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公司承包的一工程项目完工后,从事建设施工的侯某等11名农民工却迟迟未领到工资报酬,后又多次催要未果,故将该建筑公司诉至曲周县人民法院。曲周县人民法院审理后,依法判由该建筑公给付侯某等11人工资款40万元。判决生效后该建筑公司仍拒不履行偿还义务,侯某等11人遂即申请强制执行。曲周县人民法院快速立案,并迅即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和财产报告令,在执行过程中,执行法官多次与被执行人某建筑公司协商解决农民工工资事宜,某建筑公司均表示无支付能力。经执行法官实地调查、走访后,发现该公司在某村内设有彩钢厂房两处,执行法官立即对该厂房进行了查封,决定拍卖厂房的钢材抵偿工资款。就在即将启动拍卖程序时,执行法官又了解到被执行公司在某局有补贴款,执行法官随即前往该局核实,查明该笔款项属实。考虑到网络司法拍卖公司厂房时间较长,且存在流拍的风险,执行法官便决定向该局送达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其协助法院将该款用于支付侯某等11名农民工劳动报酬。最终,该局将所需案款40万元打入法院账户,办案人员迅即将该笔执行款项兑付给了侯某等11名农民工。至此,11起农民工讨薪案件圆满执结。领到执行款的侯某等11名农民工十分感激,并为执行法官赠送了“依法讨薪为民工,公平正义在人间”的锦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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