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聚焦优质化庭审 深入交流聚共识”

座谈会

“3月14日上午,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党组书记、院长陈林作为审判长,在圆桌法庭审理了一起以预付式消费购买健身私教课程的服务合同纠纷上诉案件。”该案件一审是由立山法院张玲法官审理。

在二审庭审观摩后,立山法院在3月15号下午召开了“聚焦优质化庭审 深入交流聚共识”座谈会,民事部类法官及法官助理对一审、二审审理过程及结果进行了综合分析,也就如何打造优质化庭审开展了深入交流讨论和经验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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座谈会上,参加庭审观摩活动人员分享了自己心得体会,并由资深法官代表民庭庭长宋丽华、立案庭庭长张蓝文介绍庭审经验。宋丽华法官提出要做好庭前工作,充分了解双方当事人意愿、诉讼请求以及答辩意见,做好争议焦点总结。张蓝文法官回答了“什么是一场优质庭审?”这一问题,审理质量优、效率高、当事人感受好是题中之意。其他法官及助理针对庭审优质化思维导图进行询问,开展深入交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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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山法院副院长刘世祥提出“经验法则”理论,对各行各业交易习惯、规章制度等对案件审理有帮助的各类经验和知识,都要多听多问、主动学习,才能给群众带去可感可触可知的公平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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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山法院院长王迪强调,今年是鞍山法院的优质化庭审推进年,做好此项工作:一是要进一步培养以诉答文书规范化应用为切入点,庭审优质化为重心的审判思维。陈林院长的“一把手”示范庭从诉答文书规范化应用、争点确定、举证责任分配、释明权行使等全面展示了如何一步步理清审判思路,建立起环环相扣的审判思维。庭审优质化的各项“小切口”是紧密联系的系统的审判思维养成和建设的模块,方法已经给了,就是要在不断的应用中形成思维习惯和行动自觉。 二是要实战练兵,以庭代练,通过比武打擂、示范庭审等提升庭审驾驭能力,实现案件审判的“四个”最优。 三是要加强业务学习,学用结合。要充分利用早间学习时段、大讲堂等学习平台,继续发扬我院午间小组学习的好传统,只有不断学习,才能促推审判能力的提升。四是要进一步推进诉源治理,推进司法建议工作,努力实现化解矛盾与综合治理并重的多赢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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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山法院将在优质化庭审推进年中,提升人民法院履职能力,培养庭审优质化带头人,做探索创新的排头兵。

庭审观摩基本案情

原审原告王某在原审被告某健身房办理了健身卡,并三次通过微信转账的方式向该健身房的教练购买了私教课程。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王某与健身房就教练个人承诺的课程期限、赠课时长等问题发生纠纷,至王某的健身会员卡到期之日,还剩价值7000元的私教课程没有上课,于是王某将健身房告上法院,要求健身房退还王某预交的私教课时费7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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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涉及预付式消费模式下消费者权益的保护。经合议庭评议后,当庭宣判,扣除王某因其违约行为应当向健身房承担的违约赔偿金2000元后,由健身房返还王某5000元课时费。

以案说法

在本案中,王某与健身房工作人员就私教课程的课时、费用等合同主要条款达成了合意,王某作为消费者已经履行了支付费用的主要义务,故王某未在合同书上签字的行为并不影响私教服务合同的成立,故王某与健身房成立服务合同关系。

“根据《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六条第二款、《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六的规定,经营者对于格式条款中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限制或排除消费者权利以及与消费者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未尽到提示说明义务的,该条款内容无效。”在本案中,服务协议中涉及的“不得以任何原因申请退费退课”、“如不使用,过期作废,费用不予退还”等格式条款,健身房未举证证明其尽到了法律规定的提示和说明义务,故相关条款对王某不发生法律效力。

本案的体育健身活动属于提供劳务的预付式消费服务关系,债务人(经营者)给付义务的履行,离不开债权人(消费者)方面的协力与配合。债权人违反协力义务的,属债权人受领迟延,构成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预付费用应否退还及退还数额多少,应结合协议履行程度,双方违约或过错等因素综合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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