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非微课堂
种植、养殖、项目开发、庄园开发、
生态环保投资类非法集资
非法集资人针对不同群体发财致富的心理,假借种植、养殖、项目开发、庄园开发、生态环保、合作造林投资等名目的联营入股返利,骗取不同受害群体的信任,达到非法集资的目的。
案例课堂
被告人李某、唐某集资诈骗一案,由桂林市秀峰区人民检察院依法向秀峰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被告人李某、唐某生共同商议由李某设立公司,由唐某生负责组织团队假借投资养殖为名向社会公众集资。2019年3月25日,被告人李某在广西桂林市注册成立了广西某越生态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越公司”),并租赁桂林市秀峰区中山中路某办公大厦办公室作为经营场所。李某任该公司法人代表,唐某生任该公司总经理。自2019年4月开始,在某越公司未获得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许可、不具备吸收资金资质,某越公司亦无养殖实业的情况下,唐某生作为团队负责人,带领业务员团队以“投资家畜家禽生态养殖项目,按期付息,到期还本”为由,通过打电话宣传、发放宣传资料、组织聚餐旅游和参观养殖场等方式虚假宣传,虚构公司经济实力、夸大养殖项目发展前景;同时以高额返利、投资奖励为饵,以中老年人作为主要对象向社会公开宣传,继而以某越公司名义与被害人张某某等338名投资人签订了《会员卡消费充值协议书》共计479份。至2020年11月,某越公司因不能兑付投资人的本金和每月返利而停止营业。被告人李某、唐某生等人所募集资金主要用于给投资人返本分红,其余部分作为业绩提成分配给唐某生团队、部分用于偿还李某的个人欠款。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某、唐某生涉嫌集资诈骗数额人民币6146798.33元。
被告人李某、唐某生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巨大,其行为均触犯了刑法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集资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主要犯罪手法
01
表现形式
以种植仙人掌、螺旋藻、芦荟、火龙果、冬虫夏草、牛樟芝等经济作物,养殖蚂蚁、竹鼠等动物再回收等名义,吸引群众投入资金认购、认养,并不完全交付动、植物实物,或投资回报与种、养殖动植物数量无关,与投入资金相关联。
02
虚假、夸大宣传,获取不同受害群体信任
在高档商务写字楼租赁大面积办公室,豪华装修,大量聘用员工,用照片合成与领导人的合影,伪装成公司实力强、资金雄厚、有背景等假象。通过展示PPT、宣传片等方式,打着国家关于相关产业的利好政策为幌子,向投资参与人贩卖愿景,借此从事非法集资行为。
03
造势效应
投入大量资金用有影响力的媒体大肆包装,宣传有国有资产背景或政企合作,工商注册资金数额大,涉及范围广等方式,在高档场所、邀请名人或政府官员进行造势,使得公司非法集资的行为欺骗性更高。
04
暴利诱惑
犯罪分子大多通过注册公司或创办企业,以经营或生产某种产品为名,虚夸项目或产品的可行性、先进性、科技含量和可获利性,鼓吹高收益低门槛零风险,快速致富赚钱不费力等噱头诱骗社会公众投资。
05
合法外衣
多数从事非法集资犯罪的企业营业执照、税务登记、司法公证样样俱全,经济犯罪行为披上了“合法外衣”,具有一定的蒙蔽性。在群众缴纳集资款时,公司按正规流程出具借款、收据、收款证明等不同名目的集资凭证,还辅之协议、合同等,使得受骗群众深信不疑。
06
短期兑现
为延缓犯罪行为的败露,非法集资人在非法集资前期,一般都能够按照承诺的高息予以兑付,从而诱使集资规模迅速增长,然后是拆东墙补西墙,用后集资者的钱兑付先前的本息,等达到一定规模后,便秘密转移资金,携款潜逃。
风险识别
01
主体是否适合,
融资是否具有合法性
到相关金融管理部门查询是否具备融资的资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0〕18号)规定,以代种植(养殖)、租种植(养殖)、联合种植(养殖)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定罪处罚。
02
投资回报率及资金回报来源
资金再生能力弱甚至毫无再生能力,所谓资金回报是“拆东墙补西墙”,直至资金链断裂,非法集资行为人携款潜逃,给大多数投资人造成重大损失,甚至血本无归。
03
多元思维风险点
了解该产品及市场行情;投资是否符合市场规律;投资者经济实力是否具备抗风险能力。
04
从经营模式上甄别
是否为实体项目,为何不能够到银行等正规金融机构贷款融资,集资款用在实体经营项目还是挪作他用;获取利润的途径是否存疑。
泰安市地方金融监管局提醒您
投资有风险,理财需谨慎,在面对不法分子抛出的所谓“钱生钱”幌子时应持警惕之心加以甄别。本案中犯罪嫌疑人李某、唐某在并无养殖实业的情况下,却能非法集资、行骗达数百万之巨,令人咂舌。天上不会掉馅饼,掉下来的不是“圈套”就是“陷阱”,一定要坚守法律底线,自觉远离高利诱惑,理性选择正规理财渠道。一旦发现相关违法犯罪活动线索,请积极向公安机关或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反映、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