孩子放假家长没有空或者想让孩子学习点知识时通常会一些托管、辅导机构上课,童童就是这种情况,但是在没上几天课时就发生了一些意外。妈妈将孩子送到托管所之后就离开了,但是童童自己偷溜出去,发生意外导致四颗牙齿掉了,这种行为应该由谁承担责任?彤彤的妈妈认为,彤彤的摔倒以及意外是托儿所照顾不周造成的。双方未能就损失的赔偿进行协商。父母提出申诉,将托儿所告上法庭,要求对方赔偿童童,医疗费、后续治疗费、精神损害抚慰金、交通费等损失共计6万元。法院裁定:双方均有责任,托管中心承担80%赔偿。庭审中,托管中心认为,桐桐的跌倒受伤系违规外出造成,托管中心虽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但桐桐本人也应承担部分责任。通州法院经审理认为,童童的母亲将童童送到托管中心进行暑期作业辅导,双方当事人形成了委托管理关系。人身安全是照顾的责任。但因护理中心疏忽,导致童童擅自离开护理中心跌倒受伤,应承担赔偿责任。事故发生时童童已年满十岁,属于法律意义上的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具备一定的危险物防控能力。他擅自离开托管中心,下雨天走在湿滑的路面上时没有小心注意路况,导致跌倒受伤。考虑到双方的过错,法院认定托管中心应承担通通损失的80%,最终判令托管中心赔偿通通的医疗费、后续治疗费、交通费等。其他损失共计2.3万。宣判后,桐桐的母亲不服,向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经审理,南通中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据介绍,该案现已发生法律效力,托管中心已履行赔偿义务。受理法官认为,《民法典》第1200条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或者生活时遭受人身伤害。责任,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法院在权衡双方过错程度后作出这一判决,既保护了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又维护了教育机构正常的教育秩序和管理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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