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增强立法的公开性和透明度,提高立法质量,现将《鄂尔多斯市阿尔巴斯绒山羊保护条例草案送审稿)》全文公布,向社会征求意见。有关单位和各界人士可以在2023年7月31日前,通过以下方式将修改意见和建议反馈至鄂尔多斯市司法局。

一、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鄂尔多斯市康巴什区国泰商务广场CBD—T5—712室,邮编:017000。

二、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意见发送至:eedssfj_lfk@163.com。

联系人:郑军,电话:0477-8322083。

鄂尔多斯市司法局

2023年6月29日

关于《鄂尔多斯市阿尔巴斯绒山羊保护条例(草案送审稿)》的起草说明

现就《鄂尔多斯市阿尔巴斯绒山羊保护条例(草案送审稿)》(下称《条例(草案送审稿)》)的起草情况作如下说明。

一、制定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阿尔巴斯绒山羊是经过长期自然选择和人工选育形成的优良畜种,是鄂尔多斯市特有的、具有独特品质和遗传性状的优良绒山羊种质资源,是我国极为宝贵的畜种遗传资源。

多年来,由于受多种因素影响,阿尔巴斯绒山羊的饲养数量逐步减少,生产性能逐渐下降,品种退化严重。为有效保护和合理利用阿尔巴斯绒山羊种质资源,加强种质资源保护、选育,规范阿尔巴斯绒山羊良种繁育,提高种畜质量,提升阿尔巴斯绒山羊整体生产性能,增强阿尔巴斯绒山羊产品竞争力,亟需通过地方立法来规范阿尔巴斯绒山羊种质资源保护,从而促进阿尔巴斯绒山羊产业高质量发展。

二、起草背景及过程

市人大常委会将《鄂尔多斯市阿尔巴斯绒山羊保护条例》列为2023年度立法计划预备审议项目,拟于今年8月进行第一次审议,由市农牧局具体负责《条例(草案送审稿)》的起草工作。为了高标准完成《条例(草案送审稿)》的起草任务,市农牧局委托并配合第三方机构开展起草工作,编写了《起草依据及参考资料汇编》。在起草过程中,市农牧局与第三方机构组成的起草团队多次研究讨论、拟定草案框架、充实草案内容、将阿尔巴斯绒山羊保护工作中的有益经验和做法融入条例草案内容中,将保护和产业发展中存在的问题拟通过制定地方性法规予以解决。

《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初稿形成后,市农牧局分管领导、起草团队成员赴鄂托克旗等地开展调研,深入了解阿尔巴斯绒山羊保护和产业发展的基本情况、经验做法、存在问题及对策建议。同时,向各旗区人民政府和市直有关部门发函征求意见,收到各旗区和部门23件回复函,除鄂托克旗人民政府和市自然资源局共有13条意见外,其他旗区和部门均无意见,我们对其中的7条意见予以采纳。结合调研以及各旗区和部门反馈的意见,起草团队从逻辑结构、条款内容、立法技术、语言规范和法律责任等方面又对《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进行多次修改、完善和优化,目前形成的《条例(草案送审稿)》基本成熟。

三、起草依据和参阅资料

《条例(草案送审稿)》起草的上位法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和《内蒙古自治区动物防疫条例》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同时,在起草过程中结合了《鄂尔多斯市构筑世界级羊绒产业行动方案》等政策性文件,并参考了有关省市相关方面的法律法规。

四、主要内容

在起草思路上,我们本着从实际出发、具有可操作性的原则,坚持问题导向,重点施策,没有一味地追求大而全,而是有针对性的选择和设定条款内容。《条例(草案送审稿)》共39条,分为六章,具体如下:

第一条到第七条是第一章,为“总则”。明确了《条例》的立法目的依据、适用范围、保护原则、纳入规划、财政保障、政府和部门职责、表彰奖励等总括性内容。

第八到第十六条是第二章,为“遗传资源保护”。从保护范围、保护机制、划定保护区、核心区保护措施、重点区和辐射区保护措施、种质交换、禁止变更保护区内容和破坏保护标志、科学研究、技术指导等方面加强阿尔巴斯绒山羊遗传资源保护。

第十七条到第二十条是第三章,为“选育推广和经营管理”。对市、旗区人民政府鼓励成立行业组织、建立利益联结机制、建立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体系、加强防疫和经济补偿等方面作了规定。

第二十一条到第三十条是第四章,为“扶持、服务和监督管理”。规定了用地扶持、农牧业补贴、发展社会化服务组织、养殖保险、无害化处理、品牌宣传、金融扶持、多渠道销售、开发文化资源、监督检查及措施和手段等方面的内容。

第三十一条到第三十八条是第五章,为“法律责任”。规定了国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应承担的责任,未组建核心群、未实行专群饲养应承担的责任,未建立档案或者检测系统应承担的责任,擅自处理受保护的遗传资源的责任应承担的责任,引入其它品种绒山羊等作为种用应承担的责任,擅自进行本品种种质交换应承担的责任,损毁、涂改或者擅自移动保护标志应承担的责任。

第三十九条是第六章,为“附则”,规定了本条例的施行日期。

五、特色和亮点

(一)为了加强阿尔巴斯绒山羊种质资源保护和产业发展,《条例(草案送审稿)》第四条规定:“市、旗区人民政府应当制定阿尔巴斯绒山羊保护和产业发展规划,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二)为了因地制宜的保护阿尔巴斯绒山羊,我们根据绒山羊的养殖现状、品种纯度、保护需求和地域分布等情况,在《条例(草案送审稿)》第十条规定,由市人民政府划定阿尔巴斯绒山羊保护核心区、重点区和辐射区,并对各区采取的保护和产业发展措施做了明确规定。

(三)为确保核心区阿尔巴斯绒山羊的纯正血统,不与外来品种的绒山羊配种,《条例(草案送审稿)》第十三条规定:“阿尔巴斯绒山羊保种场、核心区禁止引入其它品种绒山羊或者不合格的阿尔巴斯绒山羊种公羊和基础母羊作为种用,与重点保护区进行本品种种质交换的,应当取得输出地出具的《种畜禽合格证》和《动物检疫合格证明》等材料”。

(四)为加强科学研究,提高制种供种能力,构建自主、高效的阿尔巴斯绒山羊繁育体系,《条例(草案送审稿)》第十五条规定,支持企业、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和技术推广单位开展育种基础性、前沿性和应用技术研究,实施阿尔巴斯绒山羊良种选育、保种关键技术攻关,鼓励种业科技成果转化和优质种源推广。

(五)为发展、壮大阿尔巴斯绒山羊产业,提高养殖场(户)收入水平,促进共同富裕,《条例(草案送审稿)》第四章规定了用地、农牧业补贴、发展社会化服务组织、拆养殖保险、加强品牌宣传等扶持措施。

(六)为充分挖掘阿尔巴斯绒山羊历史文化,开展文艺创作和旅游活动,促进“牧文旅”融合发展,《条例(草案送审稿)》第二十七规定了鼓励各类组织及个人开发优秀、健康、文明的阿尔巴斯绒山羊民俗和饮食文化。

鄂尔多斯市阿尔巴斯绒山羊保护条例

(草案送审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立法目的与依据】为了加强阿尔巴斯绒山羊种质资源保护和开发利用,规范生产经营行为,促进绒山羊产业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适用范围】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阿尔巴斯绒山羊遗传资源保护、选育、饲养、经营、运输、屠宰等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的阿尔巴斯绒山羊,是指《国家畜禽遗传资源目录》中的内蒙古绒山羊(阿尔巴斯型),是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经过长期自然和人工选择形成的具有独特品质和优良遗传性状的山羊品种。

第三条【保护原则】阿尔巴斯绒山羊保护遵循政府主导、市场调节、多元参与、保护优先、永续利用的原则,实现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的统一。

第四条【纳入规划、财政保障】市、旗区人民政府应当制定阿尔巴斯绒山羊保护和产业发展规划,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保护和产业发展所需经费列入市、旗区人民政府财政预算。

第五条【政府职责】市、旗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阿尔巴斯绒山羊养殖基础设施建设,引进和培养畜牧兽医人才,开展阿尔巴斯绒山羊保护与产业发展科学技术研究,鼓励和扶持发展规模化、标准化、智能化养殖,促进种养结合、农牧循环、绿色发展,推进产业化经营。

苏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具体组织实施阿尔巴斯绒山羊的保护工作。

第六条【部门职责】市、旗区人民政府农牧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阿尔巴斯绒山羊种质资源保护和种羊生产、经营、推广、动物防疫的监督管理工作。

市、旗区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科学技术、民族事务、公安、财政、自然资源、生态环境、商务、卫生健康、市场监督管理、林业和草原、金融、海关等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做好阿尔巴斯绒山羊种质资源保护和产业发展的相关工作。

第七条【表彰奖励】市、旗区人民政府按照有关规定,对在阿尔巴斯绒山羊种质资源保护、本品种选育提高、繁殖技术提升应用、种羊管理使用、动物防疫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 遗传资源保护

第八条 【保护范围】阿尔巴斯绒山羊种质资源保护范围包括活体、组织、胚胎、精液、卵子、体细胞、基因物质等遗传材料。

第九条【保护机制】市、旗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阿尔巴斯绒山羊种质资源库和保护区域建设,建立阿尔巴斯绒山羊种质资源保护管理责任制和公众参与的种质资源保护监管联动机制,实行严格的种质资源保护制度。

第十条【划定保护区】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阿尔巴斯绒山羊保护和产业发展规划确定保种场,划定阿尔巴斯绒山羊保护核心区、重点区和辐射区,并结合实际进行调整,划定和调整情况及时向社会公布。

第十一条【核心区保护措施】市、旗区人民政府应当对保种场和核心区的养殖场(户)给予政策扶持和资金补贴,开展阿尔巴斯绒山羊保种、选育提高、核心技术攻关和成果转化,保持一定规模数量的核心群,建设阿尔巴斯绒山羊种源基地和养殖基地。

享受政策扶持和资金补贴的保种场和核心区养殖场(户)应当建立保种群体系谱档案和畜禽遗传资源动态检测系统,未经市、旗区人民政府农牧部门批准,不得擅自处理受保护的阿尔巴斯绒山羊遗传资源。

市、旗区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统筹规划、建设阿尔巴斯绒山羊保种场和核心区城乡道路、供电供水供气、信息通讯、圈舍等设施,满足保种场和核心区生产生活需要。

第十二条【重点区、辐射区保护措施】支持阿尔巴斯绒山羊重点区发展规模养殖,引导养殖(场)户选用核心区种公羊,建立养殖档案,组建规模养殖场(群)。

鼓励辐射区扩大养殖规模和数量,维护核心区和重点区阿尔巴斯绒山羊种群的生物安全。

第十三条【种质交换】阿尔巴斯绒山羊保种场、核心区禁止引入其它品种绒山羊或者不合格的阿尔巴斯绒山羊种羊,与重点保护区进行本品种种质交换的,应当取得输出地出具的《种畜禽合格证》和《动物检疫合格证明》等材料。

第十四条【禁止变更保护区内容和破坏保护标志】阿尔巴斯绒山羊保种场、保护区确定并向社会公布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其名称、范围、性质和保护内容。确需变更的,应当经原确定或者划定机关批准,按照原程序重新申请。

保种场、核心区和重点区周边主要交通路口、重要地段等明显位置应当设立保护警示标志,禁止损毁、涂改或者擅自移动保护警示标志。

第十五条【科学研究】市、旗区人民政府应当在保护阿尔巴斯绒山羊种源的基础上,支持企业、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和技术推广单位开展育种基础性、前沿性和应用技术研究,实施良种选育、保种关键技术攻关,鼓励种业科技成果转化和优质种源推广,提高制种供种能力,构建自主、高效繁育体系。

第十六条【技术指导】市、旗区人民政府农牧部门应当提供技术指导,引导和帮助阿尔巴斯绒山羊养殖场(户)建立养殖档案、系谱档案,完善种羊繁育体系。

第三章 选育推广和经营管理

第十七条【成立行业组织】市、旗区人民政府鼓励阿尔巴斯绒山羊生产经营者依法成立商会、协会等行业组织,规范行业自律管理,维护行业公平竞争,开展对外交流合作,提供信息咨询服务。

第十八条【建立利益联结机制】市、旗区人民政府应当引导阿尔巴斯绒山羊生产经营者通过股份合作、信贷担保、技术支持等方式建立利益联结机制,有效提高收入水平,实现共同富裕。

第十九条【建立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体系】市、旗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体系,实现阿尔巴斯绒山羊养殖、屠宰加工、物流配送、消费终端等全产业链无缝监管。

第二十条【加强防疫、经济补偿】市、旗区人民政府农牧部门应当加强阿尔巴斯绒山羊疫病防控,发生疫病时依法采取扑杀和强制免疫措施。

主动配合有关部门进行扑杀和采取强制免疫措施的单位和个人,所造成的损失由市、旗区人民政府依照有关规定给予经济补偿。

鼓励阿尔巴斯绒山羊种羊场、规模养殖场积极创建动物疫病净化场和无规定动物疫病小区。

第四章扶持、服务和监督管理

第二十一条【用地扶持、农牧业补贴】市、旗区人民政府自然资源部门应当对符合规定的阿尔巴斯绒山羊保种场、养殖场、饲料间、兽医室及相关场所用地,享受设施农业用地政策。

市、旗区人民政府农牧部门对符合规定的阿尔巴斯绒山羊生产经营者给予农牧业政策补贴。

第二十二条【发展社会化服务组织】市、旗区人民政府应当积极发展农牧业社会化服务,培育动物防疫、动物诊疗、兽药配送、人工授精、分部位抓绒、分等级包装等现代农牧业社会化服务组织,为阿尔巴斯绒山羊产业发展提供健康、安全保障。

第二十三条【养殖保险、无害化处理】市、旗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养殖业保险和病死羊无害化处理联动机制,引导阿尔巴斯绒山羊生产经营者参加养殖保险,无害化处理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建立处理情况档案。

第二十四条【品牌宣传】市、旗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阿尔巴斯绒山羊品牌保护和利用,采取多种形式提高阿尔巴斯绒山羊品牌知名度。

鼓励、支持各类新闻媒体、单位和个人开展或者参与阿尔巴斯绒山羊品牌公益宣传活动。

第二十五条【金融扶持】市、旗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阿尔巴斯绒山羊生种质资源保护和产业发展的金融扶持,建立多元化融资渠道,引导各类金融机构和社会资本投资阿尔巴斯绒山羊种质资源保护和产业发展。

第二十六条【多渠道销售】市、旗区人民政府引导和扶持阿尔巴斯绒山羊生产经营者拓宽交易渠道,建设实体和网络交易平台,开展活体交易和线上线下产品销售,实现阿尔巴斯绒山羊优质优价。

第二十七条【开发文化资源】市、旗区人民政府鼓励各类组织及个人挖掘阿尔巴斯绒山羊历史文化,开展文艺创作和旅游活动,开发优秀、健康、文明的阿尔巴斯绒山羊民俗和饮食文化。

第二十八条【监督检查】市、旗区人民政府农牧部门和市场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阿尔巴斯绒山羊种羊质量、饲养环境、饲(草)料和兽药等投入品的使用,以及绒和肉产品质量、交易运输的监督管理。

第二十九条【检查措施和手段】市、旗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执行监督检查任务,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或者阻碍:

(一)对阿尔巴斯绒山羊及其产品按照规定采样、留验、抽检;

(二)对染疫或者疑似染疫的阿尔巴斯绒山羊及其产品和与之相关的物品进行隔离、查封、扣押和处理;

(三)对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的,具备补检条件的实施补检,不具备补检条件的予以收缴销毁;

(四)查验检疫证明、检疫标志和畜禽标识;

(五)进入相关场所调查取证,查阅、复制与动物防疫有关的资料。

第三十条【文明执法】行政执法人员执行督检查任务,应当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并按规定着装和佩戴执法标志,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


本文由转载于互联网,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