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大《民法典》宣传力度,推动“我为群众办实事”主题实践活动走深走实,近日,泰安中院立足《民法典》体例编制,选取与老百姓生活息息相关的热点和常见问题,编制了“最贴近百姓生活的《民法典》100个问题”手册,以问答的形式释法明理,为老百姓解决法律问题提供最实用的解答和指引。

今天推出第四期

最贴近百姓生活的100个问题

人格权婚姻家庭、继承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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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格权编

53、人体器官可以买卖吗,可以捐赠吗?

不可以买卖,但可以捐赠。《民法典》第1006条规定,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有权依法自主决定无偿捐献其人体细胞、人体组织、人体器官、遗体。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强迫、欺骗、利诱其捐献。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据前款规定同意捐献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也可以订立遗嘱。自然人生前未表示不同意捐献的,该自然人死亡后,其配偶、成年子女、父母可以共同决定捐献,决定捐献应当采用书面形式。第1007条规定,禁止以任何形式买卖人体细胞、人体组织、人体器官、遗体。违反前款规定的买卖行为无效。

54、面对性骚扰如何维护自己权利?

《民法典》第1010条规定,违背他人意愿,以言语、文字、图像、肢体行为等方式对他人实施性骚扰的,受害人有权依法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机关、企业、学校等单位应当采取合理的预防、受理投诉、调查处置等措施,防止和制止利用职权、从属关系等实施性骚扰。

55、在宾馆房间发现偷拍摄像头怎么办?

依据《民法典》第110条、第1032条的规定,自然人享有隐私权。《民法典》第1033条列举了诸多侵犯隐私权的行为,偷拍宾馆房间的行为即为其一。安装微型摄像头是侵权行为,理应承担侵权责任。在现实生活中,受害人往往很难找到侵权人。为此,《民法典》第1198条规定宾馆对入住顾客负有安全保障义务。宾馆有义务对各个房间进行检查,保护顾客的隐私。如果宾馆没有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导致顾客的隐私被偷拍,且无法找到偷拍者的,那么宾馆也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56、个人信息被泄露了怎么办?

《民法典》第111条以及第1034条至1039条规定了个人信息保护制度。其中第1037条规定,自然人可以依法向信息处理者查阅或者复制其个人信息;发现信息有错误的,有权提出异议并请求及时采取更正等必要措施。自然人发现信息处理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或者双方的约定处理其个人信息的,有权请求信息处理者及时删除。

57、新闻报道中可以使用他人肖像吗?

可以。《民法典》第999条规定,为公共利益实施新闻报道、舆论监督等行为的,可以合理使用民事主体的姓名、名称、肖像、个人信息等;使用不合理侵害民事主体人格权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第1020条规定,合理实施下列行为的,可以不经肖像权人同意:……(二)为实施新闻报道,不可避免地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

婚姻家庭、继承编

58、订婚后又反悔的,彩礼可以要回吗?

可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59、未达到法定婚龄而结婚的,婚姻是否有效?

无效。《民法典》第1051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一)重婚;(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三)未到法定婚龄。但需要注意的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十条规定,当事人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一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确认婚姻无效,法定的无效婚姻情形在提起诉讼时已经消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60、夫妻一方借的钱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吗?

区分不同情况。《民法典》第1064条规定,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民法典》的该规定确立了“共债共签”原则,即夫妻双方共同签字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以及以其他共同意思表示形式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需要注意,共债共签”并不意味着任何情况下都需要另一方的签字同意,《民法典》第1060条还规定了日常家事代理权,在婚姻中夫妻是共同体,在处理家庭日常事务的范围内,比如正常的衣食消费、日用品购买、子女抚养教育、老人赡养等,夫妻互为代理人,另一方未签字、未事后认可,也属于夫妻共同债务。此外,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但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原则上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只有在债权人提供证据证明该债务被用于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夫妻双方同意的情况下,才能被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61、什么是“离婚冷静期”,去法院起诉离婚也要冷静期吗?

根据《民法典》第1077条的规定,“离婚冷静期”指的是在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30天内,夫妻双方任何一方都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提出撤回离婚的申请。经过30天冷静期,双方仍坚持离婚,可在冷静期后30日内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婚姻登记机关即可发给离婚证;若超过30日未申请,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需要说明的是,《民法典》第1077条设置的离婚冷静期仅仅针对协议离婚,并不适用于诉讼离婚。对于一方存在家暴、虐待、遗弃等情形的,受害者可通过诉讼程序离婚,避免在30天的离婚冷静期内再次受到伤害。在处理离婚问题之前,当事人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现实危险的,还可以依法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或者向公安机关、妇联、居民委员会等组织寻求帮助。

62、去法院起诉离婚需要准备什么材料?

双方的身份信息证明(身份证或户口本)、结婚证;对孩子抚养权有争议的,需提供孩子身份信息(如户口本);需要分割财产的,提供财产信息;其他可证实一方过错或己方主张的的证据材料。

63、哪些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和个人财产?

《民法典》第1062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民法典》第1063条规定,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一)一方的婚前财产;(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第1065条规定,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规定。

64、夫妻离婚后孩子的抚养权归谁?

《民法典》第1084条规定,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

65、负担家庭义务较多的一方在离婚时可以要求补偿吗?

可以。《民法典》第1088条规定,夫妻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给予补偿。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66、离婚时无过错方可以要求多分财产吗?

可以。《民法典》第1087条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67、判决不准离婚后可以再次提起离婚诉讼吗?

可以,但无新事实的要等六个月之后。《民法典》第1079条第5款的规定,经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中华人民民事诉讼法》第124条第7项规定,判决不准离婚和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判决、调解维持收养关系的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六个月内又起诉的,不予受理。

68、女方怀孕期间,男方可以提出离婚吗?

不可以。《民法典》第1082条规定,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者终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但是,女方提出离婚或者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除外。

69、离婚后未取得孩子抚养权的一方可以看望孩子吗?

可以。《民法典》第1086条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

70、父母对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还有抚养义务吗?

有。《民法典》第1067条规定,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的,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41条规定,尚在校接受高中及其以下学历教育,或者丧失、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等非因主观原因而无法维持正常生活的成年子女,可以认定为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条规定的“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

71、孙辈对已无子女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有赡养义务吗?

有。《民法典》第1074条规定,有负担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者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孙子女、外孙子女,有抚养的义务。有负担能力的孙子女、外孙子女,对于子女已经死亡或者子女无力赡养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有赡养的义务。

72、收养子女应当具备哪些条件?

《民法典》第1098条规定,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一)无子女或者只有一名子女;(二)有抚养、教育和保护被收养人的能力;(三)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四)无不利于被收养人健康成长的违法犯罪记录;(五)年满三十周岁。《民法典》第1092条规定,无配偶者收养异性子女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四十周岁以上。

73、已经出嫁的女儿可以要求分配遗产吗?

可以。《民法典》第1126条规定,继承权男女平等。第1127条规定,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74、丧偶儿媳可以继承公婆遗产吗?

区分情况。《民法典》第1129条规定,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应当注意的是,丧偶儿媳只有对老人尽到了主要赡养义务,才可以继承其有关遗产。

75、分配遗产的原则是什么?

《民法典》第1130条规定,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对生活有特殊困难又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76、债权人可以要求用遗产清偿被继承人生前的债务吗?

可以。《民法典》第1159条规定,分割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但是,应当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

77、侄子可以代位继承无子女的大伯的财产吗?

可以。《民法典》第1128条规定,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直系晚辈血亲代位继承。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代位继承。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被代位继承人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上述第1128条是关于代位继承制度的规定,目的是为了处理当继承人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情形。为了防止继承顺位落空,代位继承规定由继承人的直系晚辈血亲和旁系血亲代替继承人来继承遗产份额。对比此前《继承法》的相关规定,我国《民法典》对代位继承制度的适用范围从原来仅限于直系晚辈血亲扩大到旁系血亲。扩大代位继承制度的适用范围,不仅有助于解决财产继承问题,让逝者的遗产更大可能被家族亲人所继承,也体现了国家对公民的私有财产尤其是被继承人遗产的尊重和保障。

78、遗嘱继承优先于法定继承吗?

是的。《民法典》第1123条规定,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

79、子女可以作为父母遗嘱的见证人吗?

不可以。《民法典》第1140条规定,下列人员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一)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以及其他不具有见证能力的人;(二)继承人、受遗赠人;(三)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

80、已经意识模糊的老人立下的遗嘱有效吗?

无效。《民法典》第1143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所立的遗嘱无效。遗嘱必须表示遗嘱人的真实意思,受欺诈、胁迫所立的遗嘱无效。伪造的遗嘱无效。上述规定对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行为能力人所立遗嘱的效力做出了规定。遗嘱的效力取决于是否能反映遗嘱人的真实意思,除了受欺诈、胁迫所立的遗嘱无效以外,当遗嘱人成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时,因遗嘱人已无法认知或不能完全认知自己行为的意义,通俗来讲即不能认识到立遗嘱行为的性质和可能产生的后果,也就无法反映遗嘱人的真实意思,故在此情况下所立遗嘱应归无效。

81、伪造遗嘱会丧失继承权吗?

会。《民法典》第1125条规定,继承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丧失继承权:(一)故意杀害被继承人;(二)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三)遗弃被继承人,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四)伪造、篡改、隐匿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五)以欺诈、胁迫手段迫使或者妨碍被继承人设立、变更或者撤回遗嘱,情节严重。继承人有前款第三项至第五项行为,确有悔改表现,被继承人表示宽恕或者事后在遗嘱中将其列为继承人的,该继承人不丧失继承权。受遗赠人有本条第一款规定行为的,丧失受遗赠权。

82、公证遗嘱是否具有优先效力吗?

不是。我国《民法典》废除了公证遗嘱效力优先的原则,第1142条规定若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不再以公证遗嘱优先。之所以这样规定,是因为在《民法典》施行以前,遗嘱人如果需要变更现有公证遗嘱的内容,只能去做新的公证遗嘱或者撤销原来的公证,而现实生活中很多遗嘱人因客观原因无法到公证处订立新的公证遗嘱或者撤销原来的公证遗嘱,导致不能按照其真实心愿变更遗嘱。《民法典》施行以后,遗嘱人可以选择法律规定的公证之外的其他方式订立新的遗嘱,从而变更原有公证遗嘱的内容,切实维护遗嘱人的真实意愿。尽管如此,公证的本质是为了强有力的见证,即便公证遗嘱不再优先,但由于公证机构强大的公信力,无论在程序上还是实体上都最大程度地保障了遗嘱的真实性和合法性,也能够尊重和执行被继承人的真实意思,故而公证遗嘱仍然不失为最有效也应优先考虑的遗嘱形式。

83、父债一定要子还吗?

不一定。《民法典》第1161条规定,继承人以所得遗产实际价值为限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清偿责任。上述规定可以看出,父债是否需要子偿,主要看子女是否继承父母的遗产,只有继承遗产,才会以继承遗产的实际价值为限承担还款责任。

84、可以用手机录像内容作为遗嘱吗?

可以。《民法典》第1137条规定,以录音录像形式立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录音录像中记录其姓名或者肖像,以及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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