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渔业主管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水产局:
为加强国内渔业油价补贴政策调整专项转移支付资金深水抗风浪养殖网箱项目管理,保障项目建设质量和资金安全,根据《财政部农业部关于调整国内渔业捕捞和养殖业油价补贴政策促进渔业持续健康发展的通知》(财建〔2015〕499号)、《财政部关于印发〈船舶报废拆解和船型标准化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建〔2015〕977号)和《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内渔业捕捞和养殖业油价补贴政策调整相关实施方案的通知》(农办渔〔2015〕65号)等有关文件要求,我部研究制定了《深水抗风浪养殖网箱项目管理细则(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如遇问题或有相关意见建议,请及时反馈至我部渔业渔政管理局(联系电话:010-59192993,传真:010-59192918)。
农业部办公厅
2017年10月20日
深水抗风浪养殖网箱项目管理细则(试行)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为加强国内渔业油价补贴政策调整专项转移支付资金深水抗风浪养殖网箱项目(以下简称“深水网箱建设项目”)管理,保障项目建设质量和资金安全,根据《财政部农业部关于调整国内渔业捕捞和养殖业油价补贴政策促进渔业持续健康发展的通知》(财建〔2015〕499号)、《财政部关于印发〈船舶报废拆解和船型标准化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建〔2015〕977号)和《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内渔业捕捞和养殖业油价补贴政策调整相关实施方案的通知》(农办渔〔2015〕65号)等有关文件要求,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深水网箱建设项目支持深水抗风浪网箱推广,项目实施应综合考虑产业发展、生态环保、质量安全等方面的要求,按照养殖容量科学布局水产养殖,调减过密网箱养殖,鼓励有条件的渔业企业开展离岸养殖,改善养殖条件,提升养殖品质,保障优质水产品安全有效供给,保护水域滩涂生态环境。
第三条深水网箱建设项目支持购置深水网箱箱体(包括网箱框架、网衣和锚泊设施),配套投饵机、洗网机、起网机、看护平台、物联网信息系统等相关生产设施设备。为保护水域生态环境,鼓励配备网箱底部粪污收集装置、养殖废弃物收集装置和具备达标直排条件的生态卫生间等环保设施设备。
第四条深水网箱建设项目需在规划养殖区域内,水深适宜,水质良好,禁止在法律法规不允许养殖的区域内新建深水网箱。
第五条深水网箱建设项目实施单位应具有如下条件:
(一)具有深水网箱养殖生产相关技术和管理能力的养殖企业或合作社;
(二)持有《水域滩涂养殖证》或《不动产权证书》,有固定的深水养殖区域;
(三)近三年养殖生产未发生过重大水生动物疫情和水产品质量安全事件;
(四)优先支持农业部渔业健康养殖示范县和水产健康养殖示范场、国家级海洋牧场示范区、淘汰普通网箱发展规模化养殖、具有深水网箱养殖经验、已经投保养殖设施保险的单位。
第六条深水网箱建设项目补助标准(上限)为每只网箱(40-120米周长)及其配套设施设备10-30万元,其中,40(含)至60米周长网箱补助上限10万元,60(含)至90米周长网箱补助上限20万元,90(含)至120米(含)网箱补助上限30万元。120米周长以上网箱及其他多种类型的智能网箱、围栏围网等补助标准,经商财政部后另行制定。每只网箱及其配套设施设备补助不超过实际造价的50%,且不超过补助上限。各省(区、市)及计划单列市可以根据本地网箱类型、造价等实际情况和中央安排资金情况,细化本地具体项目资金补助标准。
第七条地方各级渔业主管部门应明确工作任务和职责,整合管理手段,建立衔接机制,加强协调配合,确保项目实施。省级渔业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确定本省项目管理具体办法,明确项目需求测算、申报、评审、验收等环节的具体组织形式和要求,同时加强项目监管,开展绩效管理。
第八条省级渔业主管部门成立深水网箱建设项目专家组,开展项目评审、验收、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等。专家组由渔业工程、水产养殖、财务、审计和管理等方面的专家组成。专家组成员选取采取回避制度,项目利益相关方有关人员不得参加。
第二章需求报送与任务下达
第九条省级渔业主管部门定期了解汇总本区域深水网箱发展情况和建设需求,每年底组织市县渔业部门对第二年度深水网箱项目需求进行测算,逐级上报需求。测算须按照本细则补助对象要求,综合考虑上一年度项目完成情况、实施水域的地形地质条件和建设基础等条件,并按照网箱周长进行分类,据实详细统计,准确汇总需求。
第十条省级渔业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于每年3月20日前,形成项目补助资金申请,上报农业部和财政部,抄送同级审计部门。项目资金申请应按照网箱周长分类核定任务量和所需资金。
第十一条农业部根据各省(区、市)及计划单列市发展深水网箱养殖的条件、项目需求申报和以往项目实施情况,对年度资金安排情况进行动态调整,审核和测算各省(区、市)及计划单列市年度资金补助规模和任务量,于每年4月10日前报送财政部。
第十二条财政部收到农业部报送的项目补助建议后,按照预算管理有关规定下达项目资金。
第三章 申报评审和方案上报
第十三条各地应按照公开、公平、透明的原则,通过电视、网络、报刊以及公告等适当形式公布相关政策,根据项目需要及时发布申报指南或资金申报有关文件,明确本区域项目补助对象、补助标准、申报流程、申报材料要求等,符合条件的单位可根据自身实际情况自愿申报。项目申报单位应结合自身实际和建设需求,编制项目申报材料,提出具体建设内容。
第十四条省级渔业主管部门应明确项目评审组织方式、评审程序、评审组组成、评审标准和选项条件等要求。评审组至少5人组成,其中至少3人从省级专家组中选取。评审组对申报项目进行评审,提出评审意见。
第十五条评审意见要向社会公示,公示内容包括实施单位名称、项目实施地点、补助资金数量、建设网箱数量、项目建设时间等,公示时间不少于7个工作日。
第十六条省级渔业主管部门应根据评审结果制订项目年度实施方案,明确项目目标任务、实施区域、承担单位、建设地点、建设数量、资金需求、项目实施管理、督查验收和总结宣传等内容;会同财政部门于每年6月30日前,将年度总体实施方案和具体项目实施方案报农业部、财政部备案。
第四章项目验收与资金拨付
第十七条省级渔业主管部门应明确验收组织方式、验收程序、验收材料、验收组组成和验收标准等要求。验收应包括现场验收环节。验收组至少由5人组成,其中至少3人从省级专家组中选取。验收工作由省级渔业主管部门统一组织,各验收组对具体申报项目进行验收,提出验收意见。
第十八条验收组应对建设网箱的数量、规格、质量、造价、建设时间和地点及相关证明材料等进行一一核实,防止弄虚作假,项目单位应在实施过程中保存购置合同、原始单据、施工日志等必要的证明材料。地方渔业主管部门要加强对项目建设过程的监督管理,对箱体组装、网箱下水等环节进行监督,必要时对网箱框架等主要组成部分进行标记,防止项目单位利用一组网箱进行多次验收的情况发生。
第十九条验收意见要向社会公示,公示内容包括实施单位名称、项目实施地点、补助资金数量、建设网箱数量、项目建设时间等,公示时间不少于7个工作日。公示结束后,验收结果由省级渔业主管部门进行审核,作为拨付补助资金的依据。
第二十条深水网箱项目采取先建后补的补助方式,对于验收通过的项目,由当地财政部门根据补助标准及时拨付国家补助资金,不得迟延。
第五章项目监管和绩效评价
第二十一条项目实行季报制度,每个季度的前10个工作日内,省级渔业主管部门向农业部报送项目工作进展情况。次年3月15日前,省级渔业主管部门将上一年度项目总结报告报送农业部,内容包括项目执行情况、验收情况、取得成效、存在问题和建议等。
第二十二条项目实施单位要设立项目资金使用明细帐,实行专帐核算、专款专用,并严格遵守相关财务管理规章制度。
第二十三条省级渔业主管部门要加强项目实施管理,建立项目单位动态管理数据库,及时掌握项目实施情况,同时加强项目实施情况监督检查,及时纠正项目实施过程中出现的各种问题。省级渔业主管部门配合财政部门加强项目资金监管,不得挤占、挪用项目资金。农业部和财政部定期组织实施抽查。对于骗取、截留、挤占、滞留、挪用项目资金的,依照有关财务管理规定追究有关单位及其责任人的责任。
第二十四条农业部配合财政部,按照资金文件要求开展绩效考核。农业部不定期对项目执行情况开展督查。各地可根据地方实际,结合项目验收,对项目全面开展绩效考评工作,重点对项目完成情况、资金使用情况、最终成果和可实现的绩效目标等进行评价。
第六章附 则
第二十五条项目建设的补助期间为2015年10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用于深水网箱建设的补助资金,对2015年10月1日以后建设的内容予以补助,此前建设的内容不予支持,也不得计入完成的项目任务量。
第二十六条本细则自颁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