、投献盛行,士族地主占有很大势力。大体是到明代黄册制度弛废后,才有了比较广泛和频繁的土地买卖。不过,明代是缙绅地主占优势,他们取得土地还不完全靠经济力量。清代庶民地主兴起,土地买卖扩大。本来禁止出卖的庄田旗地,康熙间允许旗内买卖,到乾隆时更“不拘旗分”,任人购买了。古老的社会习俗方面的限制,如亲族、地邻、典当主和原卖主的优先购买权,也逐步被冲破;到清雍正间,就在法律上否定了土地买卖的“原先尽亲邻之说”。

只有在一定价格水平上的平等买卖,才能说是达到了土地自由买卖的程度。到清代前中期,尽管凭借政治和社会势力强买±地的情况依然存在,但是,土地的转移已主要是通过经济手段进行了。同时,土地丰度,地租率和供求关系等经济因素对地价的决定作用日益增大,在不同地区开始形成一般的价格,即当时人所谓“时值”“时价”。这表明,土地买卖已基本上自由化了。这对“三位一体”封建剥削的发展无疑是非常有利的。我们可以从两个方面来观察它的发展过程。

第一,从商业、高利贷资本投入土地来看。清代,随着农业生产集约化和农艺学的进步,土地收获量有了提高。定额租制又逐步取代分成租制,以及押租制的推广,保证了地主可以获得比较稳定的以至额外的收益。同时,由于工商业发展,特别是人口飞跃增加,粮价大幅度上升,在乾隆当政的六十年间,江南米价陡涨四倍。

在这种情况下,谁拥有更多土地,谁就可以拥有更多的粮食,居为奇货。所有这些,都驱使着人们热衷于购买土地。正如有人描述的:“上自绅富,下至委巷工贾胥吏之俦,赢十百金,莫不志在良田。”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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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 陶煦:《租核》。

在这个追求土地的热潮中,大官僚和缙绅仍是最有力的人物,如徐乾学、和珅、孙玉庭等,他们能买土地数百、数千以至上万顷。商人和高利贷者每人买地的数量没有大官僚那么大,但他们人数众多。乾隆时有人说,“近日富商巨贾挟其重资,多买田地,或数十顷,或数百顷”①。方苞说:“约计州县田亩,百姓所自有者不过十之二三,余皆绅衿商贾之产。”②商人买地,或为儿孙计,叫做“多买田宅,以长子孙”,或为终老计,所谓“买田防老”;或为控制粮食和经济作物,以获取居奇贩卖或加工的利益。大量商人和他们的后代就这样转化为地主或商人兼地主。

在土地自由买卖的条件下,劳动者也有可能“力农致富”变成地主。不过,单靠 “力农”是很难致富的,他们多半也靠贩卖,获取商业利润。乾隆间,四川云阳县的几个事例就是这样:旷圣明的父亲原是个流亡农民,到他这一代“兼事农商,渐买田宅为富人”。彭白圭“佣作居积,渐事农商,购田谷至百余石”。曾毓琏父子“日为人佣,夜剧荒种瓜”,后来也从事商业,“懋迁一纪,获利转丰,买田数十亩,城东街宅数十区”。③这种亦农亦商是一种小规模的“三位一体”,即小地主和小商人相结合,而他们的人数无疑是不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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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 清代产部钞档。乾隆五年四月胡定奏。

② 《请定经制札子》,《方望溪全集》集外文卷一。

③ 民国《云阳县志》卷二十、二八。

清前中期,由于上述这些情况,庶民地主有了很大发展,使封建土地关系有所松弛。但它并没有削弱地主经济,反而使地主阶级获得新的血液,使地主经济能适应商品货币经济的发展,增强了稳定性和延续性。

第二,从地主经营商业和高利贷方面看。清前中期,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商品经济的扩大,进一步激发了剥削阶级的贪黩与奢糜。大官僚地主经商成为一种风气,他们主要是经营利润优厚的奢侈品行业和当铺行当。如徐乾学用10万两银子在扬州做生意,用10万两在北京开当铺;高士奇用40万两在北京开绸缎铺,用100余万两在“苏杭淮扬’’做买卖;孙玉庭以4万吊制钱与人合伙开酱园;和珅在当铺、银号、古玩铺中的资本竟达7,000余刀两。开科取士,本是封建制度的神圣事物,这时也成了一种生意。录取须纳贿,补缺要送礼,即有所谓京债;这种债是预扣20%—30%的利息,甚至有四扣、五扣者。“遇月选官之不能出京者,量其地之远近,缺之丰啬’’放债,“得缺莅任之初,债主已相随而至”。①

清中叶以来,城居地主大兴,这同租佃关系的演变是分不开的,城居地主原多为农村富产,但人城以后消费增大,并且“种种皆取于钱”,所以他们大都兼营工商业,有些就是为经营工商业迁居城镇的。他们所营,除开当铺外,主要是粮食和粮食加工,以及油、酒、杂货等。基本上是封建地产和商业高利贷资本的结合,对发展城镇手工业并无多少作用。方苞说江南地产十之七八为城居地主所有,未免夸张。按包世臣所说城居地主运进租谷情况,南京一地城居地主即约有一万家。总之,其数量是不小的。

乡居地主也大量经商放债。砻米、榨油、制酱等,历来是由农村地主富户所经营,酿酒一项,为数尤巨。清代曾屡有酒禁,但“豪富之家,高墙深院,查拿之所不至”,他们又“所需粮石,出自本家收获,不尽向集市采卖”②;许多人更在集镇上开酒店,整沽零卖。清代粮食贸易大发展,地主与商人勾结,日益卷入囤积居奇之列。如山东掖县,“富室殷商,主客一辙,咸思囤粮规利,即非贩运出境,而累百盈千,坐待翔腾”③。农村的典当,也多为地主所开,它们收当米谷,收息并不高,但米商将米人当,得钱又再买米,“辗转翻腾”,典当也“招来甚众,囤积甚多”④。清代经济作物发展,又给地主开辟了一些新的经营门路。除从事贩卖外,我们所见,大约烟的加工主要是由商人经营,甘蔗的加工则多数是地主经营,油和油饼基本上是地主加工生产;茶的焙制,一部分也是地主经营。此外,像地主在村镇开设油盐杂货店,兼营赊销放债,更属普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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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 赵翼:《陔余丛考》卷三十三,放债并京债;梁章钜:《退庵随笔》卷七。

② 乾隆《掖县志》卷六。

③ 乾隆《掖县志》卷六。

④ 汤聘:《请禁囤当米谷疏》,《皇清奏议》卷四十四。

在封建社会中,货币权力本来是与土地权力相对立的。“资本在历史上起初到处是以货币形式,作为货币财产,作为商人资本和高利贷资本,与地产相对立。”①这是因为,土地占有是封建制度的根基,它是以人身奴役关系和统治关系为基础的,土地权力代表封建等级权力。而货币是一种非人身的经济力量,它原是没有固定的所有者的。欧洲的封建社会,即是在两者对立的发展中,以货币权力最后战胜土地权力而告结束。在中国,这一历史发展规律同样存在,并由于商业一向比较发达,货币权力与土地权力的矛盾自始即很尖锐,早期封建统治者的“重本抑末”政策就是证明。不过,我国自进入地主制经济后,人身关系逐渐削弱了,等级制度逐渐弛废,尤其是土地买卖日益自由后,两者的对立趋向缓和,而在明清两代又有明显的变化。明代徽商、西商等大商人资本兴起的时候,曾引起地主阶级的惊慌,不断发出“末富居多,本富尽少”的慨叹和“金令司天,钱神卓地”的责难。同时,商人以“致富皆在千里或万余里外,不资地力”,有“不置土田”,“不殖产”,“江南大贾强半无田”的倾向。到清代,大商人资本发展了,由几十万两级进至几百万两级,以至千万两级。但对“钱神”的责难反而少了;“重本抑末’’被康熙的“便民恤商”所代替。商人资本的那点独立性格也不见了,官商一体的和坤式的、票号式的大资本嚣张起来。货币权力和土地权力的对立似乎消失了。这和上述商业、高利贷资本投入土地,地主经商放债的演化过程,是分不开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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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 马克思:《资本论》第1卷第167页。

在西欧,货币权力与土地权力的对立,是“在城市和乡村的对立中进行的” ①。由于历史的原因,西欧中世纪的城市主要是10世纪以后,由商人、手工业者和逃亡的农奴在封建领主的土地上建立的。领主依靠土地权力要求统治城市和提供税赋。城市的商人和高利贷者则握有货币权力,形成市民阶级,通过赎买,以至武装对抗,谋取城市自治。这种城乡对立,一方面削弱了领主的封建权力,一方面开展了城乡交流和工农业产品的交换。“一切发达的,以商品交换为媒介的分工的基础,都是城乡的分离。可以说,社会的全部经济史,都概括为这种对立的运动。” ②因而,“在古代(指奴隶社会——引者),城市的手工业和商业受蔑视,而农业则受尊敬;在中世纪则相反。” ③这对于资本主义萌芽的发生和发展,无疑是有利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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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 马克思:《政治经济学批判》,《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6卷上册,第三世界页。

② 马克思:《资本论》第1卷,第390页。

③ 马克思:《政治经济学批判》,《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6卷上册,第478页。

在中国,情况不同。城市是封建政治和军事的中心。地主阶级在城市和乡村都有着强大的统治力量,所以马克思说“亚细亚的历史是城市和乡村无差别的统一”,乃至大城市“只能干脆看作王公的营垒,看作真正的经济结构上的赘疣”①。尽管存在着货币权力与土地权力的对立,但工商业者没有自己的地盘,更谈不上什么自治。他们的社会地位是微贱的,在城市也要仰求封建特权和官僚的庇护。最富有的成为皇商、盐商,从替封建政权聚财敛货中分取一杯羹。其他上层商人,也要捐买官衔,子弟仕进,或干脆拉官僚入伙。即使是小商人,也要小心应付当行、采买,并不时贿赂,否则即会倾家荡产。这种“城市和乡村无差别的统一”,也妨碍了真正的城乡交流、工农业产品的交换,如我们在前面所说,造成农副产品的单向流人城市,造成城市手工业的狭小市场,造成虚假的流通。明清以来,新的商业城市兴起,情况略有变化。但这类城市还极其有限,并且也未能摆脱封建的政治统治和经济诛求。商人阶层遂不能在经济上和政治上独立发展。加以这期间商人投资土地和地主经商大有发展,货币权力与土地权力的矛盾缓和化,官僚机构扩大,城居地主增多,即使在最大的商业城市如汉口镇,也不过是“三位一体”的大结合而已。

“每一个社会的经济关系首先是作为利益表现出来。”②封建社会的商人和高利贷者,原来也属封建阶级。在我国,“三位一体”的分配结构正是一种能为封建阶级带来最大利益的剥削体制。我国的地租剥削本来苛重,封建商业利润率和利息率是以地租率为最低界限的,“三位一体”的分配结构不仅能调和剥削者之间的矛盾,也加强了对劳动者的剥削,增加了封建阶级的收入,分配方式不能改变生产方式,也不能改变落后的生产力。但“三位一体”可以使地租、商业利润、利息相互转化,把财富积累投入最有利的方向,即使是以生产力为牺牲也罢。它又把最稳妥的生息形式和最高额的生息形式揉为一体,从而产生比较稳定的财富增殖,尽管从长远来看它会消蚀社会积累。这样,它就会给封建阶级带来巨大的经济利益。在这种情况下,微弱的资本主义萌芽既不能与巨人般的“三位一体”在经济收益上一比高低,也不能把地主、商人、高利贷者手中的货币资本大量吸引过来以充实自己,它们只能在有特殊条件的地方孳生,在封建阶级的夹缝中苟存,有时还会作为人们扩充土地财产的手段,到头来成为地主阶级的侍婢。山东淄川县栗家庄毕家,雍正年间是个只有30亩地的自耕农,后来添置一张木机织绸出卖,到鸦片战争前,已发展成为有20张织机的作坊,而这时,毕家已是置地300余亩的地主了。 ③“三位一体” 这种财富分配结构和积累方向,无疑只是加强着地主经济,遏止着资本主义萌芽,从而也成为我国封建经济比较稳定和长期延续的原因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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