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9日,南京市十六届人大五次会议第二次全体会议上,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代院长李后龙作法院工作报告。在报告中,提到了过去一年南京法院审结的许多优秀案件,究竟哪些案件被写入这份报告?

“辣笔小球”侵害英烈名誉、荣誉案

仇某明在卫国戍边官兵誓死捍卫国土的英雄事迹报道后,为博取眼球,获得更多关注,使用其新浪微博账户“辣笔小球”(粉丝数250余万)先后发布2条微博,歪曲英雄事迹,诋毁贬损英雄精神,上述微博在网络上迅速扩散,引发公众强烈愤慨,造成恶劣社会影响。建邺法院一审以侵害英雄烈士名誉、荣誉罪判处仇某明有期徒刑八个月,并责令其公开赔礼道歉,消除影响。仇某明未上诉,判决已生效。该案系《刑法修正案(十一)》增设侵害英雄烈士名誉、荣誉罪后,法院以该罪对被告人定罪处罚的全国首案,树立了英烈不容诋毁、网络不是法外之地的鲜明导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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种子套牌侵权纠纷案

“金粳818”水稻品种是由某研究所研发的植物新品种,金地公司对其享有独占实施许可权。亲耕田公司未经许可,通过微信群寻找潜在的交易者,收取会员费后提供“金粳818”种子交易信息,根据买家的需求安排送货。金地公司向法院起诉,要求亲耕田公司停止侵权并赔偿经济损失300万元。南京中院一审判决支持了金地公司的诉讼请求。亲耕田公司上诉后,最高人民法院二审维持原判。

非法捕捞长江鳗鱼苗案

董某等38人在长江中非法捕捞鳗鱼幼苗出售牟利,王某等21人非法收购、贩卖鳗鱼幼苗从中获利。在对各被告人分别判处刑罚后,检察机关提起民事公益诉讼。市法院公开开庭审理此案,中央电视台等40余家媒体进行庭审直播,1700万余人在线观看,59名被告人当庭就破坏长江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向全社会公开道歉。南京中院一审判令王某等非法收购、贩卖者与董某等非法捕捞者共同赔偿生态资源损失850万余元。被告人上诉后,江苏高院二审维持原判。通过该案,法院确立了“全链条追责”裁判规则,对收购、运输、销售等各环节犯罪行为人追究刑事责任和生态修复责任,坚决斩断非法利益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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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产高端芯片遭盗版案

沁恒公司生产的A型号芯片系该公司拳头产品,市场占有份额巨大。某公司总经理许某、销售经理陶某合谋,反向破解该芯片并进行生产,然后以该公司B型号芯片名义对外销售,金额达730万余元。雨花台法院一审以侵犯著作权罪判处该公司罚金400万元;判处许某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36万元;判处陶某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并处罚金10万元。被告单位、被告人上诉后,南京中院二审维持原判。

四大名“柱”案

戴敦邦系国内著名国画家,先后出版了《戴敦邦新绘全本红楼梦》《戴敦邦四大名著画集》等。某公司在其展馆展出以“四大名著”为主题的四根巨型红木雕刻,在其中的“红楼梦柱”上使用了戴敦邦的绘画作品。戴敦邦认为该公司侵犯了其享有的涉案美术作品的署名权、修改权、展览权、改编权、获得报酬权,向法院起诉。南京中院在查明案件事实的基础上,向当事人进行释明,最终促成双方达成和解协议。

“小厨娘”商标被侵权案

自1998年起,小厨娘公司陆续注册了相关商标,并先后获得著名商标、餐饮名店等荣誉。周某某于2014年起申请注册“金陵小厨娘”商标,并陆续开设数家饭店、餐厅,经营场所内外多处使用“金陵小厨娘”“小厨娘”“xiaochuniang”及女性厨师形象等文字和标识,同时申请注册“金陵小厨女良”“风韵小厨娘”“古都小厨娘”“金陵小厨郎”商标。南京中院一审判决认定周某某构成侵权,责令其赔偿小厨娘公司经济损失200万元及合理费用9.2万元。周某某上诉后,江苏高院二审维持原判。

电视开机广告公益诉讼案

江苏省消保委对乐视电视生产企业乐融公司提起消费民事公益诉讼,认为乐视智能电视强行植入15秒开机广告且不可关闭的行为侵犯了消费者权益。南京中院一审判令乐融公司为其销售的带有开机广告的智能电视提供一键关闭开机广告的功能。乐融公司上诉后,江苏高院二审维持原判。该案系全国首例因电视开机广告提起的消费民事公益诉讼案件,有效保障了智能电视消费者的开机“清朗权”,也为智能电视经营者播放开机广告行为设定了合理界限,受到社会公众和各大主流媒体的一致好评,被《中国消费者报》评为年度十大消费新闻。

“雨润系”122家公司合并破产重整案

雨润控股集团因经营不善,负债规模近1000亿元,向法院申请破产。南京中院受理该案后,指导企业、破产管理人与债委会充分协商,综合运用“合并重整”“现金清偿+留债清偿+以股抵债”等方式对危困企业进行“综合救治”,不仅化解了重点企业的债务危机,还保障了“雨润系”122家公司2.4万余名员工和产业链7万余人的就业。此举最大限度地保护了各方合法权益,为人民法院帮助大型民营企业脱离困境、服务地方经济高质量发展积累了宝贵经验。

“私募股权基金”案

张某某等人成立“国盈系”公司,并在多地设立分支机构、组建销售团队,以7.5%至14%的年化收益率、订立私募基金份额回购合同允诺保本为诱饵,通过虚构、鼓吹公司过往业绩及发展前景等方式,营造为投资人提供优质理财产品和服务的假象。向不特定对象宣传销售私募基金产品,所得钱款用于支付发行私募基金产品的本金、团队薪酬、挥霍消费等,至案发时造成投资人本金28.5亿余元未归还。南京中院一审以集资诈骗罪判处张某某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张某某上诉后,江苏高院二审维持原判。

“养老床位投资租赁”案

王某某、孙某某以南京福缘居养老服务有限公司、江苏百善公司的名义,对外宣称建设养老基地出租养老床位需要众筹资金。在根本无法建成充足床位的情形下,虚夸与江苏省养老产业基金合作的事实和内容,并承诺若参与众筹的人员不使用养老床位,则可以按不同标准的利率逐月返还众筹收益,以此向社会公众非法集资,所得钱款用于支付集资参与人的本金和收益、集资团队工资、提成及奖金、对外投资、挥霍消费等,至案发时造成集资参与人本金8.3亿余元未归还。南京中院以集资诈骗罪分别判处王某某、孙某某有期徒刑十四年、十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1000万元、1200万元,两名被告人未上诉。

“自洗钱”案

纪某原系某国有公司业务主办、副经理,其利用负责本单位外包人员、劳务派遣人员薪酬核算的职务便利,采用虚列人员、虚增项目等方式,以业务外包费的名义,通过某外包公司、某人力资源服务公司套取单位公款并据为己有,用于偿还债务、网络赌博等。纪某为掩饰、隐瞒其贪污犯罪所得,安排他人在第三方平台注册个人账号、关联个人银行账户,并通过该平台将上述银行账户用于转移其贪污犯罪所得。南京中院以贪污罪、洗钱罪判处纪某有期徒刑十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460万元,纪某未上诉。该案系《刑法修正案(十一)》对洗钱罪作出重大调整后,全国首例贪污贿赂犯罪“自洗钱”入罪案件。

非法采矿公益诉讼案

王某某违反矿产资源法律规定,在未取得采矿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在长江沿岸非法露天采矿,共开采泥灰岩、泥页岩等10万余吨。玄武法院以非法采矿罪判处王某某刑罚后,市检察院提起生态破坏民事公益诉讼。南京中院一审认为,非法采矿不仅造成国家矿产资源损失,还必然造成开采区域生态环境破坏及生态要素损失,故判令王某某对其非法采矿造成的生态资源损失189.3万元承担赔偿责任。其中149.8万元用于生态修复工程及地质灾害治理工程,39.5万元用于上述地区生物多样性的恢复及保护,并承担损害评估等事务性费用40万元。

开设网店转移境外赌资案

高淳法院审结一批利用开设网店为境外赌博网站洗白、转移巨额赌资的案件,涉及2家知名电商平台、32家网店、53名被告人,涉案赌资高达近10亿元。被告人在电商平台注册店铺后上架虚假商品,通过技术将店铺与赌博平台代理方建立联系,让赌客在店铺内虚假下单交易、扫描二维码付款,将“网络赌博”等非法资金接收、转移至店铺内,并通过买通电商平台工作人员的方式躲避监管。高淳法院在对被告人判处刑罚的同时,还向涉案电商平台及相关市场监管部门发出4份司法建议并收到回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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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大学生参与电信诈骗向被害人预警案

赵某等人组成诈骗团伙,招募大学刚毕业的丁某等人为业务员实施电信网络诈骗。在犯罪过程中,丁某得知被害人赵某某还将追加投资60余万元后,在微信上向赵某某预警,告知对方自己是骗子,提醒对方停止投资,向平台申请退款,并向公安机关报案,预警后丁某自行离开犯罪团伙。一审法院以诈骗罪判处丁某有期徒刑三年九个月,并处罚金2万元。南京中院二审组织专家论证会,并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作风监督员召开听证会,认为丁某主动向被害人预警,有效阻止被害人被诱骗投资60余万元,并直接导致本案案发,公安机关及时破获该电诈团伙,避免更多被害人被骗,应予积极评价,故依法改判丁某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2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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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意同乘案

张某驾车与同事杨某等4人相约出游,因车祸导致张某、杨某等3人死亡。杨某家属起诉要求张某的家人承担赔偿责任。秦淮法院认为,提供无偿搭乘属于好意施惠的一种情谊行为,如果过分强调保护搭乘人的利益,加重施惠人责任,与法律追求的社会效果不符。经过法官耐心调解,双方最终达成调解协议,实现案结事了。

领奖后突发脑溢血索赔案

罗某患有原发性高血压3级且有两年余,某日受邀前往某楼盘参加有奖看房活动,在上台领奖时忽然晕倒,活动主办方某广告公司在紧急救助后将其送医。经鉴定,罗某脑出血为高血压所致,上台领奖事件可导致罗某情绪激动后血压升高,为脑出血的诱发因素。南京中院二审认为,对于活动组织者负有安全保障义务的内容,应当在合理范围内界定。某广告公司在有奖问答环节给予罗某小礼品并无过错,其因自身原因发生脑出血,不属于管理人或者活动组织者安全保障义务范围,罗某的损伤后果与某广告公司的行为不具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故判决驳回罗某的诉讼请求。

垃圾分类“撤桶并点”受阻案

南京某小区按垃圾分类要求开展“撤桶并点”工作,物业公司在小区里张贴公告,告知业主垃圾分类的好处和垃圾分类点的位置,并下发了对垃圾分类和垃圾分类点设置提出异议的通知,李某未提出异议。后李某家楼下被确定为集中垃圾点之一,摆放了多个垃圾桶,李某起诉要求将新增的所有垃圾桶拆除,恢复原状。建邺法院一审判决驳回李某的诉讼请求。李某上诉后,南京中院二审维持原判。

小区车位安装充电桩案

朱某想在小区租赁车位上为自己的新能源汽车安装充电桩,根据供电企业要求,需要小区物业公司在申请材料上盖章,但物业公司拒不配合,双方发生纠纷。南京中院二审认为,充电桩是新能源汽车实现使用目的不可或缺的设备,朱某作为涉案车位长期承租方,有权在其使用的车位上安装与汽车配套的充电桩,小区物业公司应予配合,故判令物业公司在供电企业所需的申请材料上盖章,并配合安装充电桩。

4S店维修欺诈案

万某在驾驶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后,前往4S店维修,保险公司定损项目及定损金额中均列明有前左右安全带更换项目,工料费合计1.4万元。但4S店在未与万某及保险公司商量的前提下,对定损清单中的前左右安全带仅予以维修而未予以更换,造成车辆行驶安全隐患。万某发现后多次协商未果,遂诉至法院。雨花台法院一审认为,4S店在车辆维修过程中对影响安全行驶的关键配件进行维修而不予更换的行为构成消费欺诈,故判决4S店向万某退还维修费,并按照车辆维修费用的三倍支付赔偿金。4S店上诉后,南京中院二审维持原判。

校对 苏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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