野生动物不允许随便猎捕,但很多人并不知道抓癞蛤蟆也可能涉嫌违法犯罪。10月30日,记者从乐山市沙湾区综合行政执法局获悉,两男子因自制捕网抓了20只“癞蛤蟆”,分别被处罚款2000元。
今年2月,乐山市市中区平兴镇的安某某(男,54岁)、峨眉山市九里镇的韩某某(男,51岁),相约来到沙湾区龚嘴镇永和村2组境内捕捉野生蟾蜍(俗称“癞蛤蟆”),被民警现场挡获,查获20只野生蟾蜍、1个自制捕网。几天后,20只野生蟾蜍被放生。
经乐山市沙湾区自然资源局认定,涉案的野生蟾蜍是在禁猎期、禁猎区范围内捕获,作案工具为禁猎工具。经乐山师范学院专业人士鉴定,涉案动物为中华蟾蜍,属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野生动物;20只中华蟾蜍价值评估为2000元。
沙湾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认定,安某某、韩某某在禁猎区、禁猎期非法猎捕野生动物,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7月,该院向沙湾区综合行政执法局提出检察建议:依法对安某某、韩某某作出行政处罚。
7月28日,乐山沙湾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对安某某、韩某某在禁猎区、禁猎期猎捕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一事立案。经查,两人擅自猎捕中华蟾蜍的违法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对两人分别处以2000元罚款。
针对安某某、韩某某非法狩猎案,沙湾区综合行政执法局近日在网上公开以案释法,并提醒广大群众,保护野生动物人人有责,国家严禁非法买卖、猎捕、杀害、运输野生动物行为,大家一旦发现上述违法犯罪行为,请及时向公安机关报警或举报。
成都商报-红星新闻记者顾爱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