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层纪检监察机关查处非“两规”案件
安全风险及防范对策
李国雄
依纪依法安全文明办案,是纪检监察机关查办案件必须始终坚持的基本原则,是做好办案工作的重要保障。当前,基层纪检监察机关在突出主业、不断加大查办案件力度的同时,往往只注重“两规”案件查办过程的安全,而忽视了非“两规”案件的安全风险防范。纪检监察机关采取“两规”措施的案件毕竟只占少数,绝大多数一般案件是通过非“两规”措施办成的。如何防范非“两规”案件的安全隐患,是当前基层纪检监察机关面临的一个紧迫课题。
一、非“两规”案件存在的安全风险
(一)行为风险。即办案人员在查办案件的具体实践中潜在的风险。主要有四种表现:一是在办案中不严格执行程序、规定,导致执纪执法偏差。如有的在信访和初核阶段,该记录的没记录,该查的没查,不该批转的批转,有意或无意泄露当事人的举报秘密,严重的导致举报人遭到打击报复。二是办案中徇私枉纪、办人情案,导致大案办成小案,小案不了了之。三是名利思想作怪,办案中急于求成,对调查对象采取不文明行为,有的甚至打骂体罚主要对象和涉案人员。
(二)质量风险。即在证据的收集、辨别、运用中发生偏差而可能给案件定性处理带来的危险。其主要表现是,只关注直接证据而忽视间接证据,只注意证据自身的完整性而忽视证据间的关联性,只收集违纪违法证据而不收集有利于主要对象的证据,重口供而轻其他证据,导致定案难、办案质量不高,严重的可能造成冤假错案。
(三)事故风险。即在办案过程中可能出现安全事故的风险。其主要表现是:一是厚此薄彼,往往把主要精力集中在如何突破案件上,根本不把这样的“小”案当回事,不重视安全问题,不制定安全预案,忽视安全防范,有的被调查人员身体存有隐患,接受组织调查时,心理压力过大,导致突发疾病。二是没有专设的谈话场所,或者固定谈话场所硬件设施不符合要求,土法上马,存在安全隐患。三是纪律不严,询问谈话过程长,谈话期间对被调查对象的吃喝如厕等不重视。少数办案人员不能维护被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在案件进展不下去的时候有采取指供、诱供,或侮辱、诋毁当事人人格的情况。四是程序不到位,手续不齐全。事前不报告,事后不告知。谈话之前与谈话结束后让被调查对象“独来独往”,等等。
二、非“两规”案件安全风险的原因分析
分析出现上述情形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几种:
(一)认识有偏差。办案人员对于办理非“两规”案件的安全管理没有引起足够的重视,认为只有“两规”案件才可能有安全问题,一般的“小”案是不会出事的,存在麻痹和侥幸心理,忽略了办案安全问题。一是习惯思维。一些同志长期以来,单纯地注重办案、忽视保障党员合法权利已成为习惯,认为程序仅仅是形式而已,违反程序不过是工作方式和方法上的欠缺,与案件突破的重要性相比,算不上大问题,并不影响案件的实质及处理。二是畏难情绪。把依纪依法办案与保持办案力度对立起来,认为在当前反腐倡廉形势依然严峻的情况下,强调依纪依法办案,会束缚办案人员的手脚、弱化办案力度;有的认为当前办案手段少,案件越来越难办,“规规矩矩”办不了案。三是特权观念。有的办案人员片面强调办案工作的特殊性,忽略办案行为的合法性,因而导致办案行为的随意性。四是功利思想。有的同志片面地认为只有惩处才具有威慑力,才是办案政绩,往往把保障党员合法权利与“查案不力”联系在一起,重结果轻过程,强调办案的功效性,忽视办案的合法性、有效性。
(二)制度不健全。就基层来说,一方面,纪检监察机关对法规建设研究不够,建章立制还不够健全,缺乏完整的党纪政纪案件查处的证据规则。另一方面,在执行上级法规、制度上,缺乏结合本地实际、出台具体的办法和措施。有的虽然也形成了一些制度,但操作性、制约性不强;有的对法规明确规定的权限也没有很好运用。目前,查办“两规”案件的安全制度相对较多,但对于非“两规”案件,还没有专门的安全制度,因而在查办这一类的案件中无规可循、宽严不一,有的过分严格,以“两规”案件的要求来办理一般案件;有的则过分随意,想怎么办就怎么办。
(三)保障不得力。有些基层纪检监察机关没有建设固定的谈话场所,“因陋就简”的情形比较多,办案谈话场所安全防护措施不到位,监控设施不配套,更没有相应的医疗设备和专职医生等等。这些问题的存在,造成安全办案的重要隐患。
(四)监管不到位。很多县级纪检监察机关还没有设立案件监督管理机构,即便设立了机构也仅配备1人,基本只承担案件监管五大职能中的“统计分析”职能,至于监督检查、督促办理等职能难以履行。由于对办案的监督主体不够明确、监督的渠道不够顺畅、监督的制度缺少“刚性”,致使个别办案人员违反程序办糊涂案,甚至以权谋私办人情案、关系案。
三、非“两规”案件安全风险防范对策
为确保办案安全,消除非“两规”案件办案过程中的一切安全隐患,需要采取以下对策。
(一)建好谈话场所,确保办案安全“零事故”。省纪委规定县级纪委不再设立“两规”办案点,但是,对于一般查“两规”案件的调查,需要建设标准的固定谈话场所。因此,基层纪委建设固定的谈话场所,要坚持从高设标,加大投入、改善条件、更新装备,确保办案安全“零事故”。一是做到“四防护”。把谈话场所设在底楼,做到有防护锁、防护窗、防护门和防触电保护装置,确保涉案人员逃不出,无关人员进不来。二是注重“四软化”。对办公桌、办公椅、墙壁、门窗全面进行软包装,预防涉案人员自残、自杀等行为的发生。三是做到“两监控”。配备数字监控系统,对谈话期间实行全程同步录音录像,一方面监控谈话对象的身体和心理状况,谈话场所配备高血压、心脏病等常见疾病所需物品和药品,拟定被调查人突发病应急预案,与医疗部门建立联系,建立安全通道。另一方面,监控办案人员,确保做到依纪依法、安全文明办案,消除安全隐患。
(二)强化过程管理,确保安全责任“零风险”。一是强化安全意识“全方位”。在每次办案谈话前,分管领导逢会必讲、逢人必讲、逢事必讲,强调依纪依法文明办案,确保办案安全。在查办案件工作中,始终把安全作为案情分析的一项重要内容,针对涉案人员的身体和思想状况,调整谈话方案和陪护方案,细化安全办案工作措施。查办案件工作结束后,及时召开案情总结会,总结安全办案中的经验教训,分析存在问题的原因,及时落实整改措施。二是实现安全责任“全覆盖”。每个案件在初核特别是对办案对象实行固定谈话时,均要签订办案安全责任书,明确分管领导、检查室主任、办案人员的安全责任,将责任分解落实到具体人员。三是落实安全保障“全天候”。针对初核和实施固定谈话措施,要制定安全保障方案和制度,同时记录好《谈话工作日志》、《值班工作日志》、《防护工作日志》等,对案件调查期间谈话对象的身体状况、思想情绪乃至饮食情况进行全面详尽的记录备案,把安全责任风险化解在萌芽状态。
(三)加强制度建设,确保办案安全“零事故”。一方面,建立“一案一预案”制度。注重把握特殊性,做好查办案件前的各项准备工作,将涉案人员家庭状况、社会关系网、身体状况纳入初查初核范围,做到底子清、情况明,在此基础上,根据案件的性质、特点、被调查人的心理、性格、爱好以及身心健康状况等情况,进行办案风险预警评估,制定每个案件的具体应急预案,确保办案安全风险防范措施到位。另一方面,建立突发事件处置机制。针对办案中可能出现的谈话对象脱逃、谈话对象自杀或自残、谈话对象突发疾病、外来人员闯入办案场所、外来人员劫持谈话对象等五类突发情况,制定《安全事故预防及应急处理预案》、《谈话对象突发疾病、自伤自残应急预案》、《谈话对象逃脱应急预案》、《办案点突发火灾应急预案》、《办案点突发停电应急预案》等,具体细化处理程序,做到即使发生突发事件,其应急处置工作均保证做到及时有效,确保安全事故为零。
(四)规范办案程序,确保办案人员“零违纪”。一是案件监管坚持“三结合”。即“领导带头明查、办案部门自查与案管部门暗查”相结合。查办每一起案件,特别是使用固定谈话措施的案件,纪委书记和分管案件工作的领导要经常深入到办案谈话场所一线就依纪依法、安全文明办案督导检查安全隐患防范措施;办案人员在办案工作中把自查自纠贯穿于依纪依法、安全文明办案始终,案前重点检查谈话场所是否符合要求,案中重点检查办案中存在的安全隐患,案后重点总结安全文明办案得失;案件监督管理人员,经常深入办案一线,对每起案件进行突击检查。二是坚持“预防为主”。采取平常检查与查办案件中召开案中安全会相结合的形式,对可能存在违纪违规办案、安全隐患等问题,提出意见并整改,做到早发现,早预防,确保安全文明办案落到实处。三是强化办案纪律。要求办案人员廉洁办案、秉公办案、严守办案机密,恪守“七个严禁”:严禁办案人员与涉嫌违纪单位和个人建立私人联系和交往;严禁接受涉嫌违纪单位和个人宴请或钱物;严禁篡改、隐瞒、销毁或伪造证据,歪曲事实,弄虚作假,故意夸大或缩小案情;严禁因徇私情,瞒案不报,压案不办或无故拖延办案时限的;严禁打听、了解不应该知道的案件情况;严禁擅自泄露、扩散有关举报材料的内容及领导批示,或私自向被举报人透露举报人的情况和举报材料的内容:严禁违反办案保密制度,泄露案情,扩散证据材料,或者向案件当事人和其他涉嫌人员及其亲友透露有关案件信息。
(作者单位:中共黄梅县纪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