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枫桥经验”诞生于上世纪60年代的浙江省诸暨市枫桥镇,指的是一种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为手段,依靠群众广泛参与的,化解基层矛盾,维护农村稳定的基层治理经验。从上世纪的阶级斗争经验发展到社会综合治理模式,枫桥经验持续发展并显示出强大的生命力的一个重要原因,便是顺应时代的变迁,不断地完善其中的要旨和内涵。随着社会的全面转型和经济的快速发展,单一的社会管理模式似乎已经不能够满足社会治理的需要。2013年11月,习近平总书记在“枫桥经验”推广50周年之际,针对坚持和发展。“枫桥经验”作出重要指示,强调各级党委和政府要充分认识“枫桥经验”的重大意义,发扬优良作风,适应时代要求,创新群众工作方法,善于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解决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矛盾和问题,把“枫桥经验”坚持好,发展好,把党的群众路线坚持好,贯彻好。2017年9月,在全国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表彰大会上,习近平总书记指出,要着力推进社会治理系统化、科学化、智能化、法治化。习近平总书记的讲话已经明确告诉我们,需要将枫桥经验这一传统的社会综合治理模式与现代化的治理模式相结合,适应时代要求,创新群众工作方法。

近年来,随着法治进程的不断推进,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作为构建“平安中国”的重要环节,已经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引入大数据治理手段,寻求现代化综合治理模式的呼声也越来越高。当下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虽然有枫桥经验、南通模式等“先河”的指引,但仍然存在一些固有的如效率低下、信息滞后等缺陷掣肘,这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我国基层治理模式的进一步深化,甚至阻碍了我国法治水平的提升。因此,为了推进我国的法治进程,维护基层和社会的长治久安,必须要大刀阔斧地对现有经验进行一定的改革与发展,引进以大数据为主导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模式,并对现行模式进行一定完善,方能在一定程度上缓解当下基层治理实践中的诸多问题。

一、枫桥经验法治化

(一)网格化管理

网格化管理兴起于20世纪90年代中期,是一种运用信息化手段,以网格为区域范围,通过网格化管理信息平台进行管理的一种管理新模式。枫桥经验中的网格化管理作为一种治理手段,尽管仍停留在“人治”层面,却无疑是网格化模式在基层综合治理中的一次初探和成功运用。它以社会管理网格化为抓手,构筑起了“纵向到底,横向到边”和“纵向联动,横向整合”的社会管理网格系统,建立了镇、片区、村三级网格系统,分别由负责主体处理大事小事,不能解决的统一上报。这样的模式使得大多数纠纷在网格组织内部得到良好的解决,提高了发现矛盾纠纷和解决问题的能力,增强了就地解决矛盾纠纷的时效性,大大提高了治理效率。群众真正成了“基层不安定因素的侦察兵、民间纠纷中的和事佬、突发性事件中的信息特快员”,有效发挥了维护社会稳定的第一道防线作用。然而,当时阶级斗争的社会背景决定了网格化管理在枫桥经验实施中的被动与僵化,管控理念根深蒂固,并且缺乏有效的社会民间组织。而在新时代背景下,秉持党的十九大的精神,创新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如何将网格化管理与社会治安大数据结合,已是当务之急。

(二)人民调解制度

枫桥虽为诸暨一隅,但却是中原文化与古越文化的交汇之地,因此其民既果敢豪迈,又有仁爱之心。另一方面,在校园文化和企业文化的熏陶之下,较好地普及了法律知识,使得人们更倾向于在最小化破坏人际关系的前提下,选择调解这一非诉讼方式来解决矛盾,营造“和为贵”的氛围。枫桥镇成立了59个调解委员会,吸纳调解员391名,形成了镇、村、企全覆盖的调解组织网络和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相结合的“大调解”工作格局。作为枫桥经验中的主导制度,人民调解制度着重从多方面发挥基层管理体系的合力。在调解方法上,通过建立“一、二、四”教育培训制度和纠纷预警体系等,把握基层矛盾的发展动向,有效地遏制矛盾的发生及恶化,充分维护群众的切身利益。通过制定《劝导书》和“四环指导法”保证了调解与审判的双向联动,减轻了诉讼压力。调解机制方面,建立镇村联动体系,矛盾纠纷按村、管理处、镇的顺序逐级化解,实现信息共享,避免重复调解。在调解原则上,坚持“六优先”“四统一”和“六个心”原则,在具体的调解工作原则中把握主次,更好的规范调解行为。当然,随着熟人社会向“半熟人社会和陌生人社会”转变,人民所依赖的共同行为准者和道德准则发生了改变,此时便无法利用统一的标准来化解社会矛盾。自然的,社会不能过度依赖于政府解决纠纷矛盾,而更应该自发的建立民间的调解组织,来强化社会自我解决纠纷的能力。

(三)枫桥经验与法治化

枫桥经验作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一面鲜明的旗帜,是对中国法治治理手段的有益补充。在维护社会稳定的过程中,枫桥经验蕴含了“以人为本”的传统思想,与中国法治化的思想不谋而合。在这种自下而上实现群防群治的模式之中,政府和群众分别是制度实施和社会治理的主体,不管在组织建设还是工作机制等众多方面都能寻觅到两者相互契合的踪迹,这正蕴含着法治化的契机。枫桥经验作为基层治理的典范,伴随着法治化的发展进程而逐渐自我完善,其中蕴含的丰富治理经验必将被广大基层所学习借鉴,从而进一步推动中国法治化进程。

然而,这并不能否认枫桥经验在法治化建设中存在的固有缺陷。首先,治理过程中行政成本高,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任务又不能一蹴而就,需经受时间检验,政府需要持续投入大量的人力物力来保证这一治理手段的实施。其次,枫桥经验是在特定的历史环境和地域、人文条件下孕育产生的,脱离了这些条件可能就难以保证它的有效推行。尤为重要的一点是,枫桥经验体现自发性和自觉性,是法律解决方式之前的“过滤手段”,因而不具备强制性,也不具备法律效力。

二、大数据背景下的枫桥经验

在社会全面转型的新时期,大数据作为目前最为先进的数据处理技术之一,已被运用到政府和国家决策的方方面面。根据维基百科对大数据的定义“大数据就是指由于在各种终端、软件上产生的数据过于繁琐、杂糅很难对其整理、处理,这类数据的总和就是大数据”。由此我们可以得出,一方面组成大数据的元素是不断更新的,另一方面是大数据与传统数据相比具有非典型性特征,需要综合处理分析。面对枫桥经验在新的历史背景下所面临的诸多困境,我们需要利用大数据实现信息共享和资源合理利用,实现精细化管理和精准化管理。

(一)大数据基层治理的现状和困境

维克多•迈尔•舍恩伯格在《大数据时代》中大胆预测“在不久的将来大数据会使人类的生活有巨大的改变。大数据在创新发明和服务中已经占据了主导地位,很多领域的改变也正在计划之中”。这说明大数据在当今信息爆炸的社会中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正逐步影响着人们的生活方式。自上世纪60年代诞生以来,枫桥经验顺应信息化的发展,不断引进先进的理念和技术,譬如建立了“社会服务管理中心平台”“基层社会管理综合信息系统”等,实现治理过程中的信息共享,服务共享,有利于引导基层决策向科学化发展。此外,枫桥人民还重视大数据应用在衣食住行、生产个方面的作用。他们引入信息化管理人才,建立大数据分析平台,将日常生活和生产纳入精细化管理轨道。这样的一种专业化处理模式,使得基层综合治理摆脱了被动滞后的困境,事先预防和针对性决策切实地解决了群众的难题。

伴随着信息化社会的飞速发展,枫桥的法治模式在大数据应用中止步于数据收集和整合阶段是远远不够的,存在以下困境亟需解决:一是大数据分析缺乏切入口。大数据分析要求将海量的社会治安信息资料进行整合处理,并通过多样的手段分析整理成所需的社会治安信息。枫桥人民在法治实践中建立的乡村政务云、继续教育平台等机制,都是借助了信息化这一管理平台,但大数据实际发挥的作用是微乎其微的。所以应当明数据量化分析的目的和效益,确立社会治安信息相关性分析等等。二是“数据孤岛”问题。在枫桥人民实施层级管理的过程中,信息往往由各级负责人掌控,使得信息数据被限制于某一级管理范围内难以实现共享,影响了决策的上行下效。同时,由于基层数据文化尚未根植,人们对于大数据的碎片化理解导致了数据运行体系存在观念上的障碍。自然地,将导致政府部门或者基层组织在基层服务和治理过程中受阻,难以向整体性的跨部门协作模式转变。三是缺乏标准化的大数据分析模式。面对冗杂的基层治理事务,分类管理各类信息并建立统一的治安信息管理平台,将进一步推动基层的高效治理。从实践方面来看,各层级治安信息的管理标准、运行模式和分析手段都存在着本质或是形式上的差异。这将使数据分析失去本应有的本质属性,而回归到“小数据”的典型性特征,失去了其意义。

(二)大数据与社会治安防控体系

综合参考国内诸多学者的观点,社会治安防控体系是一项具有系统性,以公安部门为主体的维护社会治安稳定的工程。20世纪60年代,改良的西方社区警务模式被我国所借鉴,强调了由“警察主导型”向“警民互助型”警务模式的转变。皮尔所倡导的“警察就是公众,而公众就是警察”,其实就是枫桥经验中早就所提倡的“警察统习惯。“邻里守望”是我国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就是群众,而群众就是警察”的翻版。在这一原的传统做法,也是西方社区警务引进中国特色的则下,我国已经完整地构建起符合我国城市特点重要内容之一,其含义是将一定区域的居民联合的社会治安防控体系。现如今,在大数据发展背起来互相帮助,共同预防犯罪,改进当地治安状景之下,国家更加重视与倡导用“信息化为引领”况。它是西方第四次警务革命的产物,自上世纪加强社会治安防控工作的指导思想。习总书六十年代产生以来,风靡全球警界,对各国警务模记在加强和创新社会治理的指示中强调“平安式产生了深远的影响。譬如丹麦在1971年实中国建设,要完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体制机制,实行了邻里守望制度,成立了防止犯罪委员会,增强快建设立体化、信息化社会治安防控体系,落实社了居民互助文化氛围,形成了良好的邻里互动模会治安综合治理领导责任制。”这说明社会治安式。我们要在枫桥“邻里守望”制度的基础上进防控体系向多维度、多层次、静态动态相结合转一步深化,在立足社区、强调社会参与的经验基础变,上升为国家治理战略。在内容上,将犯罪控制作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重要会治安防控体系所涉方面广泛,警务信息化模式、方面,通过社会力量的加入,发挥学校、企业、社区犯罪防控等都可以囊括其中。等犯罪非控制因素的作用。

三、大数据推动枫桥经验的发展

法治是综治的制度化保障。亚里士多德在《政治学》中如是描绘“法治应包含两重意义:已成立的法律获得普遍的服从,而大家所服从的法律又应该本身是制定的良好的法律。”由此可见,法治化大数据为法律权威的树立、社会组织的建构、基层自治的运行都提供了支撑,指引了一条具有稳定性、可行性的路径。综治法治化的核心是以民众的需求为主旨,即必须以人民群众“答应不答应”“高兴不高兴”“满意不满意”作为评判综治效果的最高标准。然而,在强调民众权益保障的同时,也要谨防自由的行使超出法律的限度。在综治法治化过程中应重视自由和秩序的平衡,毕竟在秩序框架下的自由才是被法律所保护的自由,才是有意义的自由,所以大数据资料库显得格外重要。此外,程序正当也是综治法治化所应遵守的一个原则,这不仅关乎社会治理过程中制度的构建,也一定程度上防止了社会矛盾由于执法不正当而进一步激化。

大数据时代综治法治化的机遇和挑战。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推进自下而上,基层治理成为最为基础和关键的一步。在当前大数据时代,更有必要把握“大数据”动态,掌握基层治理法治化发展脉络,利用大数据将公民参与政治生活的轨迹展现。我们需要掌握现有的社会治安综合管理在基层的发展现状:体制机制方面,仍然缺乏系统的综治配套管理模式,多是“游击式”的以政府参与为主体的群防群治;外部环境方面,基层治理面临被动局面,民众以自我为中心,法律意识淡薄,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村与村、单位与单位之间不平衡,存在严重的形式主义,难以有效地全面落实到位;治理手段方面,停留在传统的治理经验,“人治”胜于“法治”,不能很好地倾听时代改革的声音。因而,我们需要借助大数据平台促进传统综治经验与信息化交融,实现基层治理迈向新的高度。第一,大数据能创新基层治理理念。通过大数据分析,对基层治理实时更新信息,逐渐由“粗放式管理”向“精细化管理转变”。第二,大数据迫使基层治理方法的科学转型。譬如,我国越来越多的地区实施了地理信息化警务模式,通过警务信息交互分享治安动态,为合理配置警力提供了一定的参考。大数据还在犯罪预测中发挥功能,作出社会风险的及时预警。第三,大数据使公众的治理观念发生了转变。目前我国建立大批信息工程,旨在实现知识共享和信息交互,能有效拓宽民众参与基层治理的渠道,激发参与治理的热情。(信广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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