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保障监察案件的办理一、劳动监察员办理案件具备的基本知识(一)应熟读的劳动法律条文.1.劳动法2.劳动合同法3.社会保险法4.劳动保障监察条例5.贵州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6.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7.劳务派遣暂行规定8职工工作时间规定9.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10.最低工资规定11.工资支付暂行规定12.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13.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暂行办法14禁止使用童工规定15.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16保险条例17.劳动争议仲裁法18.行政诉讼法19.行政处罚法20.法释01(14)号、06(6)号、10(12)号、13(4)号,21.女职工保护规定。22关于贯彻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二)应掌握的劳动法律知识要点:1、合同的订立.2、经济补偿的条件和标准.3、工资总额的构成.4、加班工资的计算.5、年休假应享受天数.6、试用期的约定.7、社保缴费比例.8、劳务派遣比例.9、月工作日和月计薪天数.10、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规定.11、女职工、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规定。(三)应知道监察工作的监察事项。1.用人单位内部制定的劳动保障规章制度的情况。2.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的情况。3.用人单位遵守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的情况。

4.用人单位遵守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规定的情况。5.用人单位遵守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规定的情况。6.作人单位支付劳动者工资和执行最低工资标准的情况。7.用人单位参加各项社会保险费和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情况。8.职业介绍机构、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和职业技能考核机构遵守国家有关职业介绍、职业技能培训和职业技能考核鉴定的规定的情况。9.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保障监察事项。二、劳动保障监察案件的处理(一)销案。符合下列条件的案件,应由主办监察员填写《劳动保障监察中止(终止)案件审批表》并报劳动保障监察机构负责人审批后答复当事人撤销立案。1、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2、违法情节轻微,且已改正的;3、被调查用人单位依法宣告破产、解散、关闭,没有财产进行分配,又没有相关义务承受人的;4、不属于立案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管辖的;5、不属于劳动保障部门监察职权范围的;6、根据《关于实施若干规定》第十五条应当由劳动争议处理或诉讼程序办理的;7、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发生超过2年的;8、其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撤销立案的情形(二)限期整改经过调查,确认用人单位存在违法行为,对违法行为轻微并能及时改正的,应当口头责令其改正;立即改正有困难的,应当向用人单位发出《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整改指令书》(7日内送达),责令其限期改正。

(三)行政处理或处罚对用人单位拒绝履行劳动保障部门限期改正指令,应当改正未改正的,由主办监察员填写《行政处理决定审批表》经经监察大队机构负责人签署审核意见,批准下达《行政处理决定书》,在7日内送达相关用人单位。处罚建议由主办监察员提出并填写《行政处罚听证审批表》,经监察大队机构负责人签署审核意见,批准下达《行政处罚听证通知书》,在7日内送达用人单位。对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3个工作日内,应当听取用人单位的陈述和申辩,对符合听证条件,用人单位要求听证的,应组织举行听证并做好答辩的准备工作。作出行政处理或处罚决定后,应当告知用人单位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需进入听证程序的,应当告知用人单位依法享有举行听证的权利(四)听证听证是指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前,当事人要求听证的,由该机关举行公开会议,听取当事人的评价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质证和身边予以说明、解释和答复的行政法律制度。1、组织听证的两个必备条件一是行政机关作出的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二是被行政处罚当事人要求听证的。

2、听证的程序和要求第一,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行政机关告知后日内提出。第二,行政机关应在听证7日前,通知当事人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第三,、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外,听证公开举行。听证由行政机关指定的非本案调查人员主持;当事人认为主持人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有权申请回避。5、当事人可以亲自参加听证,也可以委托一至两人代理。6、举行听证时,调查人员提出当事人违法事实、证据和行政处罚建议;当事人进行申辩和质证。7、听证应当制作笔录;笔录应当交当事人审核无误后签名或者盖章。(五)送达主办监察员应当在宣布《劳动保障监察询问通知书》、《劳动监察限期整改指令书》、《听证告知书》《行政处理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现场或无法当场送达的,应参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以上法律文书送达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后,应当向当事人当场宣告。1、当场送达。当事人应在送达回证上签字。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该监察文书即时送达生效。2、留置送达。受送达单位负责人或当事人拒绝接受监察法律文书的,可采取留置送达。留置送达应当邀请第三人签名见证。第三人是指非劳动保障系统的当地工作人员,包括公安派出所、村(居)委会、社区及工会或物业管理单位的工作人员等。

3、邮寄送达。采用邮寄方式送达劳动保障法律文书,应当采用特快专递或挂号信的方式。4、公告送达。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本条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可采取公告送达,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可在受送达人住所地、用人单位所在地张贴公告,也可以在报纸上刊登公告。5、《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送达方式。五、结案(一)用人单位按要求整改完毕或行政处理、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后,主办监察员应当填写《结案审批表》,报劳动保障监察机构负责人审批。(二)对已送达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行政处罚决定书的案件;主办监察员应监督、跟踪用人单位的执行情况;逾期未执行者、主办监察员应提出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建议。(三)经劳动保障监察机构负责人批准销案、结案的案件,且作出的行政处理、处罚决定已经履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完毕的,主办监察员应将案件所有需要归档的材料、资料交给档案管理人员,进行案卷归档(对于所需材料不全的,档案管理人员有权要求主办监察员补充材料)。。三、劳动监察案件的调解处理《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法释[2010]12号)第十条: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就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办理相关手续、支付工资报酬、加班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达成协议的,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且不存在欺诈胁迫或者乘人之危情形的,应当认定有效。

1.劳动监察部门不能制定行政调解书。2.协议的达成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的表达.3.劳动监察人员不能逼迫当事人订立协议。4.协议没有履行,应当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理。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法发[1992]22号)第266条: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在执行中双方自愿达成的和解协议,对方当事人申请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的,人民法院应当恢复执行,但和解协议已发行的部分应当扣除。和解协议已经发行完毕的,人民法院不予恢复执行。案例一要求单位支付双倍工资、经济补偿案由:2014年7月28日,刘某到总队投诉:称其于1999年进入某证券公司工作,2014年6月3日,证券公司通知其因劳动合同将于7月3日到期,到期后,公司不再与其订立劳动合同,2014年7月3日,刘某与证券公司办理工作移交手续离开单位,现证券公司不支付其经济补偿和双倍工资。调查情况:经过调查,刘某是某机械公司的员工,办理了停薪留职手续,于1999年1月到证券公司工作,前期没有订立劳动合同,直到2008年7月4日,证券公司才与刘某订立劳动合同,合同期限为2年,2010年7月续订劳动合同,期限为2年,2012年7月4日又续订劳动合同,合同到期时间为2014年7月3日。

2014年7月3日,刘某与证券公司办理了工作移交手续(注明合同到期),不再到证券公司上班。刘某在工作期间的2009年,其原单位某机械公司因破产同刘某依法解除了劳动关系。刘某称证券公司于2014年6月3日通知其将不再续订劳动合同,出示了一份不再续订劳动合同通知书.案例一几个值得注意思考的问题:(一)、在劳动合同法实施之前,劳动者能不能有双重或多重劳动关系?刘某在证券公司的劳动关系是多长时间?证券公司辨称:1999年到2007年,刘某还同某机械公司维持劳动关系,这段时间,证券公司与刘某建立的是劳务关系,2008年,劳动合同法实施后,劳动者可以有多重劳动关系,所以证券公司与刘某的劳动关系时间为2008年至2014年7月3日。但是证券公司的说法显然不成立,劳动法、劳动合同法从来没有禁止劳动者不能建立多重劳动关系,劳动法第九十九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尚未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对原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该用人单位应依法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从该条表述来看,劳动者可以建立多重劳动关系,只是不能给原单位造成经济损失,否则新用人单位应担责,这与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一条的规定是一样的。最高司法解释三第八条规定:企业停薪留职人员,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内退人员、下岗待岗人员以及企业经营性放长假人员,因与新的用人单位发生劳动争议的,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按劳动关系处理。

刘某1999年至2008年7月3日在证券公司上班,虽然没有订立劳动合同,但他与证券公司形成了事实劳动关系,所以刘某与证券公司的劳动关系时间为1999年1月至2014年7月3日。案例一(二)、刘某能有多长时间的双倍工资?2008年1月至7月3日,证券公司应当同刘某订立劳动合同而未订立,依照法律证券公司应当支付2008年2月至7月3日的双倍工资,但2008年7月3日至今已有6年时间,已超过劳动监察的2年时效,劳动监察部门不能再为刘某处理2008年2月至7月3日的双倍工资。证券公司应向刘某支付因未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支付的时间段有两种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证券公司与刘某签订了三次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这有违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其应当在第三次与刘某签订劳动合同时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证券公司因第三次与刘某签订劳动合同时未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应向刘某支付应当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的双倍工资,双倍工资支付的时间段为2012年7月4日至2014年7月3日。第二种意见认为:刘某从1999年1月进入证券公司工作,至2009年1月,已工作满十年,证券公司应从2009年1月与刘某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所以证券公司应从2009年1月至2014年7月3日向刘某支付因未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

我们认为第二种意见是符合法律的规定。案例一(三)、证券公司是否向刘某支付经济补偿?第一种意见认为不应支付经济补偿,证券公司已向刘某发出了续订劳动合同的通知,因刘某本人的原因而没有续订劳动合同,所有以没有经济补偿。第二种意见认为有经济补偿,刘某已在证券公司工作了十五年,早已达到了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条件,但证券公司与刘某订立的都是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现在发出的也是续订劳动合同的通知,而不是补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通知,证券公司向刘某隐瞒了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权利,使刘某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同证券公司订立了劳动合同,应视为无效合同,当然合同是否有效的认定是由仲裁和人民法院进行确认。证券公司没有改正自己的错误,刘某不同意续订,与证券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应当得到经济补偿。第三种意见认为应当支付经济补偿,但经济补偿年限应从2010年至2014年,因刘某原单位于2009年破产,刘某已从原单位领取了经济补偿,不能再向证券公司要求2009年以前的经济补偿。我们支持第二种意见,法律并没有说建立多重劳动关系只能得到一份经济补偿,只要劳动者在一单位工作,符合经济补偿的条件,都应得到经济补偿,用人单位不能因劳动者在另一单位得到经济补偿而拒付经济补偿。

案例二工资类案件:1.2014年5月,张某到监察总队反映其被拖欠工资,请求劳动监察部门为其追讨工资。通过调查,张某为某单位的职工,因找到更好的工作,于2014年4月20日向单位提出辞职后就不再到单位上班,现单位因张某没有提前30日向单位提出辞职,给单位造成了损失,所以不发张某4月份的工资以弥补张某造成的损失。(1)劳动合同法第九十条:劳动者违反本法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2)第三十六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报酬的,由劳动保障部门责令限期支付,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会赔偿金。案例三工资类案件:2.2014年8月,吴某到监察总队反映其工资被克扣,请求劳动监察部门为其追讨工资。通过调查,吴某为某单位的职工,入职时试用期工资为每月2000元,转正后单位每月只发1800元。单位称因吴某工作没有达到公司要求的标准,公司按计件办法计算,吴某只有1800元的工资,不存在克扣的问题。劳动合同法第二十条: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最低工资标准。

案例四女职工保护类案件:1.2014年8月,李某到监察总队反映其在怀孕期间被单位解除劳动合同,请求劳动监察部门用人单位纠正其错误做法。通过调查,李某为某单位的职工,于2014年2月怀孕,因担心所怀孩子的身体健康,未提供医院有关证明和经单位批准,在家保胎,单位以违反有关规定将其解除劳动合同。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五条:用人单位不得因妇职工怀孕、生育、哺乳降低其工资、予以辞退、与其解除劳动合同。2.2015年3月王某到监察总队投诉,其所就当享受的生育津贴被单位克扣,通过调查,王某在休产假期间,单位已发放其工资,后单位向社保以办机构申报生育津贴超过发放给王某的工资,没有将超过部分发放给王某。案例五2.2015年3月王某到监察总队投诉,其所就当享受的生育津贴被单位克扣,通过调查,王某在休产假期间,单位已发放其工资,后单位向社保以办机构申报生育津贴超过发放给王某的工资,没有将超过部分发放给王某。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八条:女职工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对已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女职工产假前工资标准由用人单位支付。案例六社会保险类案件:2015年5月刘某到监察总队投诉,其所在单位没有为其办理社会保险,要求单位为其办理社会保险。通过调查,刘某在单位工作了五个月,入职时,与单位达成了协议,单位将应缴的社会保险费以现金的形式发放给刘某。现单位愿为刘某办理社会保险,但要求王某将已领取的社会保险费退还。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十二条:缴费个人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由所在单位从其本人工资中代扣代缴。祝大家工作顺利、身体健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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