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的十八大以来,各级纪检监察机关既打“老虎”又拍“苍蝇”,查处违纪违法案件的力度不断加大,查办案件的数量不断增多,对安全办案也提出了严峻考验。办案安全不仅影响办案正常有序开展,而且影响到纪检监察机关的威信和在群众中的形象,直接影响了反腐败斗争的顺利开展。因此,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确保办案安全成为各级纪检监察机关一个亟需解决的实际问题。
纪检监察机关办案中存在的安全问题主要体现为:一是依纪依法安全办案意识不强。提到安全办案,部分纪检监察干部认为与自己无关,总是认为安全办案主要指的是采取留置措施的案件要求高些,其他案件不存在安全问题,错误理解和认为只要有证据在或把证据抓到手就行等,导致对办案安全工作设防意识差,麻痹大意,从而产生安全事故。二是办案人员查案能力不足。由于受机构设置和人员变动等因素的影响,纪检监察干部大多是“半路出家”,能力水平不系统、不专业,平时对业务理论钻研学习不够,在查办案件时,只能是应付处理,甚至现学现用,难免有个别素质较低的办案人员采取不规范甚至违纪违法的手段取证,使依纪依法安全文明办案难于保障。三是重实体轻程序违规办案。基层纪检监察机关在查办案件中,还不同程度地存在“重实体、轻程序”的观念,特别是上级交办和催办案件而且在规定时限要求结案,急于出结果和交答卷,先调查后立案、查审不分、未经审批使用办案措施等违反程序办案现象时有发生,出现急中生乱,乱中难安全。四是纪检监察机关办案条件不优。存在着办案人员力量缺乏、交通工具和通讯装配滞后等问题。基层纪检监察部门缺乏专门的谈话室和办案点,在对调查对象采取措施的时候,借助宾馆、外地办公场所等,在这种情况下,办案及陪护人员人生地疏、专业医护及安全保卫人员力量配备不够,遇有突发事件往往很难及时控制局面。
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坚持把办案安全作为纪检监察工作的重要职责,注重依纪依法、严谨科学、安全文明办案,结合各地工作实际,探索切实可行的安全文明查办案件方法,充分保障办案安全,实现办案工作政治效果、社会效果和法纪效果相统一。
固本强基,夯实办案安全基础。一是重点加强案前教育,要求办案人员必须学习查案相关法规文件,掌握党纪政纪法规、纪检监察业务知识新要求,注重平时学习与专业培训相结合,打牢业务基础。在查办案件时做到需之能来,来之能战,战之能胜的能、强、专、精办案队伍。同时对办案工作及时“回头看”,不断总结经验,增强对办案安全重要性的认识。二是抓贯彻,严格落实相关规定。办案中严格按照相关条规制度要求,在查办案件中贯彻落实好“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手续完备、程序合法”二十四字方针,只有做到依规依纪,并长期坚持、常抓不懈,才能保障办案安全。三是强措施,扎实提升查办效率。明确办案人员工作职责,宣布办案纪律、安全和保密规定,不断完善安全办案措施,规范执纪办案行为,使人员、机构和职责更加明确,便于责任追究。对违反安全规定的办案和案管人员,要依纪依法严肃处理,把预防工作落实在案前。同时,办案人员要案前对相关线索进行多角度、全方位的斟别、讨论、研究,制定出有针对性、预见性的周密查办案件计划、方案和措施,减少因分析研究不准不透导致战线拉长,久查不结,影响查案效率质量和办案安全。
多措并举,提供办案安全保证。一是以人为本,树立正确的办案政绩观。办案人员要做到办案工作中不急功近利,不给当事人制造恶意心里压力,涉及到当事人的具体问题情绪激动时,办案人员要有针对性地边听,边做耐心细致的细思想工作,禁止办案人员急于突破与对象情绪化的争吵和肢体语言发生;禁止使用讽刺挖苦或不礼貌的语言激降,造成当事人不必要的心理压力;禁止传播泄露涉案人员隐私给办案无关的他人。二是调查研究,增强查办目标的针对性。办案人员在调查、谈话取证过程中,要深入调查研究和分析当事人的具体特点,包括本人工作、家庭、社会关系、身体状况、生活习惯等情况,做到知已知彼。维护当事人的人格、地位、尊严和合法权益,不搞刑讯逼供,不搞威胁利诱,不搞侮辱虐待,不搞体罚或变相体罚,选择适当的调查谈话方式进行,积极发挥教育感化作用,通过思想工作赢得被调查人的主动配合。对心存侥幸的对象,优化方案,对症下药。有特殊情况的要采取相应的安全防范措施和启动应急预案,防止情绪变化、身体健康等突发安全事故的意外发生,扎实认真做好调查、谈话、取证过程中的安全防范工作。三是注重预防,强化安全事故责任意识。办案过程中,要求当事人到相关办案点、谈话室等开展核实谈话调查,要做好接送安全保障工作并作好相关记录。办案人员陪同其返回,交给其所在单位和亲属时,要有相关接送记录依据,扎实做好当事人的接送移交工作。在采取办案措施过程中,选派有素质、责任心强、有陪护工作经验的人员陪护,防止因陪护人员管理不科学、经验不足、责任心不强,导致逃跑、自残、自杀、突发疾病和意外安全事故的发生。
严防重管,设置办案安全防线。一是严把“规范关”,确保制度落实到位。结合实际制定落实办案责任制度。完善和规范办案一系列纪律要求、规章制度、责任追究等,要做到制度上墙并具有操作性和实用性,积极做好预防教育,增强责任意识和纪律观念。二是严把“审批关”,确保程序落实到位。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在查办案件时,要对办案程序和办案措施上的重点环节进行监督,并对办案行为和办案手段进行跟踪检查。同时,要结合办案指导、办案督查、办案回访、工作调研、检查考核等工作,深入了解分析执纪办案情况,帮助查找存在的问题,总结经验教训,及时纠正发现的问题。三是严把“督查关”,确保措施落实到位。通过“第三只眼”监督办案安全,积极运用高科技手段,加大科技办案的投入,设立安全办案点和谈话室,在办案点安装监控系统、加强对办案人员及办案过程的监管,采取影像等辅助证据,提高办案效率和安全指数,并防止措施执行偏差发生非正常意外。四是严把“落实关”,确保责任主体到位。实行办案安全责任制,办案组长为办案安全第一责任人,对办案安全负总责,并要求将办案安全责任细化分解到每一个办案人员身上,责任到岗,安全到人,落实“谁主管、谁负责,谁主办、谁负责”,严肃查处不依法依规办理案件的人和事。
安全是案件查办的生命线,只有通过教育、预防、监督、惩戒等措施,对不遵章守纪办案行为严厉打击,才能切实将纪检监察机关办案安全工作落到实处。(夏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