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办教育是社会主义教育事业的组成部分,是教育事业发展的重要增长点和促进教育改革的重要力量。为大力促进龙华区民办学校(指义务教育阶段和普通高中阶段的民办学校)均衡优质发展,培育一批理念先进、质量过硬、特色鲜明、社会声誉好的优质民办学校,满足市民多层次、多样化的教学需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其实施条例、国家和省、市相关部署要求,结合龙华区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建立完善民办教育管理机制

(一)成立民办教育协会。组织开展对民办教育发展的研究,加强民办教育行业自律,提升民办学校依法办学意识、理论研究水平和抵御风险能力。组织民办学校开展学习交流等活动,指导民办学校进行课题研究。针对民办教育发展的热点、难点问题深入调研,为政府、教育主管部门决策提供参考和依据。

二、建立完善民办教育扶持机制

(二)设立民办教育发展专项经费。不断完善龙华区民办教育投入保障机制,加大民办教育资金投入。每年由区财政安排经费设立民办教育发展专项经费,主要用于民办中小学学位补贴、教师从教津贴、学校评估创建等。

(三)建立和完善民办学校激励机制。建立和完善财政激励机制。对通过区级以上教育主管部门组织的各类教育督导评估验收的民办学校,按照相关文件规定给予财政资助或奖励。建立民办学校发展保障机制,鼓励民办学校不断加大投入,改善办学条件,提高办学水平。

(四)加强教师继续教育培训。将民办学校教师培训工作纳入区教育培训体系,每年由区教育主管部门根据年度培训计划编报项目预算,用于民办学校优秀管理干部和骨干教师培训,鼓励民办学校加强教师继续教育与培训。不断创新培训模式,为民办学校举办者、校长、中层管理干部和教师提供有针对性、系统性的继续教育和学习交流平台,不断提高管理水平和教育教学质量。

(五)实施从教津贴和年度考核奖励制度。对在深圳市民办学校连续任教满一学年且年度考核“称职”及以上的民办学校教师,从第二年开始发放从教津贴。满一年每人每月200元;以后每满一年每人每月增加200元,最高不超过每人每月2000元。对符合市规范化标准的民办学校,在学年度考核中按教师总数的15%确定“优秀”等级比例,以每人每学年3000元标准进行奖励。

(六)加大对民办学校教师的保障力度。鼓励有条件的民办学校通过设立年金等制度,提高教师养老待遇。对在民办学校连续从教满一学年以上,且学年度考核“称职”及以上的专任教师提供免费体检。在评先评优、奖教奖学等方面实施公、民办学校一体化,对民办学校和民办学校教师的奖励标准与公办学校相同。

三、促进民办学校优质内涵发展

(七)设立“民办学校教育质量奖”与“民办学校教育进步奖”。按照“扶强促优”的原则,每学年评选“民办学校教育质量奖”3所,给予每所获奖学校奖励50万元。每学年评选“民办学校教育进步奖”1-2所,给予每所获奖学校奖励30万元。重点扶持办学特色鲜明、绩效管理卓越、教育质量明显进步、社会效益突出、与国际教育接轨的优质民办学校,大力推进民办学校多元、特色、内涵发展。

(八)实施公、民办学校教科研一体化管理。每学年由区教育主管部门安排一批有经验、有水平的教科研骨干到各民办学校,负责指导中高考工作、小学教学质量监测、教育教学研究等日常科研工作,全面提升民办学校教育教学质量。同时,加强对民办学校教科研工作的指导。

(九)完善公、民办学校帮扶机制。建立帮扶激励保障机制,鼓励公办学校每学年选派一批骨干教师或优秀中层到民办学校任教、挂职,鼓励民办学校选派管理干部和教师到公办学校交流。大力推行“名师进民校”活动。每学年对公民办结对帮扶工作进行表彰,对考核成绩排名前10对的学校进行奖励,每所学校奖励10万元。

四、创新民办学校办学模式

(十)创新民办学校办学模式。积极探索民办公助、委托管理、集团化、股份制、中外合作等多种办学模式。创新民办教育投融资机制,探索国有资产、集体资本、非公有资本等发展民办教育的新途径,充分调动社会办学积极性。鼓励引进名校办民校,引进国内外优秀教育专家和团队与龙华区民办学校合作办学,培育一批在市内外有较强影响力的品牌特色学校。

五、打造民办教育特色与品牌

(十一)支持民办学校特色办学。鼓励民办学校开发特色课程,培育特色项目,形成特长生培养、小班化教学、中英文双语教学等形式多样的教育模式,在课程设置、课本使用和特色项目建设等方面予以扶持和倾斜。鼓励民办学校走个性化、特色化办学之路,努力满足市民多样化、高端化的教育需求。

(十二)推进民办教育开放合作。鼓励和支持民办学校引进国际优质教育资源,依法开展合作办学。推进民办中小学校与境内外教育发达国家和地区的优秀学校结对交流、教师互派互访。加大具备教师资格的外籍教师引进力度,扩大民办学校教师赴外培训的规模。鼓励创办国际化学校。

六、强化民办学校督导评估和认证

(十三)建立完善“督学责任区”制度。完善民办学校“督学责任区”制度,市、区专兼职督学对责任区内民办学校的教育教学工作随机检查、定期督导,准确掌握民办学校的办学现状,发展动态及存在问题,提出建议并督促落实。

(十四)鼓励民办学校积极参与评估认证。鼓励优质民办学校向教育部基础教育课程教材发展中心(NCCT)申请国际认证评估,全面提升民办学校教育现代化国际化水平。按照民办学校发展的实际,开展以“督学”“督教”为目标的专项督导和综合性评估,在义务教育阶段民办学校中开展“特色优质学校”督导评估。建立健全民办学校义务教育办学水平评估自诊自改机制。

七、本办法由龙华区教育局负责解释。本办法自2020年4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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