腾讯提出泛娱乐,被广泛接受,但是并没有被准确的定义。所谓围绕明星IP,市场上对IP也各有理解,当然我是比较认同IP在腾讯的定义,即经过市场检验的用户情感载体,这个还比较到位;所谓多领域共生,实际上更像是产品层面的,比如影游联动等;所以综合起来看泛娱乐,我觉得腾讯还是主要从产品而非产业的角度去定义的。

而涉及到产业链,就不得不深究文创产业的组织形式了。所谓泛娱乐时代的文创产业链,从产品层面反推,那应该是更像是一张网,是一个产业网络,在这个产业网络中,有创意者,有生产者,有平台,有渠道,有消费者等很多主体,而这些主体被互联网,被平台紧密的联系在一起,既实现了比以往更加广泛的产业组织,也实现了更加深度的分工——而我们知道,创新来自原边缘,升级来自于产业分工的深化,所以我们最近开始认为泛娱乐已经不能表达这些含义了,需要一个更新的词语,来展示互联网时代文化创意产业的升级。

要找一个新词,首先要认清这个新的产业组织模式。

首先这一产业组织模式是平台化的,整个市场都在说给BAT打工,这实际上就已经体现出平台在产业组织中的巨大力量了。平台上能联系创意者,生产者,本身又很有可能有极强的研发能力和营销能力,能够直达用户,还能通过用户反馈不停的积累大数据,形成很高的竞争壁垒。无疑,平台是重要的玩家,以至于很多研究指出我们现在是平台经济。

但是我们调研了不少平台之后,平台也在抱怨没有好的内容,或者说好内容卖成了天价。这就说明我们可能已经从一个平台经济又向内容经济转变了。但是这个内容经济,我认为已经和之前的PGC(专业生产内容),以及互联网刚出现时候的UGC(用户生产内容)很不一样了,是一种U+P的结合。

不同点在哪里呢?我觉得主要是创意端不同了,所谓U+P,核心在于创意的来源是广泛的,是多元的,是跨界的。而且这些创意能够通过互联网和平台,很快的被专业机构搜索到——真正要生产出优质的产品,还是需要像比如好莱坞式的专业化分工,但是创意可以从更多的地方来。

我们这几年来的泛娱乐实践,其实可以看出来,顶级IP大多源自与网络小说,某种程度是完全的UGC,这其实体现出了广泛创意的优势,你想一千万创意者,怎么都有更大的概率出精品吧。但是很多产品还是受人诟病,当然是我们产业体系还不成熟,分工还是不够细致,价值分配也有点扭曲。所以不是U做的不好,而是P还不够成熟。

而且仔细想想这一千万创意者是哪来的?大多数是用户转变过来的,是从粉丝经济到创意者经济的过程。真正能够泛娱乐的产品,大部分都经历了一个粉丝认同到再创作的过程,是首先有了粉丝基础,有了同人番外恶搞,甚至是有了粉丝真金白银的众筹,才多领域共生的。互联网平台在其中也发挥了重要的作用,因为从粉丝到创意者,离不开社群的互动。

如果认识到这个特点,我们提出创意者经济这个概念去取代泛娱乐,我觉得还是自信能立得住脚的。打一个不恰当的比方,互联网文创在目前还是个大黑洞,不断的有新鲜力量进来,无数的用户都抱着创意者的梦想、情怀,当然也有发家致富的愿景进来了,创意者是原动力。而平台则是创意者变现的载体,在残酷的优胜劣汰之后,优质的创意者在平台上找到了合作伙伴,平台把创意者、生产者和消费者联系到了一次,把一个个的产品变成了一系列的产品,让创意的价值更加扩大。从而形成了一个“用户—创意者—平台—用户”这一不断扩张的循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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