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湖县委组织部副部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局长刘道元利用职务便利,收受他人贿赂1065678元,并且为黑社会组织站台撑腰,帮助其获取利益,造成财政资金损失共计733.832万元。

日前,该案一审判决书在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布,桐城市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被告人刘道元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八万元。犯滥用职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八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六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八万元。

被告人刘道元,男,汉族,1963年1月13日出生于安徽省太湖县,大学学历,案发前任太湖县委组织部副部长、县人社局局长以及兼任太湖县县城建设指挥部征地拆迁组组长等职(副县级)。

经审理查明:

1999年至2018年,被告人刘道元利用担任太湖县弥陀镇镇长、河口乡党委书记、晋熙镇镇长、镇党委书记、太湖县县城建设指挥部征地拆迁组组长、太湖县委组织部副部长、太湖县人社局局长等职务上的便利,为相关企业主在业务承揽、施工环境协调、项目资金审批,为相关下属在职务调整提拔、工作经费拨付等方面提供帮助、谋取利益,收受他人财物共计价值人民币1065678元,其中现金97.7万元,购物卡价值2.85万元,加油卡价值0.5万元,1部空调价值2.7万元,2只手表价值1.8178万元,他人代为支付装修费用1万元。

2011年至2013年,被告人刘道元在担任太湖县晋熙镇镇长、党委书记,并兼任太湖县县城建设指挥部征地拆迁组组长期间,违反“三重一大”规定,未经集体会议研究或上级领导同意,超越职权擅自提高拆迁佣金标准,虚报拆迁户数量,为黑社会性质犯罪组织者李某名下的太湖县某拆迁有限公司站台撑腰,帮助其获取利益,造成财政资金损失共计733.832万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刘道元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价值共计人民币1065678元,数额巨大,其行为构成受贿罪。刘道元在担任太湖县晋熙镇镇长、党委书记,并兼任县城建设指挥部征地拆迁组组长期间,滥用职权违规处理公务,擅自提高拆迁佣金标准和授意片区负责人与某拆迁公司通过虚报拆迁户数的方式让拆迁公司冒领拆迁佣金,致使国家财政资金损失共计7338320元,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构成滥用职权罪。刘道元为他人谋取职务提拔、调整而收受他人给予的财物,曾因违反廉洁纪律受到党纪处分后仍收受他人财物,酌情从重处罚。刘道元收受黑社会性质组织给予的财物,并为其谋取利益,系黑社会性质组织的“保护伞”,酌情从重处罚。

刘道元归案后如实供述监察机关已掌握的滥用职权犯罪事实及部分受贿犯罪事实,并主动交代了绝大部分监察机关尚未掌握的受贿犯罪事实,系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其亲属代其退缴全部赃款,酌情从轻处罚。刘道元在判决宣告前一人犯数罪,依法应数罪并罚。综上,作出上述判决。


本文由转载于互联网,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