沪价商(2005)014号
根据《上海市住宅物业服务分等收费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为规范本市住宅物业服务超过最高服务等级收费标准的论证工作,现提出试行意见如下:
一、论证范围
未成立业主大会且为满足物业服务需求提供了《办法》未涵盖的服务内容和设施设备的住宅物业管理区域。
二、论证原则
按照《办法》有关规定,市物业管理协会受市物价局、市房地资源局委托,遵循质价相符、优质优价、成本合理、市场比较等原则,对超过《办法》所规定的最高服务等级的收费标准组织论证。
三、论证人员
论证人员由从事价格管理、房地产管理的专业管理人员和物业服务行业专业人员等为主组成,并可邀请相关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以及业主代表参加。论证人员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从事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工作三年以上,熟悉物业服务收费管理业务知识,并具有较丰富的实践经验;
(二)从事物业行政或行业管理工作三年以上,熟悉物业管理业务知识,并具有较丰富的实践经验;
(三)从事社区事务管理工作三年以上,熟悉物业管理业务知识,并具有较丰富的实践经验;
(四)从事物业服务工作三年以上,中级以上专业职称,担任业务主管工作,并具有较丰富的实践经验;
(五)相关业主代表。
四、论证程序
(一)申请超过最高服务等级收费标准的,须由建设单位或物业管理企业向市物业管理协会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1、书面申请,内容包括住宅物业管理区域基本概况、超过最高服务等级收费标准的理由、拟定的收费标准等;
2、《办法》未涵盖的服务内容和设施设备情况,相关成本测算及收支预算方案;
3、企业工商执照、建设项目批文;
4、报房地产管理部门的前期物业管理招标资料;
5、其他有关的资料。
(二)市物业管理协会接到论证书面申请后,应对提交材料进行核实并在3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答复。
(三)受理申请后,市物业管理协会应落实论证会的准备工作。论证会组成7到9人的论证小组,由小组成员推选论证组长一人。除相关业主代表、住宅物业管理区域所在地的区(县)价格和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人员外,其他论证人员从物业服务收费论证人员库中随机抽取。
(四)论证会由论证组长主持。论证人员应认真详细审阅申请资料,对超标准的服务内容、设施设备及其标准进行分析、核算,并填写论证意见。论证时申请企业可对有关事项做出说明。
(五)自受理申请起,所有与论证相关的工作应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
(六)论证工作结束后,市物业管理协会依据论证意见出具论证报告并通知申请单位。由申请单位送区(县)价格主管部门确认并报市价格主管部门备案后,作为物业管理招标或协议的最高收费标准。
五、其他事项
(一)市物价局、市房地资源局负责对论证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管,并会同市物业管理协会定期对论证人员进行有关政策和业务培训。
(二)市物业管理协会在论证的具体组织工作中应体现服务宗旨,认真履行职责。要做到论证过程的公开、公正、公平,并接受社会监督。要建立物业服务收费论证人员库,并做好论证资料的统一归档保存工作。
(三)论证人员应自觉遵守廉洁自律的有关规定及回避制度,严格按照规定的范围、原则、程序等要求开展论证工作,保证论证工作的公正性和合理性,并对出具的论证意见负责。对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纪律的,将追究当事人责任。
(四)论证工作应本着节约从简的原则。论证中直接发生的会务、劳务、文件编制等费用由委托单位支付,有关收费标准由市物业管理协会提出申请,报市物价局核定。除此之外不得收取其他任何费用。
(五)各区(县)物价局、房地局应密切跟踪、了解实施中的有关情况,遇到问题应及时向市物价局、市房地资源局反馈。
上 海 市 物 价 局
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
二○○五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