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到题主都开始问起捕捉野兔了,急忙赶来答题,希望还来得及。
最近知乎上私信我的知友有点多,授人以鱼不如授人以渔,我这里把检索过程也写一下:
法律检索有一个很基本的网站叫【裁判文书网】,它的使用方法是:
比如说题主询问捕捉野兔是否合法?
我首先做的就是打开裁判文书网,输入关键词野兔,跳出来的是以下界面:
之后我在左边的【按案由筛选】一栏里面依次按照【刑事案由】——【妨碍社会管理秩序】——【破坏环境资源保护】——【非法狩猎】逐个点开(以上分别是一级、二级、三级、四级案由,类似文件夹和子文件夹的关系)
之后就会跳转到以下界面:
再然后呢,考虑到题主是安徽人,全国各地的司法实务会有细微的差别,所以我继续在左侧【按地域及法院筛选】一栏中找到安徽省,然后点击,就会跳出来下图:
可以看到,以上已经是安徽省非法狩猎罪名下上网的,全文包含关键词野兔的全部判决书了,当然你可以继续按照年份或者法院层级进行筛选,年份筛选的话,可以规避法条变动问题,免得被旧法的判决所误导。
那再然后呢,我们随便打开其中一份判决书,就是这样:
嗯,打不开,网抽了,这个现象很正常,因为有太多像我一样无聊的人在网上找兔子,所以裁判文书网经常会抽一下。
然后我们就需要耐心的等待,顺便喝一杯咖啡
喝完之后呢,我点开上面的链接,发现判决书里的每个嫌疑人除了捕捉野兔之外,还都抓了野猪(野猪:??),所以参考意义不大。
那这时,你就要发挥自己丰富的想象力和地理学知识,有哪个地方是只有野兔,没有野猪的呢?(野猪:??)
嗯,答案就是上海,反正我从没见过野猪。
所以我按照刚才的步骤再来了一遍,把地方换成了上海,然后你发现,只有一份判决书,这再次说明,上海不仅没野猪,其实野兔也基本没有的嘛。
仔细看一下,判决书部分内容是这样的:
注意这里的关键词,倒数第五行:《 国家保护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 》。
然后呢,我们再把刚才查到的关键词百度一下(没错,这个答案可以计入问题“百度做了哪些善”的回答中)
查到国家林业局《 国家保护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 》的链接:forestry.gov.cn/portal/main/s/3094/content-459921.html
其中兔科:
兔科 Leporidae 40 草兔 Lepus capensis 41 灰尾兔 Lepus oiostolus 42 华南兔 Lepus sinensis 43 东北兔 Lepus mandschuricus 44 西南兔 Lepus comus 45 东北黑兔 Lepus melinus
事先说一下,拉丁文名我都看不懂,兔子种类我也分不清,如果你要问我你老家那种兔子在不在上述几种里面,我拒绝回答,我也不是那种整天在网上找兔子的人!
当然仅仅查了名录还是不够的,我们还要查法条,《刑法》这么长,怎么查呢?
不着急,让我们回到刚才的那篇判决书中,注意到判决书的最后:
嗯,我特地把审判员和书记员的名字截图进去了,让我们感谢贴心的王法官和蔡书记员直接引用了法条(当然按规定他们本来就必须引的):
《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
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OK,这个问题如果是一个普通公民咨询自己行为的合法性,了解到这个层面上就已经足够了。
但其实请大家注意,禁猎区、禁猎期和禁用工具、方法都是有其他的司法解释的,什么样的情节叫情节严重,立案标准是多少,也是有相关司法解释的;当然后面的这些已经是一个刑事辩护的内容了,作为普通公民,只要知道抓捕野兔(至少是上面名录上的野兔)很有可能是刑事犯罪也就够了。
很抱歉写了这么长。大概几周前吧,一位朋友和我说起知识的壁垒与门槛,讲起因为教育背景的不同,一些人天然的就在理解规则上处于下风,就好比守法的前提是懂法,因为法学知识的匮乏,题主就处于守法而不可得的弱势地位。
我之所以在知乎上“浪费"如此之多的时间兜兜转转在简单法律问题上,很大程度是因为我了解自己是多么普通平凡,所以越发感受到即使如我一般的庸人都能掌握的法律知识,一些人竟然闻所未闻又是多么可惜的一件事。
借由这个答案,实际上是展示给大家律师非常简单的一个检索流程,当然在法律业务中可以有更多的检索网站,有”进阶版“的检索方法和数据库,但是真的有非常多的法律资源是一般人也可以轻松获得的,希望大家可以好好利用,不要输在守法的门槛上,也不要因为如此简单就可以搜索到的东西被我这样的无良律师痛宰一刀。
同样的检索你跑到律所里让我来做,可是要收费的。
嗯,大家跟我一起念,知法守法,自给自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