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教育评估院2014第一条为深入贯彻落实《江苏省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和《江苏省学前教育条例》精神,进一步提升全省学前教育水平,促进全省学前教育事业健康持续发展,根据《省教育厅关于开展省优质幼儿园复审工作的通知》(苏教基20145号),制定省优质幼儿园复审工作细则。第二条本着规范、公正、精简、高效的原则,复审工作将实行统分结合、省市协同、分层评估、分工负责的评价模式。省教育评估院统一组织专家对幼儿园申报材料进行评审,委托省辖市教育局对幼儿园组织现场考察。省教育评估院根据当年材料评审情况和委托现场考察结果对所有复审幼儿园进行一定比例的抽查。第三条根据专家组意见和省教育评估院审核结论,复审“通过”的幼儿园报请省教育厅审定后予以确认,“暂缓通过”的幼儿园限期一年整改,“不通过”的幼儿园需重新申报省优质幼儿园评估。第一章复审标准与复审重点第四条省优质园复审依据《江苏省优质幼儿园评估标准》,并按照省教育厅有关文件精神,重点围绕10个重点指标进行复审。第五条保教活动与幼儿发展:贯彻教育部《3-6岁儿童学习与发展指南》,以游戏为基本活动,合理安排一日课程,无小学化现象;幼儿发展水平良好,评价和改进机制健全。

第六条保教人员与师资素质:保教人员配备达到规定资质和数量要求;各类人员均有专业发展规划,师德师风师能良好。第七条保教环境与条件保障:办园规模适度,班额符合规定,占地、用房、户外活动场地等生均资源达到规定标准;保教设施设备和各类玩教具达到装备标准并充分利用。第八条保教管理与制度建设:幼儿安全、卫生保健、营养配餐等制度健全并有效落实,无责任事故发生;幼儿园信息化管理规范,各类数据采集准确、及时。第九条政府重视与辐射作用:幼儿园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有稳定、充足的办学经费来源,教职工享有规定的社会保障;积极参与共建帮扶活动,有相对固定的帮扶对象,发挥优质资源的辐射作用,社会满意度高。第十条省教育评估院将根据省教育厅文件明确的10个重点指标制定评价细则,作为幼儿园的创建重点、自评内容和专家评估的评价要点与达标要求。第二章复审申报与材料评审第十一条凡获得省优质幼儿园称号满5年的幼儿园,需在期满当年内申请复审。原省示范性实验幼儿园需在2014年、2015年申请复审,幼儿园可根据自身达标情况自主选择2014年或2015年申报复审。逾期不申请复审、未获准延期复审和未通过复审的,均需重新申报省优质幼儿园评估。

每个年度的复审对象均由省教育评估院在江苏教育评估网上公告。第十二条每年1月30日前(首批申报时间另定),幼儿园提出复审申请,经县(市、区)教育局和省辖市教育局统一审核,由省辖市教育局集中向省教育厅申请复审。遇有特殊情况需延期复审的幼儿园,需形成书面申请并在申报截止日30天前经省辖市教育局审核后寄省教育评估院备案。特殊情况主要包括重大自然灾害、幼儿园整体新建、幼儿园或区域性重大传染病防疫等影响评估的因素。第十三条申报复审的省优质幼儿园(含原示范性实验幼儿园)如同一法人下有分部或不独立申报省优质园评估的分园,应整体申报复审。省优质幼儿园如有不同办园性质的连锁园(分园),或集团内具有独立法人地位的幼儿园,不得合并申报复审,应单独申报省优质幼儿园评估。第十四条申报材料必须紧扣评估标准和复审重点,信息真实、内容具体、表述规范。申报信息要如实反映幼儿园现状,在建、采购项目已完成80%以上工作量的可以列入计算。所有申报数据与年度报表有出入的应加以具体说明并附佐证资料。第十五条复审申报材料包括:《自评表》、最近一年的《基层单位报表》复印件。幼儿园可从“江苏教育评估网”上下载评估院统一第十六条所有申报复审的幼儿园无需对照评估标准和复审重点专门整理迎评卷宗,佐证材料只需按照幼儿园档案管理常规要求存放资料或在本园网页上刊发,并按复审重点编制《佐证材料要目索引》供专家组查阅。

第十七条省辖市教育局将《申请复审幼儿园名册》及《自评表》集中寄送省教育评估院,并将各园《自评表》电子版打包发一并发送。幼儿园将《自评表》及《复审申报公示》全文发布在幼儿园网页上,保留期限为申报之日至评审结果公布。第十八条省教育评估院在申报截止后,即组织专家组对申报材料进行评审。专家组对照评估标准及复审重点审阅自评材料,通过网络查证有关材料,并比照年度报表、江苏省幼儿园信息管理平台等方面的数据核对达标情况。第十九条项目组对专家组的评审意见及存疑项目进行复核、汇总,报请省教育评估院和省教育厅基础教育处商定评审结果。材料评审结果分为两类:一类是材料评审达标状况良好的免于现场考察;一类是存在严重不达标现象或未完全达标项目较多的委托省辖市教育局组织现场考察。第二十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均应列为现场考察对象:近一年保教工作中存在“小学化”倾向的;幼儿人均户外活动面积、建筑面积、占地面积低于评估标准90%且当年不能整改到位的;幼儿园安全卫生保障体系薄弱导致责任事故的;评为省示范性实验幼儿园、省优质幼儿园以后新设分部、分园且分部、分园未独立申报省优质元评估的,以及其他特殊情况。第二十一条省教育评估院将专家组材料评审意见反馈到各省辖市教育局,由各省辖市教育局认真分析后转发有关县(市、区)教育局及幼儿园,组织制定整改方案并实施整改。

第三章复审组织与考察程序第二十二条省辖市教育局受省教育厅委托组织的省优质园现场考察,可指派有关部门具体承担业务工作,设有专业评估机构的省辖市应优先委托其组织现场考察。具体工作部门落实后应报省教育厅基础教育处和省教育评估院备案。第二十三条现场考察具体时间由各省辖市教育局接到省教育评估院材料评审反馈意见后自行确定,原则上须在当年第二十四条专家组进园现场考察前30日,请有关省辖市教育局向省教育评估院报送复审现场考察工作方案(含考察对象、考察时间、专家组成员、考察程序、质量保障措施等)。省教育评估院将适时选派观察员参与有关省辖市教育局组织的复审现场考察活动。第二十五条专家组进园前一日,迎评幼儿园要将《复审告示》在幼儿园内外显著位置及幼儿园网上发布。《复审告示》由省教育评估院提供统一格式。张贴告示的保留时间为现场考察前后三天,网上保留时间为一个月。专家组进入现场时应认真检查张贴位置、保留时限、告示内容等。对不符合要求的应责成幼儿园改正,并做记录。第二十六条在进入幼儿园现场前夕,专家组组长主持召开专家会议,明确专家职责与分工,简要介绍考察程序,重点宣讲复审指标内涵及评价细则、考察的基本方法、考察记录的文字要求、单项结论的判断标准、考察工作规范纪律等。

专家组全体成员与幼儿园园长共同签订《规范评估责任书》。第二十七条现场考察主要程序为观摩活动。专家组至少要观摩半日活动,包括环境设置、游戏区域、活动组织(含室内外活动,集体与小组、个别活动)以及生活起居等。活动类型和小中大班要统筹兼顾。各分工专家要认真记录观摩情况尤其是幼儿表现,并结合分工指标做出恰当的评价。 第二十八条 专家要根据自己的经验和智慧对一日活动安排表 的真实性、常态化作出判断,深入了解日常课程设置、活动设计、质 量监控情况。通过观摩,分析、判断幼儿园贯彻《3-6 岁儿童学习与 发展指南》、《江苏省学前教育条例》精神实施保教的情况,以及幼儿 综合素质发展水平。 第二十九条 专家现场考察要对照复审重点特别是评审反馈意 见查核资料。要对照评估标准,有目的、有侧重地查阅相关原始资料, 既能解释疑问,又能发现问题。如发现资料不实,要及时与幼儿园沟 通,请幼儿园提供真实资料,不能提供真实资料的应如实记录,情节 严重的作弄虚作假处理。 第三十条 现场考察要重视个别访谈,专家应根据自己的分工指 标设计访谈重点、对象和人数(至少6 人),设计问题要体现真实性, 为评价提供佐证。对家长的访谈可分工一名专家在接送幼儿时随机访 谈,也可采取电话访谈的方式,如何抽样由专家组决定。

访谈情况应 作为相关指标达成度的判断依据。 第三十一条 每个幼儿园现场考察程序基本结束后,专家组召开 会议,对照评估标准和评价细则,分工专家就分工指标逐条汇报考察 情况,并对照评价细则提出单项达标的初步结论。对B 及其以下等级 的结论要详细说明原因。经集体审议,将协商一致后的意见逐项填写 到有关表格上。 第三十二条 专家组对现场考察提出建议结论,分“建议通过”、 “建议暂缓通过”“建议不通过”三种。凡B>3 的为“建议暂缓通过”,B>4 的为“建议不通过”。如被评幼儿园发生严重违背“五不”评估纪律等问题,专家组应作“建议不通过”处理,并 提交具体说明材料。 第三十三条 现场考察需及时反馈意见,一般 30 分钟左右。主 要出席对象为有关管理部门人员,幼儿园领导班子成员,家长委员会 成员,教师代表。考察意见反馈会议在幼儿园进行。 第三十四条 专家组组长简要总结创建工作成绩,通报考察工作 概况;每位专家按分工指标逐一反馈考察意见;组长根据《幼儿园整 改建议书》内容明确整改任务、提出专家组建议;幼儿园及主管部门 的同志可就有关问题与专家共同研讨。 第三十五条 专家意见反馈要在尊重和关爱幼儿园的前提下,本 着以评促建的原则,肯定成绩,指出问题,提出合理化建议,反馈重 点应放在问题与建议上。

问题要找准,话语要简明,建议要切实可行。 反馈的基调要与专家组即将发出的《现场考察整改建议书》内容一致。 要注意政策阐述、理论引导与经验宣传,虚实结合,有理有据。 第三十六条 专家组吸收各方面意见完善《整改建议书》,一般 在离开幼儿园时向幼儿园发送。一个县(市、区)有多所幼儿园复审 的也可在全部结束时集中发送。 第三十七条 现场考察结束后 15 个工作日内,请有关省辖市教 育局将《专家组工作指南》、《规范评估责任书》、《现场考察整改建议 书》、《全市复审幼儿园评估结论汇总表》邮寄至省教育评估院基础教 育评估室。 第三十八条 省教育评估院在复核专家组现场考察意见后确定 抽查对象。抽查对象包括免于现场考察的幼儿园和委托现场考察的幼 儿园,原则上抽查比例不低于5%。对自评不实或现场考察组织不力、 工作失范的地区,将提高省级抽查比例。抽查对象和具体时间、工作 内容将提前15 个工作日在“江苏教育评估网”上公示。 第三十九条 所有复审幼儿园均应对照材料评审及现场考察整 改建议组织整改。按照统一格式填报《整改报表》,于规定时间内提 交省教育评估院组织专家组审核,作为复审认定的重要依据。整改复 核时,对确证整改到位的项目均将更改单项结论,并按既定规则重新 确定复审结果。

第四章 复审专家与专家职能 第四十条 复审现场考察专家组一般由3 名专家(本市2 名并任专家组组长)、1名联络员组成。3 名专家原则上需有近年 参与省优质幼儿园评估现场考察工作的经历,本市入选专家库的成员 也可入选专家组。联络员一般从市教育局相关部门工作人员中遴选。 专家组名单确定后于一周内报评估院项目组备案。 第四十一条 专家选用标准是:具有良好的道德修养,办事公正, 作风正派,坚持原则,坚持标准,严格遵守评审纪律;具有丰富的学 前教育经验或多年从事保教管理、教科研等工作,熟悉评估标准,具 有较强的认识问题、发现问题及解决问题的能力,能准确判断幼儿园 达标程度;工作勤恳,具有强烈的团队精神,能团结其他专家开展工 作,全面完成分工的各项任务;具有较强的文字综合能力,能高质量 地撰写《反馈意见》;具有高级技术职称或一定的行政职务;身心健 康,能胜任紧张的现场评估工作。 第四十二条 专家组工作职责和任务 1.认真学习教育管理和省优质幼儿园复审的有关文件,掌握评估 指标内涵、重点内容和评价细则,明确分工,有序进行现场考察工作。 2.通过多种途径和方法,发现、总结幼儿园评建经验和办园实绩, 认真核实幼儿园所提供材料和数据,对幼儿园的发展现状和达标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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